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欧洲监管如何看待智能顾问、众筹、监管科技?
来源:未央研究
1. ESMA很荣幸有机会对欧盟委员会《金融科技咨询报告:一个更具竞争力和创新性的金融行业》(以下简称“咨询报告”)做出回应。
2. 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乃至一般性科技创新,推动了金融行业的一系列发展。事实上,目前已经出现了智能顾问或众筹等新型服务和业务。ESMA认为,只要以改善消费者金融体验、促进普惠金融为目的,这些发展就是积极的。ESMA还希望强调,该组织将支持欧委会提倡的核心原则(技术中立、相称性和市场统一),并认可,致力于保证金融行业在利用最新技术的同时维护良好、安全的投资环境的欧盟政策应该整合这些原则。
3. 在这份回应中,ESMA希望向欧委会分享咨询报告中与它有关的部分话题的观点:
• 面向智能顾问和业务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
• 众筹;
• 监管科技;
• 外包和云计算;
• 分布式账本技术;
• 监管和监督职能;
• 行业职能:标准准则和可协调性
2.1. 帮助消费者和企业更便利地获得金融服务
- 面向智能顾问和实施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
4. ESMA希望借此机会促使联合委员会在工作流程中进一步重视金融机构的大数据应用。最近,ESA完成了一个公共咨询项目(于2016年12月发起),项目旨在深入地认识这一现象,并了解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在多大程度上既促进了ESA所明确的可能改善、同时有效缓解投资者和机构面临的风险。
5. ESMA高兴地发现,欧委会确定的领域与ESA在2016年12月咨询报告中的内容一样,包括大数据技术对智能顾问、信用评分和金融分析(如中小企业分析)或对部分保险产品规定的可能影响。目前,ESA正在审阅收到的各方反馈,评估是否需要采取必要行动。因此,ESMA希望,在对本问题进一步思考时,委员会应考虑ESA的工作成果。
6. 尽管如此,ESMA承认,对近期出现和正在快速发展的技术所带来的现有和未来改善进行评估并不容易。不过,ESA已经进行了初步评估,并发现了部分可能改善。例如,从国际上来看,大数据技术可以改善金融用户服务质量和可获得性。这些技术,如智能顾问,还可以降低提供部分服务的成本。
7. ESMA欢迎这些可能改善,并认为金融科技能够推动实现更好的金融服务;ESMA也不否认,大数据应用可能引发一系列忧虑,包括源自市场一致性或投资者保护,这些都需要认真观察。ESA咨询报告还指出了一些与大数据技术应用有关的风险。
8. 市场细分的颗粒化可能导致部分“不符合要求的”金融服务消费者遭遇金融服务限制。行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也有可能导致企业对同一目标群体客户就类似服务出现收费差异(例如,不愿更换服务提供商或承担较高手续费的能力)。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细分可以使服务更加贴合客户需求,同时也会限制客户比较产品/服务的能力。ESA还注意到,一份非常精准细化的营销材料可能被客户认为是针对个体客户的推荐意见(如理财建议),但事实并非如此,相反它很容易引起监管层的担忧。
9. 与ESA咨询报告对大数据的讨论一样,ESMA也赞同欧委会咨询报告中提到的其他风险(例如,消费者接触或理解自己数据的分析流程时面临的困难;发现和纠正数据和算法中存在的错误的能力;聘请具备规定技能的人员的能力;网络安全等)。
10. 就智能顾问而言,ESMA也希望关注联合委员会报告针对此问题的观点,报告广泛考虑了利用智能化工具提供顾问服务的可能改善和风险。完成合作工作以后,ESMA目前正考虑如何在“ESMA适合性指南”的框架下就此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导。
11. ESMA考虑的方面包括客户通过智能化工具获取建议的方式,企业为考虑智能顾问具体特征需要实施的组织安排(例如,对算法的依赖以及与客户互动(如有)有限)。
