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来源: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科技厅(局、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和有关通知要求,现将水利部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组织申报,并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集成项目可下设课题,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重点项目和青年科学家项目不下设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鼓励有能力的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任务。
(一)申报单位
1.申报本次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内地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
2.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3.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4.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5.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2.集成项目与重点项目负责人要求应为196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要求男性应为198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女性应为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原则上团队其他参与人员年龄要求同上。
3.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4.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5.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课题)负责人。
二、申报书
1.申报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应认真阅读本指南、申报书填报说明等,按照相关要求填报申报书。
2.项目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等,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的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在联合申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署时间应明确体现。
(2)项目(课题)牵头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承诺。
(3)项目(课题)负责人为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居民的,聘用期应覆盖所申报项目(课题)的执行期,并应提供相应聘用材料。其中,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应由所有受聘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
(4)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5)对于明确配套经费的项目,应提供自筹经费来源证明,明确配套金额。
(6)对于有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示范应用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课题)预算。
4.申报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
5.项目(课题)的牵头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