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离婚后,女儿随前妻生活。现在前妻再婚并和他人又生了一个孩子。我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解答:司法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这一事实本身不属于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后存在前述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法院通常不会以该理由支持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为什么还会有法院撤裁程序?
解答: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该法有有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关内容,由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对仲裁的监督责任。若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认为裁决书确有错误或程序不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通常指当事人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案件。
公职人员正当履行职务,事先没有约定,事后收点感谢费。想问,这是否属于受贿?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故,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通过正当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大体为正当利益。事后收受财物行为与主动索取财物、收受财物后违法行使职权等相比,主观恶性、对公务活动的危害要小,但同样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明知对方送财物的目的与自己的职务行为有关而予以收受,可以认为具有受贿罪的故意,属于“事后受贿”。
新入职员工所应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该如何确定?
解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另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另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故,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新入职劳动者的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情况。
产权属于我公司的一台设备被无偿交给园区相邻的公司使用,结果这家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了,法院受理后,该公司的实物资产及我公司的设备均被贴封条了。想问,我公司是否有权取回该设备?
解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经审查予以认可的,将该财产返还,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以债务人为被告,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