12. ESMA希望,委员会就此问题进一步采取行动时应考虑这一工作的效果。
13. 最后,ESMA还希望对咨询报告中提到的某些方面做一些评论。ESMA认为,新技术可能降低企业的部分成本,但是真正重要的是,要确保这些节约的成本能够有效惠及消费者。此外,ESMA也承认,在适应现有监管框架的过程中,金融市场也进行了长期的改革创新。因此,ESMA认为,本领域的任何具体立法(如针对金融科技活动的新许可制度立法)都应该以彻底评估其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对竞争的影响,确保相同活动接受相同规则的监管)为基础。
- 众筹
14. 委员会还希望有关方面对欧盟如何进一步发展众筹和如何最有效地控制众筹引发的潜在风险反馈意见。ESMA还希望委员会注意,在欧盟内已经就众筹开展了大量工作。
15. 具体来说,2014年12月,ESMA向欧盟议会议员提交了一项建议,分析了一项合理众筹监管制度应该包含的内容。建议还重点分析了欧盟现有规则存在的空白和问题,希望议会议员考虑。最近,在委员会对资本市场联盟(CMU)进行中期评估时,ESMA指出,这些推荐意见仍然有效,制定欧盟众筹制度有助于CMU计划的实施。我们认为,针对如何解决欧盟当前框架下存在的空白和问题,这有助于欧洲议会议员开展相应的调研,这些空白和问题的存在将使投资者产生资金安全方面的忧虑,进而妨碍众筹潜力的进一步发挥。
16. 这些空白和问题包括:
• 一个企业构建欧盟规范范围以外商业模型的便利性(例如,利用被认为不属于金融工具的工具,因此超出MiFID范围);
• 为不同成员国的招股说明书设定不同标准;和
• 众筹平台的可能被赋予的资本要求和MiFID可选豁免的运用方式。
ESMA在2014年12月18日发布的众筹建议中提供了这些空白和问题的更多细节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
17. 我们的建议发表后,ESMA发现,由于缺乏适用整个欧盟的制度,各国陆续开始编制自己的众筹制度。据ESMA了解,至少11个国家实施了本国制度,将来这一数量还会增加。虽然这些国家制度可以减少众筹活动存在的风险,但是它们自然不会提供“金融护照”,所以会降低它们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融资能力。
18. 2016年11月,ESMA发起了一项调查,了解欧盟各国监管机构对众筹平台的监管情况。调查结果请见附表。具体来说,调查确认各成员国平台监管存在持续差异,在实践层面和监管/监督融合角度构成了挑战。
19. ESMA利用这次咨询机会重申了需要重点关注适用整个欧盟层面的众筹制度,这样能确保欧盟投资者获得平等保障,确保众筹平台在同一监管框架下正常运转。
2.2. 降低行业运营成本和提高运营效率
- 监管科技
20. 监管科技可以定义为旨在提高合规性的基于技术的解决方案。与金融科技不同,监管科技并非专门针对金融部门,因为监管科技可以用于任何受监管的部门。此外,金融科技的目标是通过改变金融市场的运营方式创造新的商业机会,而监管科技则是为了帮助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以更加高效的方式遵守运营规范。
21. 需要强调的是,旨在保证合规的科技并非新生事物。市场参与者一直在使用和开发定制化应用,以保证自己遵守法定义务。例如,基金管理人利用软件遵守法定汇集规则或杠杆限制,银行利用复杂的IT工具计算资本要求。此外,监管人员也利用技术侦查欺诈活动,如利用交易报告系统进行内幕交易。
22. 监管科技并非新生事物,但是,如果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大量利用这种技术来促进遵守全球金融危机后制定的各种规定,也将产生重大积极效果。除其他目的外,这些新法规还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改善报告要求。ESMA认为,监管者也需要充分利用技术收集和分析所有他们收到的数据,以便实现这些新政策目标。
- 外包和云计算
