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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明 | 孔庙“庙产兴学”与文化权力的转移——1928—1932年河北省长垣县孔庙祭田纠葛案透视

近代史研究  · 公众号  ·  · 2019-04-15 09:36

正文

作者李先明为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2期,注释从略


孔庙“庙产兴学”与文化权力的转移

——1928—1932年河北省长垣县孔庙祭田纠葛案透视

李先明


内容提要

1928—1932年,为争夺河北省长垣县孔庙祭田课租的支配权以及主祭学录的控制权,校董孔繁瑞、学录孔祥茂等在垣之孔氏族人相互呈控,缠讼不休。在此过程中,除河北省民政厅官员的态度稍显“暧昧”之外,长垣县教育局、县政府、北平大学区教育行政院等官方机构都明显偏袒孔繁瑞一方,力主孔庙“改制”,支持祭田兴学和学录改选。为了维系自身的权益,与孔庙命运息息相关的衍圣公府则力图坚守“旧制”,并极力辩解和诉争,但最终不得不接受地方公权力的制度安排。长垣县孔庙祭田纠葛案,凸显了1930年代前后“庙产兴学”纷争中在垣之孔氏族人、地方政府、衍圣公府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孔庙“旧制”所维系的原有文化、权力秩序渐次为地方政府确立的新的文化、权力秩序所取代的复杂轨迹。


关键词

孔庙祭田;庙产兴学;衍圣公府;文化权力



发端于戊戌变法时期的“庙产兴学”,一开始所涉及的产业主要包括佛道寺观、各团体祭祀的神庙、民间未列入官方祀典的祠庙等在内的地方庙产。 从当时的政策文本看,一直被列入官方祀典或为官方祀典所准许的奉祀孔子的文庙、阙里孔子本庙与奉祀孔子的地方家庙等各种形制的孔庙 并不在“庙产兴学”的范围之内。因之,清末民国以来,一些地方的孔庙尽管受到了“庙产兴学”运动的波及,但由于相关祀典“均仍其旧”,未曾中断 ,故其庙产被改作其他用途,特别是移作地方办学的事件并不常见。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不久,即1928年2月由蔡元培执掌的大学院训令废止春秋祀孔旧典之后,国家祀孔传统戛然而止,顿使孔庙终结了其作为官方祀典的社会角色和历史使命。于是,全国各地以“无用之供祀作兴学之实用”为由侵占孔庙庙产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开始大面积发生。

庙产兴学”(图片来源:资料图)


孔庙“庙产兴学”及其引发的孔庙庙产纠纷,关涉中国社会文化由传统向近代转变的诸多重要面相。在这些纠纷中,寓居全国各地的孔氏族人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地方政府和各级官员的态度是怎样的?与孔庙命运息息相关的孔府或曰衍圣公府 是如何抵制的?其最终结果如何?对此一系列问题,学界却一直未给予应有的关注。 所幸,在近期整理《孔府档案》过程中,一批反映清末民国时期孔庙之命运遭际的珍贵史料浮出水面,从而为笔者对上述问题的细致研究和深入解读提供了文本和案例。本文即主要依据孔府档案馆所藏的相关史料,并辅以其他相关文献,以长垣县学堂岗、板邱集两处孔庙为例 ,对1930年代前后孔庙“庙产兴学”及其引发的纠纷进行考察和分析,以期深化对相关问题的了解和认知。




