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部:依法对自加拿大进口油菜籽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8月26日,加拿大财政部宣布将对进口自中国的电动汽车、钢铁和铝征收高额关税。从10月1日起,加拿大将对所有中国制造的电动汽车征收100%的附加税,包括电动和某些混合动力乘用车、卡车、客车和送货车。除附加税外,加拿大还将继续对进口的中国产电动汽车征收6.1%的关税。从10月15日起,加拿大将对从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征收25%的附加税。这些附加税将不适用于在10月15日之前过境加拿大的中国商品。
加拿大8月公布的关税措施与美国5月公布的关税措施十分相关。5月14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了对华知识产权301调查下的“301行动四年复审报告”,并宣布将提议增加对中国14类产品的301关税。其中,电动汽车的301关税将从25%增加至100%,锂离子电动汽车电池的301关税将从7.5%增加至25%,半导体的301关税将从25%增加至50%,钢铝的301关税将从0-7.5%增加至25%。
9月3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加拿大对华有关贸易限制措施答记者问。有记者提问,加拿大政府近日宣布对自华进口的电动汽车、钢铝产品采取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请问中方有何回应?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加方不顾多方反对和劝阻,对自华进口产品采取歧视性的单边限制措施,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拟将加方有关做法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加拿大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发起“反歧视调查”,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对加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据中国国内产业近期反映,加拿大对华出口油菜籽大幅增加并涉嫌倾销,2023年达34.7亿美元,数量同比增长170%,价格持续下降。受加方不公平竞争影响,中国国内油菜籽相关产业持续亏损。中方将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依法对自加拿大进口油菜籽发起反倾销调查。中方还将依国内产业申请,对加拿大相关化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中方的态度很明确,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捍卫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注:商务部发言人发言内容援引自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二、反倾销调查的法律规范与过往实例
1、什么是反倾销?
根据WTO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
(2)进口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是否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建立;
(3)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措施是什么?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现金保证金、保函等)、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3、反倾销调查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4、2016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DDGS反倾销
申请首日
——2015年11月19日,中国酒业协会(反倾销申请人)代表国内干玉米酒糟(DDGS)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DDGS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后第55日
——2016年1月12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DDG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同时,商务部发布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立案调查后第25日
——2016年2月5日,商务部发放DDGS反倾销案相关调查问卷,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当按要求填写本调查问卷。
立案调查后第49日
——2016年2月29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DDGS反倾销案抽样的有关情况。
立案调查后第59日
——2016年3月10日,商务部发放DDGS反倾销案相关调查问卷,分为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问卷、中国国内生产者问卷、中国国内进口商问卷三类。
立案调查后第178日
——2016年7月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于8月2日召开DDGS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听证会,为初裁前听证会。
立案调查后第256日
——2016年9月23日,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DDGS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认定其存在倾销,国内DDGS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6年9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附注:本初裁涉及的保证金比率均为33.8%)
初裁后第111日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公告关于对原产于美国DDGS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DDGS存在倾销,中国DDGS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DDGS征收反倾销税。自2017年1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注:反倾销税税率根据公司不同在42.2%-53.7%之间。)
追溯征收问题:
对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起5年。
双反措施5年内
——2019年2月28日,美国谷物协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对进口至中国的美国干玉米酒糟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的请求》,请求商务部考虑中国市场发生的重要变化以及中国的公共利益,申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调查,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19年4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
2019年6月19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裁定,有必要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产品时,继续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79号公告和第80号公告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双反措施到期前第78日
——2021年10月25日,商务部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代表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双反措施到期后第1日
——2022年1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继续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7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复审调查第21日
——2022年2月21日,商务部发放DDGS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分为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三类。
复审调查第365日
——2023年1月11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美国各公司税率为42.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