23. ESMA认为,外包部署(包括云计算外包)能够为企业带来众多显著利益(指费用或灵活性)。然而,外包还可以为金融企业和监管者带来一系列挑战,特别是,部分职能外包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运营风险,当服务提供商位于欧盟以外其他国家时,职能外包还会给NCA对金融服务提供进行有效监督带来风险。
24. ESMA阐述了咨询报告中的观点,即利用外包或云计算不应限制金融监管者实现监管责任的能力,应保证企业完全遵守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和市场一致性等欧洲法律要求。ESMA特别指出,外包协议条款、性质和范围表述必须非常清晰明确。此外,ESMA还希望说明,虽然利用加密技术是信息存储和分享的一种安全和可靠的方法,但是密钥设计应确保监管人员提出要求后能够正常履行监管义务。
25. 此外,ESMA还认为,云计算的实施方式应遵守适用的欧洲法律,包括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规则等规定。使用的技术不得改变企业应该承担的监管义务,确保安全、合规和数据保护水平与并非基于云计算的IT系统的水平相同。
- 分布式账本技术(DLT)
26. 正如委员会在咨询报告中所说的那样,2017年2月,ESMA已经开始分析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在证券市场的应用潜力,并发表了一份报告,解释了自己对这项技术在金融市场应用的认识。报告分析了DLT的可能改善和风险,以及与欧盟金融市场规则的联系,并重点分析了交易后活动。
27. ESMA认为,DLT可以为证券市场带来众多收益,特别是提高交易后的处理效率,增强报告和数据管理能力,降低成本。然而实现这些利益前,还需要解决一系列挑战。这些挑战包括共同标准的可协调性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的利用,管理和隐私问题和规模扩展问题。重要的是,尽管在概念上存在一些有趣验证,DLT仍然处于早期阶段,目前尚不清楚本技术能否克服所有上述挑战。
28. 就中小企业而言,如果满足一些条件,DLT在理论上能够促进企业的证券发行,从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该技术还可以通过消除股票重复记录和多重对账需求,改善未上市证券的股权登记。
29. ESMA预测,DLT的早期应用将集中于在当前市场结构下的流程优化上。交易量较低、监管要求最少和自动化流程较少的细分市场,如私有股票市场,很有可能成为第一批实验目标。同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DLT可能需考虑现有市场结构条件下的次优方面。
30. 在这个阶段,ESMA认为,由于该技术仍在完善,还未进行众多实际应用,所以希望全面评估技术产生的变化和可能需要的监管部门的反应可能为时过早。
31. 关于DLT方案部署可能遭遇的监管障碍,在欧盟现有监管框架下,ESMA并未发现短期内对DLT方案部署构成重大阻碍的因素。然而,一系列概念,如与DLT记录或清算效率有关的法律确定性,可能要求进一步澄清。此外,更加宽泛的法律问题,如企业、合同或破产法律问题,在欧盟层面并未统一,可能对DLT的部署构成影响。
32. ESMA将继续跟踪DLT市场发展,以评估其分析是否需要更新,是否需要做出监管回应。
2.3. 降低进入门槛,提高单一市场竞争力。
- 规范和监管者作用
33. 首先,根据其成立宗旨,ESMA负责通过协调统一的方法处理欧盟证券市场新型或创新金融活动的监管和监督工作。近年来,ESMA已经建立了一个金融创新的分析框架。这个框架包含两个视角。一方面,ESMA试图理解一项创新可能带来的优势,明确实现优势面临的障碍,以及如何克服这些障碍。另一方面,ESMA还要保证确定和分析潜在风险,制定缓解措施,保证创新的潜在优势超过不利影响。
34. 正如咨询报告中陈述的,大多数情况下,立法旨在保持技术性中立(即,对创新不做规定),这意味着,市场参与者可以在相同条款的基础上竞争,只要遵守法律义务,可以自由选择技术。ESMA支持这一观点,可以为数字和“传统”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竞争环境,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相似的保护水平。为此,ESMA认为,欧洲委员会采取的旨在支持金融市场创新和提高监管框架相称性的措施,不应以牺牲投资者保护和不同类型参与者的公平竞争为前提。此外,ESMA还希望提醒注意,这种方法可能出现滞后于未来技术发展的风险。
