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性剥削儿童并传播色情视频而被移交检方的“N号房”事件嫌犯赵周斌,26日首次接受检方调查。当日,他身边没有陪同的辩护律师、只身一人接受调查,原因是“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十分震惊,已拒绝为其辩护”。
韩国法律界人士表示,赵周斌的犯罪犯罪行为实在太残忍,估计没有一个律师愿意为其辩护。
写在前面:即使是罪大恶极的人,也应当有律师。越是恶人,受到的惩罚就越严厉,审判的过程更应公正,公正的审判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在刑事法庭上,被称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辩护。这似乎在道德上难以为很多人接受:为有罪的人开脱罪责,这难道不是唯利是图的帮凶吗?
从专业角度看,“未经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换言之,只有法庭上的法官有权宣布一个人有罪,在这之前他只能是“嫌疑人”。这是被视为现代司法的标志之一的无罪推定原则。
先哲曾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在强大的国家指控机关面前,任何人都是弱小的。网络时代更是如此,嫌疑人除了要面临强大的国家指控机关,还要接受舆论的道德谴责。嫌疑人也有表达的权利,也要有辩解的机会。
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背景才能真正参与其中。
一旦进入法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转化为被告人,就要接受训练有素的公诉人的指控。犯罪嫌疑人大多没有相关知识,并且受地位限制,即使是专业的人士也很难为自己辩护。如果没有律师参与,控辩双方很难在相同的话语体系内质证与争辩,以致出现被告人不知所云,公诉人自说自话的尴尬。
律师参与,是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
司法裁判历史凡数千年,冤假错案的教训太过惨重。错案发生的原因有很多,有民意舆论的影响,有司法的失灵腐败,也有律师的缺位。律师参与辩护与公诉人抗争的过程,也是查明事实,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控辩对抗越激烈,法庭审判就越接近事实。
《教父》中的黑帮首领唐·科莱昂说:一个提着公文包的律师所抢到的钱比一千个拿着冲锋枪的强盗抢到的钱还要多。
莎士比亚说:“要想世界和平,就要干掉所有的律师。”
似乎律师的“名声”并不太好。但现实是,唐·科莱昂非常倚重律师,以至于他的管家黑根就是一位训练有素的律师;莎士比亚戏剧中的负面律师形象和审判场景共同见证了英国社会从以美德和义务为本位的传统社会到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现代社会转型。
一名合格的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与法官、检察官一样,都经过严格的法律训练,掌握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律师同样具有法律信仰、操守以及法律职业道德。
在法庭上,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依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以对抗的方式与公诉人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展开“较量”,双方较量的结果,成为法官最终裁判的重要根据。
历史上,确实发生不少律师介入导致被告人无罪或者被轻判的大案。“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其中之一。
有人将其评价为世纪审判,将其视为西方程序正义的典型案例:“即使全世界的人都看到了辛普森杀人了,法律没有看到,那么他只能被宣告无罪”。需要说明的是,辛普森被判无罪,是因为定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律师只是发现并成功说服了法官和陪审团。
律师或许会利用言语技巧,但辩护的核心基础仍然是以证据和基本事实。律师参与庭审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官享有最终裁判权。
“N号房”事件嫌犯在首次接受调查时,律师应当出现,却没有出现。理由是:“了解案情后十分震惊,不愿意为其辩护”。这里面或许也有律师对汹汹民意的担忧。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不可否认,面对愤怒的民众,为嫌疑人辩护,辩护人要承受来自四面八方的巨大压力。面对这些,律师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或者继续辩护,这确实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