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是我的学生,是一个勤思、勤写,但不勤说的书生。作为学生,他显得老成,课堂发言似乎都要经过深思熟虑。我感觉,他可以踏踏实实地做学问,而且在很大概率上能够卓有成就。
2013年秋,黄健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为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他对司法证明标准的具体化和量化问题产生了兴趣。在阅读中文证据法学著作的基础上,他还阅读了英文著作,包括美国证据法学的经典著作和新学派著作。他系统地研习了威格莫尔教授的证明图示法,还执着地啃读了概率主义学者探索司法证明运算化的文献。对于一名硕士研究生来说,这是难能可贵的。在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时,黄健在对受贿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融合数理思维、图示思维,论述了受贿罪证据审查认定方法的规范化和具体化。他的论文获得了答辩委员会老师的好评。
2015年秋,黄健继续在我的指导下攻读博士学位。2016年,他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前往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学。在为期一年的时间里,他进一步学习了概率统计在司法证明中的应用,以及威格莫尔教授的司法证明科学理论,并且旁听了西北大学法学院开设的刑事诉讼与证据学的课程。
回国后,他向我汇报了在美国的学习收获,还讲述了西北大学法学院的现状。我很感兴趣,因为那也是我多年前留学的地方。当时,我正在主持反腐败问题的研究,而商业贿赂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就建议他在硕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案件的认证标准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主题。他做了一些基础性研究,感觉收集资料和判例分析的难度太大,就放弃了这个主题,转向更为宏观的证据理论研究。我让他梳理自己近年研究的成果和心得,然后找出一条主线,就是司法证明的精确化与客观化。最后,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主题确定为“证据标准研究”。他的认真与执着使他完成了一篇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同样获得了答辩委员会老师的好评。
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以来,黄健博士继续勤思、勤写的作风,取得了不少科研成果。同时,他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和补充,而且与时俱进地增加了“证据标准”文本分析和相关法律解释的内容,完成了这部颇为厚重的学术专著,书名是《证据标准的理论解读与实践探索——刑事诉讼语境下的展开》。
在本书中,黄健博士首先对“证据标准”进行语词界定,并且与常用的“证明标准”一词进行鉴别;然后,他把具体化和规范化的理论融入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及规则,得出了一些很有说服力的结论。他还基于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三个时空,论述了证据标准的历史渊源和演进路径,并且就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证据规则进行了大胆的展望。值得一提的是,黄健博士还开创性地就某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某类科学证据的认定标准,构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用规则。
黄健博士的这本书是多年持续研究和探索的成果,堪称十年磨一剑,厚积而薄发。
而且,黄健博士秉持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努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问题,努力探索具有实用价值的真实方案。总之,这本书既有理论价值,也有实用价值,很值得我推荐。
是为序。
——何家弘
2024年3月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依道德确定性(moral certainty)暂时作别数学确定性(mathematical certainty)
近十年来,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客观化乃至运算化,是我持续关注的话题。稍显遗憾却又不得不承认的是:人类所追求的数学理性尚不能在刑事诉讼的证据与事实问题上被完全适用。这也使我不断反思: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成,究竟应达到何种程度的确定性,才能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可其准确性与可接受性呢?
2013年,我有幸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为一名证据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和现在的多数学生一样,证明标准这一主题给我这个初识证据与证明问题的研习者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虽然证明标准的概念由来已久,但无论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表述,抑或“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的主观表述,似乎均不能与“标准”一词所彰显的精确化程度相匹配。因此,如何让证明标准的概念表述名副其实,也即证明标准的具体化问题,吸引了若干专家学者的关注。导师何家弘教授在十多年前就提出了“制订出一套既统一、又具体明确、而且科学公正的证明标准或证据采信标准”的主张,并称之为证据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同时,建构此类具体明确的证明标准不能重复“神明裁判”和“法定证明”的做法,但应当运用信息理论、概率理论、信度理论等现代科学来展开。在导师何家弘教授的支持与鼓励下,我开启了运用跨学科知识研究刑事证据与证明问题的探索。
概率论是探索证明标准具体化的首选方法,这是因为人类在评估某一事件成立与否的可能性时,常常借助概率表示。例如:学者们通常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与90%的概率值相对应,“优势证据”的标准可与51%的概率值相对应等。诚然,证明标准文字表述的概率化并不面临技术困难与理解障碍,但这一转化并不必然引发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客观化及精确化。这是因为,证明标准的概率化仅意味着为证据分析或事实认定提供一个数字标尺,而并不涉及运用证据证成案件事实全过程能否概率化,以及如何概率化的复杂问题。美国新证据学派(New Evidence Scholarship)中的概率主义者,围绕科林斯案(People VS. Collins)展现了数理概率与贝叶斯概率运用于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设想。运用数理概率对在案证据赋值,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无实证统计的支撑,而任凭人类主观评估。与此同时,基于概率可加可乘性的基本法则,将多个证据予以整合,其结果通常并不符合人类一般理性。将肯认主观评估的贝叶斯概率适用于司法实践具有创造性,但仍无法突破证据评估赋值随意、证据联合运算复杂的技术瓶颈,同时也不能将目击证人观察错误、栽赃陷害等不定因素整合进证据分析的运算过程。此后,仍有学者运用更为复杂的数学运算,探讨了诸如科林斯案中的人身同一认定问题,但均未形成有效的实践转化。2016年,我前往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习。在与Ronald J.Allen 教授的日常交流中,他坚持主张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概率性的,而应当是解释性的。在我旁听的Jonathan Koehler教授的statistics and probability课堂上,他虽然极具启发地讲授了运用概率统计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若干方法,但对将贝叶斯概率作为整个司法证明基本方法的设想表示质疑。