35. 关于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最佳管理问题,由于它们刚刚成立,需要更多发展灵活性,如果有人希望以不同方式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必须采取慎重态度。需要规范的是,服务或活动的提供方式应独立于提供服务或活动的企业的组织形式。目标应该是,在相同基础上对提供相同类型服务的实体进行规范和监管。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太大必要专门为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建立一套具体的牌照分类。
36. 然而,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可能需要监管部门提供更多咨询或帮助,才能更好地适应相关法律框架。从这层意义看,近来某些国家监管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其他专门组织,以及旨在指导和帮助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类似部门,都是有益的尝试,应该给予鼓励。
- 行业角色:标准和互操作性
37. ESMA坚决支持数据标准化和统一化目标,特别是针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报告标准化和统一。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促进具体实施工作,减轻行业合规负担。标准化和统一还可以促进监管部门对市场有序运转和投资公司活动、市场滥用监督、系统风险和金融稳定性评估、金融市场风险检测和响应等的监管工作,从而更加高效地利用数据。
38. 然而,标准化能够促进友好竞争局面的观点令人高度怀疑,因为它给市场参与者和监管部门带来了高度复杂,同时产生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可能明显超过报告标准相互竞争带来的利益。根据过去几年各种报告制度的监管和贯彻情况,ESMA坚定地认为,任何统一报告制度的成功引进主要取决于是否选择了一个单一和合适的标准。此外,还应制定合适的管理制度,保证有关实体能够在公正、合理和无差别的基础上利用标准。
39. 具体来说,欧洲报告制度的监管框架应该考虑采用一个特定标准,该标准应该极为适合具体的数据报告制度。例如,选择相关标准应该以现有标准的合理评估流程为基础,而且可以依靠下列经过挑选的标准:
a) 标准范围;
b) 合规水平;
c) 实施可行性(如费用);
d) 非职能要求(如可扩展性);
e) 开放;
f) 可重复利用性;
g) 其他监管框架下的采用水平;
h) 治理和变革管理。
40. 同时,还必须强调的是,只有相关部门立法具有足够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更高水平的数据统一和标准化(以及任何相关系统的互操作性)才具有可行性。
背景
i) 2016年11月,ESMA对国家主管机构(NCA)发起了一项调查,收集欧洲经济区(EEA)受监管的投资众筹平台的最新信息。本次调查是针对2014年12月首次调查的跟踪调查。
j) 本报告将汇总2016年调查的主要成果。调查的第一个目标是EEA投资众筹平台的监管状况,包括监管规则,服务类型,需要满足的资本要求,以及与2014年的对比。然后,调查分析了平台使用的投资工具、结构和报酬模型。
分析范围
k) 我们从28个NCA获得了反馈。然而,部分NCA并未对所有平台的所有问题做出答复。因此,根据考虑的不同问题,结果代表的意义也不一样。此外,可能有一些平台的经营超过NCA的监管或监督范围,所以本项调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
