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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小兵研究  · 公众号  · 投资  · 2017-06-22 08:5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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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这次指导意见的大方向与过去十年国企上市潮一致,似乎并无特点,但国务院随后在2015年9月又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在2016年8月联合财政部、证监会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这三份文件形成了一套组合拳,比较清晰地指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的操作规范,给不少尚未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国有企业指明了路径。

         

2017年1月5日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省内不少国有企业也开始积极筹划混改。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在本文中梳理了近期工作中发现的混改项目难点及其解决思路。


一、混改的意义

在正式开始探讨项目难点前,笔者还是先谈谈混改的意义。事实上,混改的意义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未接触到实际项目前,我们往往会认为混改可以“引入非国有资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企与民营资本的双赢,所以双方都有动力去推进这样的事。但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通过混改实现国企与民营资本的双赢及协同不容易,导致成功实施的混改方案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行业吃香、业绩有较大增长潜力的国有企业,往往是主营位于对经济民生有着重要影响力的关键行业。由于我国体制对这些行业的管理,民营资本难以进入,自然也很难具备在这类行业竞争经验与优势。因此,很难找到合适的民营资本方来参与通过混改,改善国企经营。缺乏合适的民营资本方,混改容易变味成为国企单纯对民营资本的让利。而反观行业不那么吃香的国企,如果想混改,则不得不拉低身价来吸引资本,引起监管层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警惕。


另一方面,国企领导班子往往不稳定,混改作为一项易犯错难成就的任务是烫手山芋。一般重要国企的董事长均是集团从他处调任,一段时间后又将调往其他国企甚至地方政府担任要职。混改的过程涉及利益相关方众多,有可能耗时数年,若非铁了心长年留在企业,这些国企的董事长们不会轻易启动混改。


因此实践中不少国企的混改方案其实早就在内部提出过,但屡屡被搁置,导致错过了最佳的混改时机,增加日后启动混改的难度。这是因为混改的过程中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解决国企特有的问题(下文会提及),如果没能在企业业绩较好的时间窗口启动,企业自身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解决这些问题的成本。


从以上两方面我们可以发现,在混改这件事上,国企内部的利益诉求未必一致,国企领导班子的风险与收益也可能不匹配。国企领导承担着混改成败的重大责任,却由于制度原因很可能享受不到混改成功对企业带来的好处,若未能协调一致,国企的混改往往只能停留于纸面。

二、混改方案需解决的难点

由于国企体制的特殊性,混改方案需确保协调好各方利益。在探讨混改方案的设计时,混改后的最终目标是需要谨记于心的一点。


混改引入的资本是逐利的,混改过程中国有企业付出了诸多的成本也希望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如果混改仅仅是为了把国有企业的股东从一个变成多个,把公司名字从有限责任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混改就变成了作秀,也难以吸引到优秀的民营资本来参与。考虑到当前的政策环境,混改的目标往往是为了尽快走向资本市场,通过申报IPO、挂牌新三板、作为优质资产被已上市公司收购甚至海外上市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与资本的部分退出。因此,以下谈及的一些难点是基于这些最终目标出发的,并非仅就混改过程而谈混改。


(一)   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实际上并非混改方案本身必须解决的问题,而是为了最终公司股票直接或间接上市需要解决的重大议题。实践中笔者发现一些国有企业往往依托于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有着不少经营同样业务的兄弟单位,在某些产品上构成直言不讳的市场竞争。若存在此情况,最好在混改时一并解决,参考同业竞争的诸多解决方案,可以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其法人主体采取剥离、股权托管、注销并不再经营、承诺在明确期限内条件合适时将业务出售或提请其他单位合并等方法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时至今日不少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下属很可能已经有一些上市公司。对于这些上市公司而言,其营业收入占比很小的某种业务很可能与准备进行混改的国企的主要业务一致。如果是这样,对于准备混改的国企而言,上市公司就与其构成同业竞争,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能因为这块业务的重要性不大,未在公开文件中披露同业竞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面临解决同业竞争方案的抉择,国企集团肯定会选择“保大弃小”,不可能为了未上市国企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而让已上市公司做出让步。此时,投行项目组成员需要提出可行的方案来解决,方向往往是:


