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93交通之声综合余杭交警、余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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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一案(醉酒驾驶致两人死亡)。最终,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浙江省内尚属首例。
2016年4月18日21时52分许,李某(男,1987年生,杭州运河街道新宇村人)驾驶浙F66***号小型轿车途经余杭区运河街道新宇村运河大桥南侧三叉路口时,与余某驾驶的浙A32***号轿车发生碰撞,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逃离时监控视频/
在逃离过程中,李某驾驶的浙F66***号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由朱某驾驶的未登记电动自行车,及相对方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浙KH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李某驾驶的浙F66***号小型轿车又被余某驾驶的浙A32***号轿车追尾碰撞,造成朱某及其电动自行车上乘员胡某死亡及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新宇村大桥事发车祸现场/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6年11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经审理,李某因醉酒驾驶肇事,在已经神志模糊的情况下仍驾车逃离并导致重大伤亡,显见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对其行为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李某是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归案后能坦白交代,悔罪态度较好,并通过亲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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