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1月,己巳年学录孔祥茂以课户陈永惠霸种祭田为由将其“呈明县政府批传”。但在孔繁瑞看来,“该户人所欠课租业已遵县政府票催缴纳收讫,挪作修理校舍之用。伊之妄控实系蒙混”。 故此,在县政府“未及出票”批传之前,孔繁瑞即向县教育局长李兰生禀称:
窃孔祀停止,化学堂岗、板邱集两处之祭田无用之款项,开复该两处初级小学校之用。前已蒙贵局转请县政府成立委任校董,并劝办学务员及票催种地佃户在案。现校舍正在开工修理,不日即将告竣开学。讵料有孔祥茂突尔来案,捏控佃户陈永惠……为此理合陈明,恳乞局长转请免传,以免无辜受累,实为公便。
面对校董孔繁瑞的“反讼”,学录孔祥茂当即向衍圣公府禀呈:
生于十月十四日奉到札委己巳年主祭长垣县学堂岗、板邱集两处,并征收祭田租课,完纳银两各等因,生遵即前往各处,饬令各佃户分认己巳年课租,接种祭田,以备届期奉祀之用。讵料有本族孔繁瑞不知与现任奉祀戊辰年孔令旺如何交际,竟以开办学堂,捐提祭田租款等语,禀明县政府传追该佃户到案,勒令速交孔繁瑞己巳年租款,业已将地实行复种……为此具禀呈请大宗主核阅原情,以便维持祭田,训示祇遵施行。
在上禀衍圣公府的同时,孔祥茂亦上诉至县政府:
缘职呈课户陈永惠霸种祭田一案,蒙批传追,理宜静候。讵料突有职族孔繁瑞素行奸险,一生贪婪,妄空出首以乞免传。但职奉委主祭,原系己巳年全由山东衍圣公府主席一切,向无经县政府有议废字样。孔繁瑞无论如何捐办学堂本在戊辰年中,究系札委孔令旺主祭绝不干涉。孔繁瑞今一旦捐提祭田租款扩充学务,孔令旺即系遵行承祀本年,何能不担责任。似此虚诬诈伪,妄扰国政显然可见。况此次祭田究系衍圣公府孔姓所有之地。委职原系家祭,外有政府额设春秋二祭,与此祭田绝无交涉,县政府向独不经理。而孔繁瑞竟敢逞刁出首,冒昧妄为,不惟有违背圣公命令之罪戾,实属有扰乱政治之重咎。职所呈各节应否,以并详明之处,理合具呈。恳乞县长作主鉴核转详以维祭典施行。
从以上的讼文可以看出,纠纷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在于“孔庙祭田应否准该校董孔繁瑞处分”。而双方争来争去,最终矛盾的焦点集中到长垣县孔庙祭田“是否纯属孔氏私产,抑系公产”的问题上。 “据孔祥茂一方面言,则谓系属孔氏私产,不能任人处分。而据孔繁瑞一方面言,则谓系明代耆民武项、祝伦二人捐施三顷五十亩余地,亦系逃逸户口之地,归于孔庙所有,提充学款并无不合。”
究竟孔庙祭田“是否纯属孔氏私产,抑系公产”?“孔庙祭田应否准该校董孔繁瑞处分”?新上任的长垣县县长杨崑没有像前任县长那样擅自作主,而是据情将原禀,亦即孔繁瑞、孔祥茂的讼状转呈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民政厅认为长垣县孔庙祭田“盖系孔氏私产也”,祭田课租收入的用途和流向理当由衍圣公府和衍圣公府札委的主祭学录决定。其指令称:“该县孔庙主祭既经公府委派有人,是庙中祭田,当然属孔氏所有。至捐充校款,既未得孔祥茂同意,是孔氏族众尚有纠葛。所有孔庙祭田自应保存留归孔氏家祭之用,未便准由小学校董孔繁瑞处分提充校款。仰即遵照。”
孔繁瑞不甘失败,转而上告北平大学区教育行政院。而北平大学区教育行政院并未细究长垣县孔庙祭田的产权性质,就以“孔子春秋诞祀既经改为纪念日,关于祭田课租当无用途”为依据,令准提充学款。 这一训令显然与河北省民政厅的指令“两歧”,河北省民政厅“即一面函复,一面饬据查明两处孔庙地亩实系祭田,并非学田”。继之,河北省民政厅“拟双方兼顾办法”,即将祭田课租一部分拨充学款,一部分留作孔庙维修和祭祀之用。
但原、被两造纠纷的实质不在于祭田课租收入的流向与用途,而在于祭田课租收入支配权背后的利益分享。 故在孔庙祭田兴学的纠纷“尘埃落定”不久,长垣县孔氏族人又围绕着学录改选问题发生了新的争执。
