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召回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
“应当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召回应当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
“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能够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
“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要做好召回管理,需要从
三方面
考虑:建立召回管理操作规程;按照已建立的召回管理操作规程实施召回管理;相关的文件化信息。
首先,建立召回管理操作规程。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召回管理操作规程。召回管理操作规程按照《文件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管理,即起草、审核、批准、培训后实施。召回管理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目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召回管理来保证可随时启动、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第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药品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和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的目的,就是需要召回时,可随时启动、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同时,保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产品召回负责人负责组织鞋套召回工作。一旦药品需要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内部需要开展相关产品的追溯,识别出需要召回产品的相关信息和有关相关方。必要时,要联系下游的相关客户和上游的相关供应商,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如果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需要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这包括产品处理以及其他事宜的处理。
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能够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
药品生产企业要确保产品召回负责人能迅速的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则需要建立和完善发运记录。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发运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
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管理,确保每一次召回都要有召回报告,且召回报告需要包括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等情况。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应进行处理。对于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产品,经过风险评估后可不予以销毁;对于因质量问题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且所涉及到药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
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召回或者模拟召回的形式,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其次,按照已建立的召回管理操作规程实施召回管理。
由药品生产企业指定人员负责召回管理。根据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最后,相关的文件化信息。
召回操作规程、召回通知,召回报告、追溯记录。
后记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召回管理不归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也就是说记录管理不归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但是,工作中,召回管理都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或者直接由质量保证部门负责。
参考资料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