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存在不是为了某一部分人(如股东)的利益,而是让所有人受益。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中,没有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害的机构,无论是营利的还是非营利的。企业使得不同的要素所有者能够相互合作,为客户创造价值,这种价值大于每个人单独行动时所能创造的价值之和,每个人从中分享的价值超过独立工作时所能获得的价值。用经济学的术语讲,参与企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既然如此,为什么会需要利润的存在,而它又成为了企业所有者追求的目标?这是因为,任何需要合作的组织都面临一个“囚徒困境”,即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导致的结果是所有人受损。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办法是,让企业的一部分参与人领取合同收入(如工资、利息等),承担过失责任,另一部分人领取剩余收入(利润),承担严格责任。
这一制度安排的含义是,前者接受后者的监督,后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并对前者的行为后果(不是行为本身)负责。现实中,之所以利润索取者通常是资本提供者,是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解决企业中的囚徒困境问题,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控制企业。法律并不要求提供资本必须是股东,也没有说提供劳动的人不能成为股东。
事实上,同样提供资本的人中有一些人只是债权人,获得合同收益,承担有限责任;另一类提供资本的人变成股东,获得利润,控制企业。因此,利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并不是公司存在的目的,而是约束公司成员的手段,使得每个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简单地说,利润是一种责任制度。
利润从何而来?会计核算上,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追求利润必须先有收入,而收入来自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为了赚取利润,企业首先要通过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必定产生支出,这就是成本,包括原材料投入价格,也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企业首先须根据合同支付各合同参与人应得的回报,若不能支付,则公司无法持续运作,会破产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