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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第79届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相继通过了中国提交的“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这是中国自2021年以来第三次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和平利用决议”并得到通过。决议强调和平利用科技及相关国际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倡导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下开展开放、包容、公正的对话,实现和平利用与出口管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科技进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动力,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现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发挥着重要作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鸿沟”“科技鸿沟”“数字鸿沟”以及“福利鸿沟”还在拉大,气候变化、实现能源转型、遏制恐怖主义、全球卫生健康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全球性问题更趋复杂严峻。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科技进步。
和平利用核能作为人类在20世纪取得的伟大成就之一,是和平利用科技的典范。1954年,苏联奥布宁斯克核电站并网发电,拉开了大规模和平利用核能的序幕。1957年7月29日,《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正式生效,通过技术合作机制推动核科学技术应用于能源保障、癌症诊疗、粮食安全、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成为促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国际合作的里程碑。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世界各地的技术合作项目已向140多个成员国提供支持,让人们清楚地看到“核科学与技术如何能够改善生活并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取得进展”(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语)。
和平利用科技属于不可剥夺的发展权利,关乎人类尊严和荣耀。二战后,国际社会逐渐确立了一条基本原则,既要解决扩散风险,也要确保各国和平利用科技的基本权利。
在国际安全与防扩散框架下讨论科技发展,始终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重要议程。《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外层空间条约》及相关联合国决议规定了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和平性质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合法权利和基本原则。核供应国集团、瓦森纳安排、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澳大利亚集团等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的宗旨和目标也强调平衡处理和平利用的重要性。在国际防扩散机制的保障下,众多国家在确保不利用相关原料和技术制造武器的条件下,得以和平使用核、生物、化学等领域的发展成果,其社会经济因此取得长足进展。
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宣言和条约也彰显了和平利用原则。例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应用之惠”。
当前,和平利用科技及国际合作仍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发展中国家受到的过度限制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个别国家以国家安全或防扩散为由,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四处构建“小院高墙”,变本加厉地阻碍具有和平性、正当性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包容性和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其标准和清单未根据科技发展的要求进行及时更新,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共享。
国际社会在不同场合多次呼吁消除对和平利用的不合理障碍、促进国际合作。自1998年不结盟运动德班峰会以来,不结盟运动历次峰会成果文件均就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科技所受到的过度限制表达严重关切,要求取消部分国家对和平利用科技的限制。2024年联合国未来峰会通过《未来契约》《全球数字契约》,敦促各国不颁布也不实行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阻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全面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单方面经济措施,再次呼应了发展中国家弥合科技创新鸿沟、实现共同发展繁荣的迫切愿望。
面对国际社会和平利用科技面临的挑战,中国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和平利用决议”,并将执行“和平利用决议”列为全球安全倡议的重点合作方向,协调国际社会探讨符合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展示了中国在国际军控裁军进程中的积极建设性姿态。习近平主席指出:“科技成果应该造福全人类,而不应该成为限制、遏制其他国家发展的手段。”国际社会可以共同参与到这一进程,确保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充分享受和平利用科技的权利,从而造福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
(作者为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
和平与安全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