一、历史纠结与现实冲突:孔庙祭田纠葛的缘起



承前所言,按照官方的话语体系,孔庙庙产在清末民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在“庙产兴学”的范围之内。但许多地方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受“庙产兴学”运动流风所及,将孔庙特别是文庙庙产移作地方办学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事件仍偶有发生。如1904年,广东南海县将该县文庙改为学堂,“以大成殿为敬礼堂,以尊经阁下为教室,以尊经阁上为图书仪器室,以名宦祠为饭堂,以忠孝祠为自习室,以乡贤祠为办事堂,以左边余地为操场” ;1912年,江苏海州县的李南均“勾谋”当地的中学生张连嵩等创办东海第一高等小学,将该县文庙学田十三余顷,“提拔〔拨〕净尽,不留寸土”,“一转瞬间宫墙变为禾黍,鼓钟没于荆棘” ;1921年,山东商河的任镜涵在担任该县劝学员长后,“将城内文庙墙宇私行扒改数门,以便往来”,“又将西化门外令买卖人全行杜塞,以赁房渔利”,“更将西庑、东庑改为学生(休)息室、饭厅,将诸先贤神牌烧毁者不计其数”。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一时期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界侵占或损毁孔庙的现象“触目惊心”,不过却依然限于局部范围;且此间各地被侵占或损毁的主要是文庙庙产,其他形制的孔庙庙产基本上没有受到冲击。 但延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特别是1928年2月大学院训令废止春秋祀孔旧典之后,不仅是文庙庙产,其他形制的孔庙庙产也普遍受到了“庙产兴学”运动的冲击,可以说,将孔庙庙产移作地方办学,已俨然成为一个全国性的社会运动。而“庙产兴学”无疑改变了庙产款项原有的用途和流向,势必会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并引发诸多冲突。事实也的确如此,在前引文庙“庙产兴学”的几个案例中,当新兴势力提拨庙产款项移作地方办学时,即都触发了与原有庙产管理者或利益相关方的矛盾及纠纷。长垣县孔庙祭田兴学与学录改选的纠葛一案正是在这一宏大历史背景下发生的。


长垣县学堂岗圣庙图


长垣县有学堂岗、板邱集两处孔庙。其中,学堂岗孔庙位于长垣县城北5公里的满村乡学堂岗村东,因“昔孔子聘列国与四弟子(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弦诵于此”,后人为纪念孔子在此讲学而建 ;板邱集孔庙位于长垣县城东南,是孔子“栖栖皇皇”“自宋反卫之所”,后人为纪念孔子在此停留而建。 这两处孔庙落成后,均设有祭田若干,用来征收祀银,“以维祀典”。至民国年间,“两处圣庙祭田四顷余亩,每年课租钱一千七百千文,承办祭品完纳粮银所用”。 在清末民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长垣县孔庙庙产款项虽未被移作地方办学之用,但由于孔子和儒学地位的急剧跌落,加之长垣县孔庙庙产疏于管理,原本颇受当地民众敬仰崇拜的学堂岗、板邱集两处孔庙屡屡发生“违章灭祭”“减祭”之事确是不争的事实。如1914—1915年,孔繁禄呈控主祭学录孔庆禄“克灭祭羊,不用乐工,废弛典礼” ;1919—1920年,孔繁瑞呈控主祭学录孔祥霙“以大典为儿戏,以祭物为虚文,吞租肥己,不惟减礼,兼且废祭,违章慢神” ;1923年,孔宪文等呈控主祭学录孔繁瑞“指圣诈财,妖言惑众,吞使庙款”,“违章减祭,实属不成礼体”。 在垣孔氏族人对主祭学录所作所为的呈控,引发了呈控者和被呈控者之间的矛盾或纷争。这些矛盾或纷争不断发酵,加剧了在垣孔氏族人的内部分化,为孔庙祭田兴学纠葛一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1928年2月18日,大学院训令废止春秋祀孔旧典。令文中对“废止春秋祀孔旧典”的解释是,“孔子人格学问,自为后世所推崇”,“惟因尊王忠君一点,历代专制帝王,资为师表,祀以太牢,用以牢笼士子,实与现代思想自由原则,及本党主义,大相悖谬”。 训令之下,祀孔旧典废止,国家祀孔传统中断,孔庙作为国家祀孔的社会角色和历史使命遂告终结。由此,各地以“孔子思想有违现代潮流”为由,破坏孔庙以及将孔庙庙产移作地方办学或改作其他用途的现象大面积地发生。 正是在这种语境下,长垣县孔庙祭田纠葛案与在垣孔氏族人的新旧矛盾叠加在一起而骤然爆发。