当前,运用概率论将证据分析全过程数据化、运算化的探索日渐式微。这令我不禁思考:刑事诉讼事实认定应否以及能否达到数学确定性的程度?对数学确定性的一个通俗理解乃绝对的确定性。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种关系的存在都只是被相对证明,而不能被绝对证明。每一种确定性的产生均基于某种特定的条件,那么产生数学确定性的特殊条件又是什么呢?有学者主张,数学确定性的实现依赖以下条件:一方面,每一个被使用的符号(symbol)有且只有一个含义(meaning)或数值(value),完全不存在具有模糊或多重含义的符号;另一方面,这些符号的含义是被广泛接受的,这源于所有个体相似的心理状态,在结构和功能上均相同的思想。而当我们谈及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时,前述两个能够成就数学确定性的条件均不复存在。就刑事诉讼中充斥的言辞证据而言,语言表达并不具有诸如数学符号的确定性含义,不同个体对于相同语言表达的理解也可能大为不同。即便是极具客观色彩的DNA证据分析,其也难以摆脱评估者的主观性支配。以复杂DNA混合样本的分析为例,其结论的产生必须在不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同等效力的解释之间做出选择,这一选择必然引起人类判断的介入,由此难以避免一定程度的主观性。也就是说,面对同一DNA混合样本,不同分析者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果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无法完全演化为精确的数学运算、纯粹的理性探究,那么不如坦率地承认其模糊性与主观性。随着对证据分析、诉讼证明内在机理认识的深入,由追求事实认定精确性到肯认其模糊性, 是“后现代证据理念”的重要转变之一。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对“认真对待事实”的放弃, 案件事实的认定仍是裁判者基于在案证据、秉持良心理性、坚守道德约束而产生的信仰。斯宾诺莎认为,信仰同样具有确定性,但并非是17世纪由哲学知识确立的数学确定性,这是因为信仰与理性在认知层面存在不同。在数学确定性之外,仍然存在道德确定性(moral certainty),而信仰的确定性正在于此。在探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时,英美学者亦使用“道德确证性”一词, 其可被近似视为 “最高程度的盖然性”(the highest degree of probability)。显然,事实得以证成的盖然性越高,陪审团就会在道德上更心安。就其词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早期,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关注被概括为“良心上的满意”(satisfied conscience) 或“信念上的满意”(satisfied belief),以引起宣誓就职的陪审员在道德和宗教义务上的共鸣。后续论者将事实认定者的道德义务进一步具体化,即必须从被审判者的立场,重视尊重和关注的价值。经由证据推理、事实认定所形成的判决必须呈现足够的尊重与关注。具体实践中,事实认定是裁判者的深思熟虑,是严格控制下的心理活动。“道德”一词虽具有抽象性与模糊性,但在英美证据学论著中却具有经典的传承性。亚历克斯·斯坦教授更是提纲挈领地提出了:“认识论 (epistemology) 罢手处,道德 (morality) 接手”的主张,即在以认识论为根基,追求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的机制失灵时,需要注入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以在模糊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绝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裁判。
至此,即使不愿承认,我对运用数学理性指导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以达至数学确定性的愿景产生了疑虑。本书的初期创作就笼罩在这一疑虑之下,即便如此,本书仍然以将数学理性融入刑事诉讼证据分析,追求事实认定精确性为主旨。本书第一章对“证据标准”的概念进行了既符合一定实践现实,又突出个人话语特色的界定,将追求明确、具体、详尽、乃至可量化的标准理念融入概念界定,并使该概念承载了规范和指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全流程的使命。第二章对证据标准的应然结构进行了解析。若要对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的全流程进行指引,则要明确特定案件所要证明的事实要素及他们所需的基本证据,同时还要对各证据元素的采纳及采信要求做出具体规定。证据标准应当有机整合类案证据架构标准、证据采纳与采信标准。第三章对追求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精确化的制度探索与学理研究进行了历史寻迹,无论是法定证据制度抑或司法证明科学研究,均体现了追求具体确定、可演绎适用、排斥人类主观恣意的“数学理性”。第四章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证据标准”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对人类逻辑活动依赖较强的类案待证事实要素的解构、证据真实性与充分性标准的建构,既是当前证据标准实践中的短板,也是探索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精确化的永恒难题。第五章展望了证据标准探索与构建的未来,我们可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类案中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规律进行大样本研究,这种分析能够降低司法经验获取的主观偏见、提高结果的科学性与普适性。第六章则以“醉驾案”与DNA证据为例,展示了本书主张的应然性证据标准在刑事类案及科学证据中的构建。
本书的成功出版,是对本人近十年研究旨趣的系统性总结,也是对以数学确定性为目标,探讨刑事诉讼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问题的暂时作别。鉴于刑事案件的证据通常是短缺的,在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也不能达至绝对确定性。由此,基于实践现实,我们应当承认事实认定的模糊性,并以道德确定性为指引,探索刑事诉讼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可接受性。当然,人类认识能力的提升与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再次激发探索刑事诉讼证据分析精确化的议题。未来,在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问题研究的舞台上,数学确定性能否回归?能否产生突破性的研究成果?我们唯有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