1.         将该部分业务从未上市企业中剥离给无关联第三方;

2.         将该部分业务的经营实体安排让上市公司收购(案例可参考盛达矿业2014年实控人承诺);

3.         承诺将该部分业务的产品以不低于市场价全部销售给集团下属某家上市公司(案例参考江西铜业IPO时的承诺)


(二)   清产核资与资产确权


国有企业混改前必须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这主要关注企业重要资产的确权问题。一般而言,国有企业经营比较规范,重要的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资产的票证齐全。棘手的确权问题一般出现在两个方面:


1.         土地及其上建筑物的确权

如果国企正在使用的某块地块属于划拨用地,那么其上的建筑物是不能取得房产证的。划拨用途的性质特殊,在混改时也需要由原国土部门决定是否收回,或由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无法在混改后继续使用。因此,沟通解决企业正在使用的划拨用地的性质问题,关系到其上建筑物的确权,最终对企业资产总量的影响很大。


2.         对外投资的确权

国有企业的经营年限长,期间对外投资的企业可能已经不再存续,或者对当时接受该国有企业投资的款项及对应的出资额等重要信息的确认与国有企业自己账面数不一致。国有企业还可能会牵涉到各种当地村镇企业的参股投资、明股实债的投资等等,都需要仔细做好确权。


(三)   企业办社会机构剥离与移交


企业办社会机构,指的是原来国有企业自己建设运营的学校、医院、服务于职工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三供一业”机构。这些机构的运营并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实践中往往给企业平添沉重的负担,属于“厂办大集体”历史遗留问题的表现。2016年国务院已下发《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敦促国有企业做好这类机构的剥离与移交工作。


实践中这项工作十分有难度,无论是剥离还是移交,都涉及其中人员的去留问题,一旦处理不当会引起政府部门对于维稳的担忧,造成对项目推进有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这类机构的剥离与移交进度往往是决定混改进度的重要一环。


笔者建议在此问题上以国有企业与上级部门沟通的结果为主导,尽量由上级部门出面确定好企业办社会机构的处置方式及接收方。这一方面是因为上级部门由更大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上级部门可以接触到更专业更大型的社会机构运营方,可以确保机构移交之后能够妥善地运作,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办医院、学校,需确保接受方有足够的实力与信誉继续运营它们。


(四)   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问题是混改方案的重点。国有企业历史沿革悠久,企业职工人数众多,年龄结构很可能偏大。混改完成后,即便保持国有控股,对于员工而言其国有职工身份已发生变化,改制方案也可能会剥离部分原业务,将原部分职工安排至企业的其他部门(即“分流”),或者直接与部分原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安置。


职工安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


改制中职工安置工作的执行是最为艰难的,不仅需要协调各方利益,还需要让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还需确保安置方案中的费用如实、及时地发到职工手中,确保改制过程的顺利推进。这方面折戟的案例不少,最近比较著名的可以参考沱牌舍得的案例。


(五)   离退休人员管理


国有企业有大量离退休人员,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这部分人员的管理及费用主要由企业自行承担,而非由社保中心承担。随着离退休人员年龄渐增,这部分负担确实很重。业绩好的企业尚可以负担,但业绩差的企业往往难以负担,导致经营业绩恶化。


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到,需逐步推进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最终实现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当然,即便是移交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实践中,混改后各方资本均不希望国有企业继续承担各类的非企业职能,因此项目组需结合企业与当地服务机构沟通的报价,测算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移交的成本,在条件合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移交给社保中心。


(六)   混改建立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性


目前的混改政策最大的特点是明确规定了混改中建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细节。由于在上一轮国企员工持股改革中出现了较多问题,主管单位对于建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是比较谨慎的。这几年笔者接触过的几个国企项目中,无论是申报IPO还是挂牌新三板,均不乏申请员工持股计划,但获批者寥寥。2016年8月《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混改后员工持股比例做出了非常清晰的约束,可作为此轮混改中申请建立员工持股计划的参考,主要的规定大致为:


1.         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         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3.         混改后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30%;

4.         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5.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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