颇为吊诡的是,曾在1921—1923年担任长垣县孔庙主祭学录,并对其前任学录“废祭慢神”之事进行呈控,但在1928年出任学堂岗、板邱集两所初级小学校董的旧学中人孔繁瑞,在既未上报衍圣公府,也未叙明长垣县孔庙由衍圣公府札委主祭学录管理的情况下,就“以县立小学经费困难”为由,“出首”向教育局禀称,“此项祭田原系全县公产,非孔氏已有之私产,现经各处停祀,务将此项祭田课租开办学校方为正策”。 而后,在“以无用之供祀作兴学之实用”的名号下,“捐提孔庙祭田租金”拨充校款。

1928年8月,在校董孔繁瑞依恃地方政府,捐提长垣县孔庙祭田课租开办学校的过程中,长垣县孔氏族人孔繁松、孔繁枢、孔繁禄等到衍圣公府,向衍圣公禀称:

长垣县族人充膺学录一员,以奉春秋祭祀。凡有族人愿充此任者,每年缴纳爵府印费百元。时至今下,族等长垣县一代〔带〕兵灾匪患,水旱频生,又加祭费昂贵,时局不定,本地恶劣多起觊觎,族等近观我长垣族人未免因印费浩繁,多生退志,为此族等恐有废祀之忧,不惮来府公陈,伏乞宗主恩准减收印费以维祀典,实为公便。

这段禀文至少提供了两方面的信息:一是凡有族人愿充任主祭学录者,每年需要交缴纳衍圣公府印费百元;二是因长垣县时局动荡,要求衍圣公府减收印费以维祀典。从后来在垣之孔氏阖族致衍圣公府的禀文看,衍圣公府显然接受了孔繁松等人“减收印费以维祀典”的建议。 1928年10月14日,衍圣公府在回复长垣县政府移交的文件时称:“贵境圣庙向由本爵饬委该处族人主祭,所有己巳年(即1929年,引者注)祭祀事宜札委孔祥茂(即孔繁松之孙,引者注)主祭,为此合移贵县烦为查照施行。”

依照“旧制”,孔祥茂接到主祭学录一职的任命后,即“前往各处,饬令各佃户分认己巳年课租,接种祭田,以备届期奉祀之用”。 但如前所述,早在孔祥茂奉委己巳年学录之前,校董孔繁瑞已然与戊辰年(1928年——引者注)学录孔令旺接洽,以“开办学堂,捐提祭田租款等语,禀明县政府传追该佃户到案”,收缴了1929年祭田租款,并“将地实行复种”。

于是,己巳年学录孔祥茂以孔庙祭田系“属孔氏私产,不能任人处分”为由,上禀衍圣公府、长垣县政府、河北省民政厅等。校董孔繁瑞不甘示弱,也进行上诉或反讼。双方纠纷由此拉开帷幕,并随着国内时局的变化,断断续续持续近5年之久。




二、争夺祭田课租与学录职位:长垣县孔氏族人之间的诉争



1928年11月,己巳年学录孔祥茂以课户陈永惠霸种祭田为由将其“呈明县政府批传”。但在孔繁瑞看来,“该户人所欠课租业已遵县政府票催缴纳收讫,挪作修理校舍之用。伊之妄控实系蒙混”。 故此,在县政府“未及出票”批传之前,孔繁瑞即向县教育局长李兰生禀称:

窃孔祀停止,化学堂岗、板邱集两处之祭田无用之款项,开复该两处初级小学校之用。前已蒙贵局转请县政府成立委任校董,并劝办学务员及票催种地佃户在案。现校舍正在开工修理,不日即将告竣开学。讵料有孔祥茂突尔来案,捏控佃户陈永惠……为此理合陈明,恳乞局长转请免传,以免无辜受累,实为公便。

面对校董孔繁瑞的“反讼”,学录孔祥茂当即向衍圣公府禀呈:

生于十月十四日奉到札委己巳年主祭长垣县学堂岗、板邱集两处,并征收祭田租课,完纳银两各等因,生遵即前往各处,饬令各佃户分认己巳年课租,接种祭田,以备届期奉祀之用。讵料有本族孔繁瑞不知与现任奉祀戊辰年孔令旺如何交际,竟以开办学堂,捐提祭田租款等语,禀明县政府传追该佃户到案,勒令速交孔繁瑞己巳年租款,业已将地实行复种……为此具禀呈请大宗主核阅原情,以便维持祭田,训示祇遵施行。

