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员在聚合平台接单跑网约车
平台被罚2万元
近年来,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托互联网技术成立网约车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合作,向乘客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某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检查发现,某聚合平台上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派单给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等违法经营的情况。执法机构向该聚合平台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抄告通过该聚合平台违法派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详细信息,要求该聚合平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并在15日内完成整改。该聚合平台委托人于当日签收《整改通知书》,并签订《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化运营承诺书》,随后提交《某聚合平台关于推动网约车合作伙伴合规化经营情况报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前期抄告的无证驾驶员和车辆仍经由该聚合平台接单,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聚合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接入其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派单给无证驾驶员和车辆的违法行为,经执法机构责令整改仍拒不改正。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电子商务平台未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聚合平台迅速发展,在有效整合网约车供需信息、提升网约车经营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安全隐患频现、市场价格混乱、网约车经营行为不合规等乱象,迫切需要交通执法部门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该案中,执法部门立足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及时向聚合平台释明有关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在聚合平台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对案件抽丝剥茧,将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应用于交通运输执法实践,将网约车聚合平台定性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其依法严格落实规范经营的主体责任,为破解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难题作出了有益探索,有力促进了聚合平台的规范经营,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以及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出租车司机绕道行驶被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某日,司机李某驾驶出租汽车搭载乘客。乘客上车后认可李某采用软件导航方式前往目的地,但李某未就具体行驶路线征询乘客意见。行驶途中及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先后两次对行驶路线提出质疑,认为路线不合理导致乘车费用明显超出往常金额,未果遂投诉。
某市交通运输局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责令李某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出租汽车营运中,驾驶员应当问清乘客的目的地并选取合理路线运送乘客。本案中,李某选择的实际行驶路线较同一导航软件推荐路线里程数超出约40%,且未征得乘客同意,其行为构成绕道行驶,损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案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均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手机导航等设备软件的普及应用,通过导航软件规划出行线路成为司乘人员选择驾驶路线的重要方式。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基于职业操守和服务规范,应当从导航软件提供的多种行驶路线中,选取最合理的路线,有正当理由确需偏离合理路线的,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并征求意见。乘客发现驾驶人员擅自绕道行驶的,可以通过投诉反映等方式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通过精准执法、严格司法,有力打击故意绕道行驶牟取不当利益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净化出租车行业不良风气,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安全、优质、诚信、文明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生态环境。
巡游揽客收费8元被罚5000元
复议机关促成调解
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某区驶往某县,车上一名乘客与李某议定车费5元,另一名乘客与李某议定车费3元,由于李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营运。某市交通运输局对李某进行处罚前告知。李某在陈述申辩中提出,自己是做实体经营的,并非巡游出租车司机,与车上乘客面熟,顺路载2人前往某县,收取的仅是燃油费。该局对李某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后,决定不采纳李某提出的理由,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处罚款5000元。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在该市某区与某县各有一家店铺,经常往返两地做生意,在往返途中出现案涉巡游揽客行为。李某载客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按照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罚款5000元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但是,除按照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部分进行处罚外,还应遵守《行政处罚法》有关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一般性规定。李某系初次违反相关规定,且经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取得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某市交通运输局对李某处罚款,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为更好化解行政争议,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全案案情,复议机关在尊重行政执法机关首次判断前提下,积极协调复议双方参与调解,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对李某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责令改正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除按照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部分进行处罚外,还应遵守《行政处罚法》有关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一般性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少用、慎用行政处罚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对立,给予执法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空间,有效减轻相对人的负担,激励其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相对人感受到柔性执法的“温度”。同时,复议机关创造条件搭建沟通平台,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协议达成,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从源头上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让行政执法更有“尺度”。
网约车司机电召拉客出事故
被罚1万元
某日,某交通执法机构接报警称某高速匝道发生一起小车侧翻事故。执法人员在事故现场调查发现,何某驾驶某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小型普通客车,装载6名乘客从A县出发前往B市,途经某高速匝道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1人受伤。该车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核载7人,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何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该趟次运输经营活动并未通过网络预约服务平台获取订单,而是通过电话、微信群等电召方式联系乘客,并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每人向何某支付相应费用130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出租汽车经营的新业态,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模式有明显区别,其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特定的经营规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的规定,网约车经营应当符合“约车人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出用车需求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约车人需求及所处位置等信息,依托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指派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特征。
本案当事人通过电话、微信群等电召方式招揽乘客,实质上属于变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且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较重,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拓展,网约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出行需求,也促进了传统运输行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也为交通执法部门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带来新的挑战。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预约出租汽车两种经营模式并存的情况下,执法部门需准确掌握两种模式的经营特征、法规规定,从而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引导主体合规经营。本案中,虽然驾驶员和车辆都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证件,但其行为模式已超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范畴,本质上属于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侵害了合规经营的网约车、班线客车和巡游出租汽车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脱离网约车平台监管也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有助于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规经营引导,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