l) 我们所说的“受监管平台”是指欧盟或国家法律直接授权/注册的平台,或授权/注册企业的附属机构。
结果概述
m) 十个NCA(2014年是7个)报告,受监管的投资众筹平台在境内经营(不过,总部可能不在境内)。这些国家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和英国,在2014年的报告中,它们报告已有平台,捷克共和国、芬兰、挪威和瑞典则是刚刚加入的。需要注意的是,奥地利目前唯一仍在运行的受监管平台已退回了许可证,将业务限制在非特别许可活动范围内。也就是说,此次奥地利没有可以报告的受监管平台。另外,希腊说,他们正在评审首份授权申请。如果申请通过,拥有受监管平台NCA的数量将上升到11个。
n) NCA共报告了99个受监管的平台,2014年是46个,两年时间上升了115%(参考附件列表)。但是,这一数字仍有可能被低估,有些公司是利用普通MiFID执照从事众筹活动的,所以无需单独定义或识别。
o) 下面的表1按国别汇总了相关平台。
表格1:2016年和2014年按国别统计的受监管平台情况
p) 在EEA中,英国仍然是受监管平台数量最多的国家,但是现在已被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紧紧追赶。法国的基数很小,但是过去两年,受监管平台数量得到了快速发展(增加了360%)。2015年,德国通过了《零售投资者保护法》(Kleinanlegerschutzgesetz),从而修改了平台的法规要求。由于某些方面现在属于BaFin监管范畴,许多平台已被视为“受监管”类型,所以从2014年开始受监管的平台数量出现明显增长。
q) 2014年报告中,只有少数平台停止了运营,包括1个意大利平台。然而,一些平台,包括最近成立的平台,活动数量似乎有限。
监管状况
r) 下面的表2和表3汇总了监管框架下受监管平台的运营以及各国的不同情况。
表格2:监管状况
表格3:按国别划分的监管状况
s) 在报告的99个受监管平台中,41个平台按MiFID第3条豁免规定运营。大多数在法国(22个)和意大利(16个),其他在英国(3个)。
t) 33个平台拥有MiFID执照。这些平台集中在英国(19个),然后是荷兰(5个)和芬兰(5个)。捷克共和国、法国、意大利、挪威和瑞典都报告自己境内有一个受MiFID监管平台。报告说,其中的两个平台也获得了AIFMD授权,都在英国。其中一个管理的资产低于限值,超过该限值时,不得批准授权。第二个得到的授权是,管理一个未经授权的AIF的受监管活动。
u) 英国的5个平台作为一个MiFID投资公司的关联代理。这些平台并未直接获得授权,但是在一个MiFID授权的公司管理下运营。其中,2个是同一MiFID公司的关联代理。
v) 其中1个根据英国AIFMD运营。
w) 最后,19个平台按国家法律授权运营。这些平台有13个位于德国,未使用MiFID的工具,4个在西班牙,按国家专门的众筹制度运营,两个在英国,按照第2条,不属于MiFID范畴。
跨国界活动
x) 芬兰和英国监管机构报告,该国有平台使用MiFID护照,共计12个。这些平台报告,在大多数(甚至全部)EEA国家通常采用MiFID护照。
y)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报告的信息,只有一家NCA通过MiFID护照运营意识到,在另外一个国家获得授权的平台在其境内经营,说明跨国活动并不容易被发现。
提供的服务/活动
z) 受监管平台实施的MiFID服务/活动及国别分布情况如下:
表格4:MiFID国别活动/服务
aa) 大约70%MiFID受监管平台提供的最常见服务/活动是“交易接收和传输”(RTO)。“投资顾问”位列第二位,但是主要来自法国。
bb) 除RTO外,捷克、意大利、瑞典和英国的12个平台还提供 “代客交易”服务。10个平台报告从事“金融工具发售承销”服务。除法国的1个平台外,所有平台除了RTO外都从事本项服务。法国的这个平台除了“金融工具发售承销”服务外,还提供投资顾问服务。3个平台(英国2个,荷兰1个)提供“投资组合管理”,除RTO外,同样提供全部服务。除几项其他活动外(包括RTO),捷克和挪威的2个平台提供“金融工具发售包销”服务。没有平台报告“通过自己账户交易”或“多边贸易设施运营”服务。5家MiFID公司的关联代理仅提供“订单接受和传输”服务,尽管它们拥有提供“金融工具发售”和“投资顾问”服务的授权。