在上禀衍圣公府的同时,孔祥茂亦上诉至县政府:

缘职呈课户陈永惠霸种祭田一案,蒙批传追,理宜静候。讵料突有职族孔繁瑞素行奸险,一生贪婪,妄空出首以乞免传。但职奉委主祭,原系己巳年全由山东衍圣公府主席一切,向无经县政府有议废字样。孔繁瑞无论如何捐办学堂本在戊辰年中,究系札委孔令旺主祭绝不干涉。孔繁瑞今一旦捐提祭田租款扩充学务,孔令旺即系遵行承祀本年,何能不担责任。似此虚诬诈伪,妄扰国政显然可见。况此次祭田究系衍圣公府孔姓所有之地。委职原系家祭,外有政府额设春秋二祭,与此祭田绝无交涉,县政府向独不经理。而孔繁瑞竟敢逞刁出首,冒昧妄为,不惟有违背圣公命令之罪戾,实属有扰乱政治之重咎。职所呈各节应否,以并详明之处,理合具呈。恳乞县长作主鉴核转详以维祭典施行。

从以上的讼文可以看出,纠纷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在于“孔庙祭田应否准该校董孔繁瑞处分”。而双方争来争去,最终矛盾的焦点集中到长垣县孔庙祭田“是否纯属孔氏私产,抑系公产”的问题上。 “据孔祥茂一方面言,则谓系属孔氏私产,不能任人处分。而据孔繁瑞一方面言,则谓系明代耆民武项、祝伦二人捐施三顷五十亩余地,亦系逃逸户口之地,归于孔庙所有,提充学款并无不合。”

究竟孔庙祭田“是否纯属孔氏私产,抑系公产”?“孔庙祭田应否准该校董孔繁瑞处分”?新上任的长垣县县长杨崑没有像前任县长那样擅自作主,而是据情将原禀,亦即孔繁瑞、孔祥茂的讼状转呈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民政厅认为长垣县孔庙祭田“盖系孔氏私产也”,祭田课租收入的用途和流向理当由衍圣公府和衍圣公府札委的主祭学录决定。其指令称:“该县孔庙主祭既经公府委派有人,是庙中祭田,当然属孔氏所有。至捐充校款,既未得孔祥茂同意,是孔氏族众尚有纠葛。所有孔庙祭田自应保存留归孔氏家祭之用,未便准由小学校董孔繁瑞处分提充校款。仰即遵照。”

孔繁瑞不甘失败,转而上告北平大学区教育行政院。而北平大学区教育行政院并未细究长垣县孔庙祭田的产权性质,就以“孔子春秋诞祀既经改为纪念日,关于祭田课租当无用途”为依据,令准提充学款。 这一训令显然与河北省民政厅的指令“两歧”,河北省民政厅“即一面函复,一面饬据查明两处孔庙地亩实系祭田,并非学田”。继之,河北省民政厅“拟双方兼顾办法”,即将祭田课租一部分拨充学款,一部分留作孔庙维修和祭祀之用。

但原、被两造纠纷的实质不在于祭田课租收入的流向与用途,而在于祭田课租收入支配权背后的利益分享。 故在孔庙祭田兴学的纠纷“尘埃落定”不久,长垣县孔氏族人又围绕着学录改选问题发生了新的争执。

同全国其他许多地方的奉祀家庙一样,长垣县孔庙主祭抑或学录一职也向由衍圣公饬札委派,迄无间断。但“迨十七年十一月,孔祥茂蒙委为己巳年(十八年)奉祀生后,而十九年二十年以至本年,衍圣公府迄未委派。卷查已往固亦有连任奉祀生者,而历年加委则有卷可稽”。 按照长垣县政府的说法,孔氏族人因见孔祥茂自1929年后未奉衍圣公府札委,私享祭田余利,已起不忿之心,后终因孔祥茂“伐树修庙”一事而纠纷大起。

