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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萝卜章案频发,如何鉴定印章真伪?

Bank资管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7-19 12:27

正文

通过常规的核验手段实际不可能100%查清印章的真伪。目前的手段包括人员、场所等,都是在尽可能增加这枚印章与交易对手的联系,以促使我们最大限度的相信这就是交易对手的真章。但只要交易对手不诚信,或诈骗手法足够高明,总有办法给我们盖出一枚假章来。


原标题:印章的真伪——无解的命门
来源: 金融法评(ID:xtflpl)杨涛


最近金融圈连续爆发大案,兴业银行买到10亿假理财被骗,合同和公章都是假的,紧随其后美的集团爆出遭遇10亿理财骗局,买理财收到假的银行承诺函,相关案情更加离奇,加上之前炒的沸沸扬扬的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还有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大量印章造假的案件,一时间,假章事件引发无数关注。
抛开假章事件法律责任不提,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难道这些企业都不检验印章真伪吗?
但事实并非如此,且不说兴业银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有严格的管理流程,单看美的集团案件中,业务部门和风险部共派出两名员工前往盖章,符合“双签”的规则,二人还进入了银行办公大楼,在真实的副行长办公室完成了盖章,符合“属地”的规则,按说美的集团已经完成了基本的印章验真工作,但不幸的是,还是拿到了一份加盖有假章的承诺函。
有人可能会说,美的集团案件中,“银行客户经理”是假的,“副行长”也是假的,证明美的集团员工的核验工作还没做到位,至少还没有核实工作人员的身份。有人还说,还有其他多种方式可以验证印章的真伪,美的集团员工过于草率,但真是这样吗?我们不妨来进一步推演:
1、有人说,应该首先核验银行员工身份的真伪。但靠什么核实 呢?名片?太容易造假。二维码?技术造假也很容易。实在不行,打印一份银行员工信息表呢?但你敢保证这份信息表就是真的吗?即便这份信息表上加盖有银行公章,你又敢保证这个章是真的吗?

2、有人说,必须要求在银行用印室或专门的用印场所盖章。但用印场所并不能决定印章的真假,何况也不是所有银行或企业都有专门的用印室,即便在用印室盖章,你敢保证用印室里拿出来的章就是真的吗?当然,有人说从印章保险箱里面拿出来的章总不能是假的吧,但万一有装真假章的两个保险箱呢?

不过还真有在这一关识破骗局的,2014年部分犯罪嫌疑人借用天津银行的VIP室,以假章诈骗20亿元,但就因为邮储银行和光大永明资管的人员坚持认为《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从银行柜台打印,VIP室不应办理如此重要的柜台业务,从而导致骗局没法进行,最终败露,避免了重大损失。不过,这里凭借的是员工的金融从业经验,而非对印章本身的核验技术。当然,我们仍然要为邮储银行和光大永明资管那几位谨慎的员工点赞。

3、有人说,可以用验印机。据我初步了解,验印机只能对已预留印鉴样式的印章进行验证,所以多数在银行使用,一般企业普及度不高,而且技术也并不过硬,比如上一条提及的案件中,验印机就没对假章发出警报。

4、有人说,应当由持有银行授权书的专门员工负责盖章。同样的问题,万一这份授权书上的章就是假的呢?

5、有人说,拿着公安部门备案的印鉴样式去做比对。但印章加盖的形态受多种因素影响,印泥、湿度,甚至印章磨损程度都可能导致不一致,如何能起到辨别真伪的作用?

6、有人说,找公证处做个公证吧。但公证并不能证明公章真伪,甚至不易证明参加人员的身份,且每次盖章行为都聘请公证处参与的话,一来耗费大量时间与金钱,二来也不一定能得到对方的配合。

7、有人说,鉴定总行了吧。但你能每次去盖章都带鉴定机构吗?毕竟你是去盖章的,不是去搞事儿的。

看完以上这些,是不是很绝望?如果我们以最大的恶意来推演所有理论上的可能性,最后的结论就是:通过常规的核验手段实际不可能100%查清印章的真伪。目前的手段包括人员、场所等,都是在尽可能增加这枚印章与交易对手的联系,以促使我们最大限度的相信这就是交易对手的真章。但只要交易对手不诚信,或诈骗手法足够高明,总有办法给我们盖出一枚假章来。
个人认为,出现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印章的私有属性,印章领取后,就始终处于持章人的单方控制之下,存储地址和存储方式均由持章人自行决定,缺乏有效的公示途径,除非借助技术手段,交易对手当然无法有效识别印章真伪。
那是不是说就没有办法能够验证印章的真假了呢?其实也不是,按照验证主体来划分,主要有自证和他证两类:
1、自证。

自证其实就是自己承认。但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是一个拟制的人格主体,不具备发声功能,只能通过某些外观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在我国最典型的就是公章。但我们本来就不知道公章的真假,盖这个不知真假的章的文件又能证明什么呢?

当对方想要赖账时,你指望他在你这个案件里承认是不现实的,但你如果足够有心,还是能在其他地方搜集到他自认的证据的。

我们来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一则案例“薛启盟与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大概为:薛向陈借贷部分资金,兴康公司出具担保函,但债权人向兴康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时,兴康公司认为担保函上的公章与公安局备案公章不一致,遂起争议。本案经历了济南市中院一审、山东省高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院最后认定:虽然担保函上的公章与兴康公司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与兴康公司向环保局提交的材料中加盖的公章是一致的,证明兴康公司手里有两套公章,因此印章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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