同全国其他许多地方的奉祀家庙一样,长垣县孔庙主祭抑或学录一职也向由衍圣公饬札委派,迄无间断。但“迨十七年十一月,孔祥茂蒙委为己巳年(十八年)奉祀生后,而十九年二十年以至本年,衍圣公府迄未委派。卷查已往固亦有连任奉祀生者,而历年加委则有卷可稽”。 按照长垣县政府的说法,孔氏族人因见孔祥茂自1929年后未奉衍圣公府札委,私享祭田余利,已起不忿之心,后终因孔祥茂“伐树修庙”一事而纠纷大起。
1931年9月间,长垣县孔氏族人孔祥霁等“以孔祥茂剪伐孔庙古树,把持学田,请饬查办等情”呈诉河北省民政厅。 其控词呈称:“自本县圣裔外派不明来历之孔祥茂充当学录,既弁髦祀典,而学田课租尽入私囊,又勾结土劣假修圣庙毁坏圣林,计伐去古柏五十一株,古杨三十九株,约值数千元,共同分肥,而仅修墙一道,尚报漏款两千余吊,人言啧啧,咸为不平,孔族迭起反对”。 河北省民政厅“当经饬据查明学录孔祥茂舞弊各节属实”,遂指令“将此项地亩尽数提由县府另选正绅及孔族若干人负责保管,并将两庙学校恢复所有租金,除完粮、奉祀、学校经费外,尽数充作修葺之用,不准个人中饱”。 长垣县政府接到河北省民政厅的指令后,却未知会衍圣公府,而是径自取消孔祥茂的学录职位,并“另由长垣圣裔票选三人,由圣庙附近绅士票选三人,票选圣裔共同负责保管该两处孔庙及祭祀事宜”。
己巳年学录孔祥茂在获悉河北省民政厅饬令长垣县县长另择孔氏族人分管祭田的指令后,接连给衍圣公府写了两封信函为自己辩解,声称:
刻闻民厅训令该县长转饬教育局长另择我族在垣者二三人分管祭田云云,骤闻之下不胜惶恐,伏念学录之职委自我大宗主者也,惩撤之责惟我大宗主有之,民厅之长似无越俎之必要,即学录更不敢冒尔一掷,辜负我大宗主栽培之至意。
窃维学录系肇尼山世居匡蒲,乃于民国十八年谬蒙宗主不察,恩予加委学录之职。自惟任重,时虞覆餗,方竞惧弗克负荷,更不料族三五不逞,直视学录一职为奇货,其对于学录之陷害,不一二足,殊难缕述……窃思树因庙植,庙因树修,事出两全,人无异词,今伊等藉端控诬,信口雌黄。本枯木也而曰古树,本备案也而曰擅伐。
在双方讼争过程中,长垣县孔氏族人孔祥麟、孔繁亮、孔繁道等20余人联名给衍圣公府写信,声称:
今竟一旦而太阿倒持,任撤之权归由民政长,此颓澜诚恐他处效尤,履霜冰至,即我宗邦之祭田久不无他人垂涎之虞,岂仅族等之大感〔憾〕,抑亦我大宗主之深耻大辱也。至于现任学录孔祥茂之是否称职,及居垣孔族之是否不道,乃系别一问题,我大宗主自有提问于庙之可能,岂可以一牛之蹊田而尽夺其牛耶,事关祖祭,悲愤填胸,用是急不择言,直陈管见。
与此同时,孙庭瑞、穆祥仲、杨澍林等长垣县部分士绅、名流亦致函衍圣公府,认为河北省民政厅与长垣县政府“并未通知孔学录,径拟办法将祭田另委他员接受矣,绅等伏念孔学录之是否称职,贵族居垣者之是否不法,乃系另一问题。我圣公以大宗主资格,自有提问于庙之可能,惟是重修杏坛一事,绅等亦确与闻其事,在孔学录之经理出入,确系一文不苟,而伐枯修庙亦为敝县屠前县长等及我圣公所公认,而后行者也,谓之违法云云,揆之公理,似难为平。绅等不敢泯人之善,又曷忍壅于上闻,为此再陈梗概”。
以孔祥茂为代表的一方在上禀衍圣公府的同时,亦以大致相同的讼词呈诉至河北省民政厅。
从纠纷双方争执的内容看,以孔祥茂为代表的一方,力主孔庙祭田概由学录管理,学录一职当由衍圣公府饬委;而以孔祥霁为代表的一方,则主张“长垣县学录职位不便再委”,由“政府规定专人负责”。 双方最终博弈的结果是,长垣县孔庙庙产仍交由学录管理,但学录一职不再由衍圣公府直接饬委,而是由长垣县教育局出面,交由当地的孔氏族众投票选出,嗣后到衍圣公府“公保,查核委任”。 1932年7月9日,长垣县教育局制票监选,结果是与学董孔繁瑞关系极为密切的孔祥纲以多票当选学录。 而孔祥茂则因落选失去了对孔庙祭田的支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