1931年9月间,长垣县孔氏族人孔祥霁等“以孔祥茂剪伐孔庙古树,把持学田,请饬查办等情”呈诉河北省民政厅。 其控词呈称:“自本县圣裔外派不明来历之孔祥茂充当学录,既弁髦祀典,而学田课租尽入私囊,又勾结土劣假修圣庙毁坏圣林,计伐去古柏五十一株,古杨三十九株,约值数千元,共同分肥,而仅修墙一道,尚报漏款两千余吊,人言啧啧,咸为不平,孔族迭起反对”。 河北省民政厅“当经饬据查明学录孔祥茂舞弊各节属实”,遂指令“将此项地亩尽数提由县府另选正绅及孔族若干人负责保管,并将两庙学校恢复所有租金,除完粮、奉祀、学校经费外,尽数充作修葺之用,不准个人中饱”。 长垣县政府接到河北省民政厅的指令后,却未知会衍圣公府,而是径自取消孔祥茂的学录职位,并“另由长垣圣裔票选三人,由圣庙附近绅士票选三人,票选圣裔共同负责保管该两处孔庙及祭祀事宜”。

己巳年学录孔祥茂在获悉河北省民政厅饬令长垣县县长另择孔氏族人分管祭田的指令后,接连给衍圣公府写了两封信函为自己辩解,声称:


刻闻民厅训令该县长转饬教育局长另择我族在垣者二三人分管祭田云云,骤闻之下不胜惶恐,伏念学录之职委自我大宗主者也,惩撤之责惟我大宗主有之,民厅之长似无越俎之必要,即学录更不敢冒尔一掷,辜负我大宗主栽培之至意。

窃维学录系肇尼山世居匡蒲,乃于民国十八年谬蒙宗主不察,恩予加委学录之职。自惟任重,时虞覆餗,方竞惧弗克负荷,更不料族三五不逞,直视学录一职为奇货,其对于学录之陷害,不一二足,殊难缕述……窃思树因庙植,庙因树修,事出两全,人无异词,今伊等藉端控诬,信口雌黄。本枯木也而曰古树,本备案也而曰擅伐。


在双方讼争过程中,长垣县孔氏族人孔祥麟、孔繁亮、孔繁道等20余人联名给衍圣公府写信,声称:


今竟一旦而太阿倒持,任撤之权归由民政长,此颓澜诚恐他处效尤,履霜冰至,即我宗邦之祭田久不无他人垂涎之虞,岂仅族等之大感〔憾〕,抑亦我大宗主之深耻大辱也。至于现任学录孔祥茂之是否称职,及居垣孔族之是否不道,乃系别一问题,我大宗主自有提问于庙之可能,岂可以一牛之蹊田而尽夺其牛耶,事关祖祭,悲愤填胸,用是急不择言,直陈管见。


与此同时,孙庭瑞、穆祥仲、杨澍林等长垣县部分士绅、名流亦致函衍圣公府,认为河北省民政厅与长垣县政府“并未通知孔学录,径拟办法将祭田另委他员接受矣,绅等伏念孔学录之是否称职,贵族居垣者之是否不法,乃系另一问题。我圣公以大宗主资格,自有提问于庙之可能,惟是重修杏坛一事,绅等亦确与闻其事,在孔学录之经理出入,确系一文不苟,而伐枯修庙亦为敝县屠前县长等及我圣公所公认,而后行者也,谓之违法云云,揆之公理,似难为平。绅等不敢泯人之善,又曷忍壅于上闻,为此再陈梗概”。

以孔祥茂为代表的一方在上禀衍圣公府的同时,亦以大致相同的讼词呈诉至河北省民政厅。

从纠纷双方争执的内容看,以孔祥茂为代表的一方,力主孔庙祭田概由学录管理,学录一职当由衍圣公府饬委;而以孔祥霁为代表的一方,则主张“长垣县学录职位不便再委”,由“政府规定专人负责”。 双方最终博弈的结果是,长垣县孔庙庙产仍交由学录管理,但学录一职不再由衍圣公府直接饬委,而是由长垣县教育局出面,交由当地的孔氏族众投票选出,嗣后到衍圣公府“公保,查核委任”。 1932年7月9日,长垣县教育局制票监选,结果是与学董孔繁瑞关系极为密切的孔祥纲以多票当选学录。 而孔祥茂则因落选失去了对孔庙祭田的支配权力。