cc) 需要注意的是,法国和意大利的多数平台仅提供一类MiFID服务/活动,其他国家的平台范围较广。这与这些国家按照MiFID第3条规定编制的国家豁免制度是一致的。事实上,法国国家豁免制度要求平台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意大利制度则要求平台提供RTO服务。
dd) 只有17个平台报告持有客户资金。这些平台多数位于英国(9个),其他在捷克、芬兰、瑞典,通过MiFID投资公司运营,但有1个通过AIFMD授权运营。与MiFID限制一致,按照MiFID第3条豁免规定运营的实体都没有报告持有客户资金。
初步资金要求
ee) 这些按照MiFID制度第3条豁免规定运营的平台(41个平台)没有初始资本要求,但不包括英国,该国平台(2个实体)要求初始资本为5万欧元。
ff) MiFID平台的初始资本要求(33个实体)如下:
• 17个实体的基本资本要求为5万欧元,体现了它们从事的有限活动。
• 13个实体的资本要求为12.5万欧元,说明它们获得了MiFID持有客户资金的要求。两个位于英国,分别按MiFID和AIFMD授权。
• 三个实体的基本资本要求为73万欧元或以上,说明它们可以从事更大范围的活动(包括按照公司责任包销/发售)。
gg) 按照国家法律监管的平台(19个平台)的初始资本要求如下:在西班牙,众筹平台初始资本要求为6万英镑,德国最低要求是,有限责任公司为2.5万欧元,股份公司为5万欧元。按照第2条规定被排除在MiFID范围以外的一个英国平台规定的资本要求是5,000欧元,另外一个平台资本要求是12.5万欧元。这些平台都不得持有客户资金。
hh) 关联代理(5个实体,全部在英国)自己没有初始资本要求。虽然作为关联代理的公司可能有部分初始资本要求,但是那些要求可能并不是针对众筹活动的。
使用的投资工具和结构
ii) 股票直接投资仍然是受监管平台最普通的服务。一半以上的平台(53个)提供这种投资服务。大约1/5的平台还提供债券投资。值得注意的是,意大利所有平台都提供股权投资服务,和2014年的情况一样。
jj) 11个平台提供债券或其他类型债务工具的投资,2014年只有8个。其中几个主要从事可持续发展项目的投资,特别是与太阳能或风能有关项目的投资。或许,在这些情况下,债务是比股票更有吸引力,因为项目时间长,可以产生收入资金流。
kk) 与2014年相比,平台利用间接投资模型的份额发生了增长,主要源自法国,在那里这种模型非常普遍。法国的九个平台通过某个“控股公司”提供间接投资,这些控股公司通常针对具体项目创建。这使项目所有人只需与交易对方和作为一个群体的投资者打交道。在英国的7个平台和瑞典的1个平台采用了类似安排,但是在英国以一个特定工具为基础。少数平台还提供投资基金服务,并以其作为唯一投资工具或与股票或债务投资一起提供。
ll) 德国平台利用被视为不属于MiFID但属于国家法律范围的金融工具,如“利润参与权”。后者为投资者提供利润份额,但不提供所有权。西班牙平台提供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转让权益的直接投资,通常不可自由转让。
mm)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和英国提供房地产相关项目服务的平台数量实现增长(20个平台)。这些平台可能仅从事房地产项目,并利用直接或间接投资框架。
报酬模型和费用水平
nn) 项目所有者仅补偿平台的报酬模型仍然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大约三分之一的项目投资者和项目所有者对平台给予补偿。投资者补偿仍属例外,只有英国的两个平台使用这个模型。
oo) 与2014年相比,平台收费似乎大幅上涨,尽管在几个国家样本数量较少,很难得出确切结论。我们还观察到,几乎没有平台改变自己的报酬模型。例如,目前,英国的一些平台对项目所有者和投资者都不同程度地收取费用,而不是仅向项目所有人收取固定费用。现在,意大利的一个平台针对项目发起人采用了不同水平的收费方式,具体取决于投资者类型,说明处理大量零售投资者的小额投资更加困难。
