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安徽消保委
履行法定职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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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还是国产?“俄罗斯食品”的真假辨识

安徽消保委  · 公众号  ·  · 2025-01-27 15:49

正文

自2024年下半年以来,一股“俄罗斯风潮”席卷全国,各地销售俄罗斯产品(主要是食品)的“俄罗斯商品馆”纷纷涌现,吸引着众多消费者体验“俄罗斯风味”。同时,也有一些商店打着俄罗斯商品的幌子销售非俄罗斯商品,有的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今年1月17日,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微信公众号发文提醒:俄罗斯国家馆在中国的官方地址仅限于在俄罗斯出口中心支持下开设的场馆。





值此新春之际,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俄罗斯商品馆”售卖的食品并非全是俄罗斯进口食品 ,消费者购买时,要增强自我辨别力, 不要只看宣传信息,要查看包装、标签等 ,防止买到假冒或不合格的食品。



一看销售资质。

选购食品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食品贮存条件较好的正规商场、超市和市场,尽量不在租期短的展销会内进行选购;可以查看食品销售者在店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或登记证;网购食品应选择正规的第三方平台,并查看商家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如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或登记证。

二看中文标签。

其中有四点需要认真查验:

1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应当有中文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2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 的名称 ,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 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 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中文标签上标明了“原产地”(或原产国)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说明该食品是进口相关国家原产的食品。中文标签内容中出现了国内生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国内的产地,说明这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食品。

3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 应与外文对应一致。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有些“俄罗斯风味食品”标签上标注了大量的俄罗斯文字,虽然国内生产的食品可以使用外文,但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网址除外)”。如果食品标签上的外文与中文没有对应关系,且标示的外文大于相应的汉字,这些都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4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 应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在华注册编号是中国海关为每个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赋予的唯一编码。编号为18位,由4位大写字母和14位数字组成,具体格式为:C+3位国家代码+4位产品类别代码+6位日期+4位顺序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2022年1月1日起,进口食品的外包装上需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三看进口证书。

消费者选购进口食品时,可以要求商家出具进口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我国海关部门签发的,表明进口食品的来源和途径正当。

四看具体信息。

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关注进口食品中是否按要求清晰标示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标注的致敏物质信息以及配料中是否含有过敏物质。还要注意食品的宣传,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上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最后,要注意留存维权证据。

保留购物发票、小票、电子交易截图等有效凭证,如果与商家发生消费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相关违法线索等,可以向消保委(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三款规定: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规定: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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