三、支持祭田兴学和学录改选:地方政府官员的基本态度



长垣县孔庙祭田纠葛一案,“中经双方互控,纠缠多年”。 长垣县教育局、长垣县政府、河北省民政厅、北平大学区教育行政院等官方机构都介入其中。除河北省民政厅对祭田兴学和学录改选的态度稍显“暧昧”、前后有所变化之外,余则差别不大,力主改变孔庙祭田“旧制”,支持祭田兴学和学录改选。

首先,长垣县教育局支持祭田兴学和学录改选的态度一以贯之。县教育局兴办学校教育是其权责所在,但当时的“长垣县一带兵灾匪患,水旱频生”,地方教育经费颇为紧张。而恰逢此时国家祀孔传统中断,“孔子思想有违现代潮流”“以无用之供祀作兴学之实用”的声音此起彼伏。由此,孔庙“庙产兴学”被赋予了新语境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县教育局长和县长在没有向上级禀报备案的情形下,即“擅自”将长垣县两处孔庙祭田的课租收入划拨给两处县级小学作为教育经费之用。而当己巳年学录孔祥茂向长垣县县长呈控时,县教育局长李兰生则站在校董孔繁瑞一边,公然为其“开办学堂捐提祭田租款”的事项进行辩护。延至1931年秋纠纷再起时,新一任县教育局长张钦更是将衍圣公府委任的己巳年学录孔祥茂完全抛在一边,力主“以此祭田租钱安置学校”。 事实上,后来的学录改选也是在县教育局直接监管下进行的票选。可以说,在整个纠纷发生及处置过程中,长垣县教育局始终站在衍圣公府和己巳年学录孔祥茂的对立面,无怪乎孔祥茂在致衍圣公府的信函中称其为孔繁瑞等人的“护符”,对孔庙“祭田款项,垂涎已久,时常环马以伺,待隙而入”。

其次,长垣县政府与县教育局支持祭田兴学和学录改选的态度相近。1928—1932年长垣县孔庙祭田纠葛期间,共有6位县长先后莅任。仅就已有资料所见,这些县长都主张或支持孔庙“改制”。此间,第一任县长郑大信在任时,正值大学院宣布废止春秋祀孔旧典和国家祀孔传统戛然而止之际,因之,该县长“未呈报省政府及教育厅备案”,即自行“议准”,将孔庙祭田课租收入拨充学款。 第二任县长杨崑在任时,正值孔子诞日已奉“国府”明令举行纪念和原、被两造的诉讼闹得沸沸扬扬之际,“究竟孔庙祭田应否准该校董孔繁瑞处分”?该县长未有擅自主张,而是“据情请示民政厅指令”,几经反复后“奉省令准予提充学款”。 第三、第四、第五任县长孙仲涞、张鸣喧、屠义田在任时,基本延续了祭田兴学的孔庙政策。第六任县长李凤翔在任时,正值纠纷双方为争夺学录职位争论不休之际,该县长态度最为明朗,明确站在衍圣公府的对立面,支持祭田拨充学款,力主“取消学录,另推他人保管祭田”。延至1931年岁秋间,其径拟办法,直接取消了孔祥茂的学录职位,并“另由长垣圣裔票选三人,由圣庙附近绅士票选三人,共同负责保管该两处圣庙及祭祀事宜”。 而当衍圣公府对此提出异议,函达长垣县政府彻查时,其“留中不发”。在学录孔祥茂看来,李县长之所以“如此侮慢”,盖系“依附教育局及各机关以固禄位”使然。 在当时原、被两造角逐不相上下的语境下,孔祥茂的言辞难免存在着一个修辞技巧的问题,不过,李县长基于地方局部利益的考虑,其支持孔庙“旧制”变革的态度从中依然清晰可见。