pp) 另外一个可以观察到的趋势是,提供房地产项目的平台通常收取较高手续费,并在报酬中使用固定费率。下面的事实可能可以解释这一现象,即很多平台发售的债券工具退出时没有利润。
仅由项目发起人提供报酬的平台
qq) 正如上文讨论的那样,融资活动成功后平台收取融资金额一定百分比作为报酬的这种模型非常普遍。这种模型在意大利占据统治地位(而且是现有的唯一模型),在德国、西班牙和英国也很普遍。平均收费百分比介于5-8%之间,比2014年观察到的水平稍高。有些平台收费相当高,最多可达20%。值得注意的是,对房地产项目而言,手续费通常较高(7-10%),固定费用通常为2000-4500欧元,通常都是大项。
rr) 如果固定管理费或上市费用为主要项目时(不到一半的平台使用这种报酬模型),费用通常为1000-6500欧元,但是可能超过8000欧元。执行这一报酬计划的受监管平台似乎都未从项目发起人抽取利润份额作为酬谢。
从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双方获得报酬的平台
ss) 这一模式几乎占平台总量的三分之一。这一模型在法国相当普遍
tt) 向项目发起人收取的费用通常按融资金额的一个百分比执行,如像上面所说的那样,仅由项目发起人提供报酬,这一模型非常常见。费用通常为融资金额的5-6%,但是最高可能达到10%。部分平台还收取其他行政管理费,约为1000-8000欧元,但是我们也发现了收费最高达30,000欧元的个案。我们发现仅有两个平台向项目发起人收取基于利润的费用,分别为5%和10%。
uu) 从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看,部分平台按项目成功后投资金额的百分比收费,费率为2-6%。其他平台按利润份额收费,平均约为15%,范围为5-20%,有时甚至达到50%。很少有平台向两者同时收费。
vv) 同时向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收费似乎并不能降低项目发起人支付的费用,或者至少不能达到预期水平。总之,利用这一报酬模型的平台获得的收入通常高于其他报酬模型。如果平台能够有效为付费双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提供不同服务,这种收费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
仅由投资者提供报酬的平台
ww) 这个模式仍为例外。只有英国报告了两个使用这一模式的平台:第一个仅从事房地产项目,向投资者收取一次性费用,费率为投资金额的2%;第二个提供股票投资服务,收入为投资金额的7.3%。
平台意义
xx) 由于“成功”费与融资项目的成功实施相关联,辅以同一阶段收取的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大部分平台的收入与基金的初步筹集相关,而非与投资的后续实施相联系。这意味着,平台可能有在市场积极推广项目的动机,对于广告宣传的项目可能缺乏选择性,至少面临声誉受损风险。由于大部分费用属于一次性预付,平台还需要连续维持新项目营销管道。这也意味着,它们对自己未来的盈利能力并不明朗,一段时间以后,可能遭遇生存困难。
客户影响
yy) 从项目发起人的角度来看,成功完成融资后的费用支付似乎与项目发起人最初目标一致。与其他金融形式相比的平台使用费用来看,很难得出确切的结论,因为比较并没有那么简单。与其他融资手段相比,发起人利用平台可能还有财务和运营方面的缺点,因为发起人需要面对处理大量小型投资者带来的挑战。
zz) 从投资者视角看,只有平台以获取一部分投资者利润作为报酬时,平台才有动力促进投资成功,与项目利益实现高度一致。当平台参与共同投资时,也会出现利益一致,但是投资者群体之间(即平台和投资者)也有可能出现潜在冲突,具体取决于共同投资的方式。
aaa) 投资者在这一阶段的费用仍然难以评估。投资者可能以更加低廉的方式获得上市股票或股票基金,但是根据投资者的目的,这可能并非合适的对比指标,因为很少有公司通过众筹平台融资。在私有股票中,经常可以看到,资产管理人通过业绩费用投资可以获得相当份额的利润。然而,资产管理人可以提供众筹平台通常不会提供的投资选择和监督服务;当然,还有附属于基金投资的多样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