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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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保障律师权利,才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0 08:59

正文


徐昕按:前几天郑戈教授在《人民日报》发了一篇题为《保障律师权利,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文章,引发争议。


今天,我也谈谈律师权利保障。标题稍改一下:只有保障律师权利,才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作为熟人,我不想直接评论郑戈的文章,只陈述本人的观点,以下摘选去年《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的相关部分,供读者对比参考。


图为杜宇平案辩护人与旁听律师合影


律师管制进一步加强


摘自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6)


2016年,律师管制进一步加强。6月,“两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等五项基本原则,针对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多方面要求。


9月,司法部公布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中增设的律所管理责任引发极大争议。该办法新增第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若放任或纵容律师实施“以煽动、教唆和组织相关人员采取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等非法手段,向有关部门施压”、“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和司法制度”等六类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作为部门规章,第50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进行种种限制,违反了上位法,超越了《律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也违反了宪法第35条公民权利的规定、第41条公民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的规定。第50条第五项逻辑不通,因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属于律师的辩护观点,不属于该条所说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该办法11月1日生效,同日生效的还有2016年新修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重复了上述内容,并强调律师的政治性,要求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更大的监管和处罚权,加大了律师执业的风险,甚至今后在案件未结之前公开辩护词也可能遭受处罚。


山东省在加强律师管制方面走在前列,出台全国首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该规则建立律师失信惩戒信息和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异地监督管理联动等机制,明确律师及律所惩戒实行属地管辖,对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立案,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该省针对多位律师进行处罚,其中李金星律师拟被停业一年的事件引发海内外关注。


近年来的律师制度改革,只有改革之名,实为加强律师管制。这样的制度建设明显存在方向性偏差。倘若律师依法维权都受到严苛限制,就根本谈不上保障人权;倘若律师群体失声,冤案的平反就只能取决于苍天开眼。如果律师有充分的执业保障,可以通过正常方式来获得公正的结果,根本不会产生所谓的“死磕律师”。


事实上,律师角色定位不明、地位低、缺乏社会认同、执业环境差、刑辩率低及风险大、执业权利保障严重不足、甚至缺乏人身安全等问题一直非常突出。2016年3月,西安市长安区人大代表兰天在法庭上辱骂殴打律师;6月,广西律师吴良述在南宁青秀区法院申请立案期间,遭到法警强制检查、衣服被撕烂等事件,表明保障律师的权利和尊严仍然任重道远。公权力过分强大、司法的任性和对律师的敌意,使得律师在现行司法体制中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而这并非律师群体自身的事情,因为律师代表的每一位可能成为其客户的民众。


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以律师权利保障为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应从律师管制/打压机构转型为律师权利保障机构,政府主导的律师监管模式应转型为律师行业自治,由律师协会自我管理。律师协会应成为人、财、物等方面真正独立的社团法人,成为真正的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制订行业规范和执业标准,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和监管惩戒的职能,健全律师惩戒制度,组建由律师、律师管理者、法律学者等共同组成的律师惩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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