再次,北平大学区教育行政院对孔庙祭田兴学的态度最为积极。1929年6月17日,内政部、教育部、民政部三部共同颁发《孔庙财产保管办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孔庙财产均应拨充各地方办理教育文化事业之经费,不得移作他用。” 受此影响,北平大学区教育行政院主张除提拨祭田课租少许款项修补该县孔庙之外,其余均作为教育基金之用。其训令称:“孔子春秋诞祀既经改为纪念日,关于祭田课租当无用途,仰该县长会同教育局长除酌量每年提出若干以供该庙修补费外,所余之款即应存储教育款产经理委员会作为教育基金不得挪借,是为至要,切切此令。”

最后,河北省民政厅对孔庙祭田收入拨充学款的态度较为复杂,前后多有变化,但总体上亦是趋新弃旧,支持孔庙“改制”。具体来说,河北省民政厅一开始并不支持祭田兴学,其理由是孔庙祭田属于私产,与公产不同,不应拨充学款。这一态度是否与长垣县政府将孔庙祭田收入移作地方办学的决议没有上报省民政厅备案,抑或与省民政厅长一向“崇儒重道,特具热忱”有关,我们不得而知。 而北平大学区教育行政院“祭田兴学”的训令下达后,河北省民政厅旋即改变了态度。且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河北省民政厅愈益突破孔庙“旧制”,甚至在孔庙祭田的性质认定上也发生了变化。 就改选学录而言,河北省民政厅的态度亦有前后变化,一开始力主改变“旧制”,指令“前此项地亩数提由县政府,另选正绅及孔族若干人负责保管”。 且认为此项办法“仍系以祭田及岁修地之租金办理奉祀、修葺及教育之用,并仍由孔族人经管。对于孔氏旧有之一切权利并未剥夺”。 但后来河北省民政厅则有所让步,接受了衍圣公府的变通方式,训令长垣县县长:“凡有孔庙田地派有学录之处,其地之收益概归学录经管,该县两处圣庙既向由衍圣公府历委学录奉祀,其经管收入及提拨两校基金等办法自应按照函拟办理,以符旧制。”




四、“旧制”的坚守与变通:衍圣公府对长垣县孔庙祭田纠葛一案的回应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衍圣公府的主人,最后一代衍圣公孔德成尚属年幼,衍圣公府的内外事务主要由孔德成的嫡母——陶氏夫人掌管。而在陶氏夫人病逝后,即从1930年开始,衍圣公府的事务则由孔印秋接管。无论谁掌管,他们代表的自当是衍圣公府的利益。而就衍圣公府而言,掌握孔庙祭田课租收入的支配权和主祀学录的控制权,维护孔庙“旧制”所维系的原有的文化、权力秩序,则是其根本利益所在。而一旦孔庙“祭田损失无着”和主祭学录控制权易位,那么与孔庙命运息息相关的衍圣公府或曰衍圣公的社会地位和文化权力势必岌岌可危。


末代衍圣公孔德成


实际上,早在民国初建时,教育部就曾提出过孔庙祭田“清厘升科”,亦即将孔庙祭田收归国有的动议,并一度得到袁世凯的支持,由内务部通过了《崇圣典例》,其中第七条明确取缔了衍圣公府的祭田租税征收权。 但后来由于衍圣公府联合孔教会等尊孔崇儒派极力抵制,最终促使袁世凯政府重新修订《崇圣典例》条例,规定衍圣公府各项“祀田租税仍由衍圣公自行征收,并着各该管地方官妥为保护”。 继袁世凯之后,整个北洋政府时期基本延续了这一政策条例的基本精神。 应该说,该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侵夺孔庙祭田风潮的蔓延,但并不能完全制止此类事项的发生。尽管如此,如前述长垣县孔庙学田所面对的境遇一样,孔庙祭田的侵占主体也均来自外姓的各种社会势力,而奋起抵制和诉争者则大都是孔氏族人或孔教会人员,当然亦包括一些地方士绅。 而该次长垣县孔庙祭田的纷争却是由曾一度出任主祭学录的恩生孔繁瑞充任校董、捐提孔庙祭田课租引起的。仅就笔者目力所及,由孔氏族人出面充任校董,未经衍圣公府同意,就径自将孔庙祭田租课拨充学款的事项,无论在长垣县还是在全国其他地方孔庙的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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