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P2P登陆中国后,中国网络资产的生成速度暴增,虽然近年来各路“伪P2P平台”或跑路或被追究刑责,损害着网贷行业的商业信誉,但是随着网络借贷行业低位的巩固,网络资产得以稳定而持续的累积,
经过将近10年的发展,据艾瑞咨询机构统计2016年互联网信贷余额规模将达到1.16万亿元,而且预计未来五年将保持每年50%左右的增速,不禁令人感到咋舌。
为保障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自2016年起,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以“十二道金牌”的速度发布了诸多监管法规和实施细则,较为重要的有:
2016年8月24日
,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2月4日
,厦门市金融办发布《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2月14日
,广东省金融办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2月23日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
本文试图综合理解上述诸多规章的内容,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解读政策对P2P平台的合规要求。
综合四部委《管理暂行办法》及《存管业务指引》来看,P2P平台登记备案程序应分为两类:
一是针对新设P2P平台,其登记备案基本顺序应是:
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登记地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委托办理资金存管。
二是针对已存续P2P平台,相比于前者,其前两项程序有所变化:
首先应在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内容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向登记地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并提交整改说明和资料,其余部分按照前述程序办理即可。
另按照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将来金融管理部门将会汇同通信主管部门为P2P平台登记新设一种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即:
既不是目前常见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经营证),也不是EDI(电子数据交换证)。
新证的具体经营许可内容及要求,有待于新政策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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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资金池,需办理资金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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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金池和自融问题,是P2P行业的老生常谈,也是区别真伪P2P平台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建立资金池或进行自融,必然会走上涉嫌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的不归路。
同时,《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已规定,
P2P平台应指定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此处强调两个必须:
存管人必须是商业银行而不能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是一家商业银行而不能同时选择两家银行作为存管机构,其立法本意应当是为了账目清晰,易于对账,防止资金委托人与存管人之间相互推诿。
另外,为打消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对于P2P平台的连带责任及商业信誉损失疑虑,新规规定,
商业银行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P2P平台也不得将商业银行作为广告营销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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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互联网借贷中介平台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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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线下推荐,禁止提供担保或承诺收益,禁止发放贷款,并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份额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