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通过财产保
全已经冻结了被告账号足够的资金,却因为账户被冻结且无其他资金可支配,不
得不申请执行扣划才能履行
判决或
调解书。
这不仅耗费时间,申
请执行的这笔费用
(无论原被告谁买单)
感觉实在花得有些冤
!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的出台,不经执行直接扣划财产保全账户的资金成为可能。这一创新机制在佛山首次成功应用,我们有幸代理并见证了这一具有标志性的案例。
笔者执业多年,财保账户无法扣划是常态,只有申请执行扣划别无他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一次我不得不铤而走险,采取先解封后转款的方式: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先与财保法官预约好,并召集原被告双方财务到银行办事窗口。在解封账户的同时,要求被告当场完成款项的转账工作,款到撤诉解封。一个下午即完成解封、转账、撤诉解封的全部工作,可谓一气呵成。但这种情况实属罕见,不仅需要法官、被告的高度配合、而且由于解封到转款中间仍然存在时间差(即使按分钟来计算),不能排除被其他债权人在此间隙冻结银行账户的风险,所以实践中债权人极少采取类似先解封后转款的操作。
从等待裁判文书生效、到申请执行立案、再到案件分配到具体的承办法官、再由承办法官完成扣划退款,至少需要近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这段时间存在其他债权人进入执行阶段、要求参与分配的可能。落袋为安,债权人在这段时间的心总是悬着的。
因为只有执行阶段才可以进行款项扣划的原因,妨碍了很多有能力的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不得不选择“被执行”,并被要求承担执行费用。
后续还要申请屏蔽相关被执行信息,进行信用恢复(商业App们抓取信息能力很强),麻烦多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出台《指引》,有效解决了上述困扰双方的难题。
该《指引》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规定:“财产保全阶段已经
足额控制
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务人要求
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
依据该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不经申请执行立案,由案件的审判部门做出扣划裁定:
①财保阶段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
②法律文书已生效,且判决或调解确定履行期限届满;
③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
在《指引》发布后,律师的朋友圈中陆续出现某某法院完成“首案扣划实施”的案例,方图代理的案件则有幸成为所在地级市的首例,为该执行模式提供了宝贵的实务经验。
2024年初方图代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保全到300万余元的银行存款。
2024年9月19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支付300万赔偿款,被告方签订和解协议时先行支付60万,第二期240万由原告申请执行扣划。2024年9月20日,原告依据《指引》请求法院根据原被告的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并依调解书做出扣划裁定,将第二期款项240万元从被申请人冻结的银行账户扣划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经审查,法院准许原告的申请,并引导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执行工作提前介入告知书》。
案件时间轴如下:
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到原告收讫300万的赔偿款项,耗时不足一个月。这是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首例成功适用《指引》直接扣划财保账户资金的案例,体现了法院在立审执一体化实践中的积极探索和高效执行。据悉,该院为落实《指引》要求,已出台《审判部门执前化解案件移送执行局办理扣划、解封工作指引》。
感恩法院在践行立审执一体化、快速落实《指引》过程中展现出的高度责任心和出色的专业素养!
财保阶段能足额查控,债权人的幸福指数实在太高了,更多的时候是已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主要是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并不足额即不能完全覆盖债权。这种情况下能否适用《指引》?笔者结合实践,探究一二。
我们可以对法条的语义进行分析。《指引》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的第二款由两句话组成,其中涉及“足额控制”的表述在句末使用句号,紧接着是第二句:“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若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则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从行文逻辑来看,这两句话分别对应“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两种情形。在债务人申请扣划的情形下,并未对“足额控制”作出限制,因此并不要求必须满足“足额控制”这一条件。
我们对上述案件进行一定的情境调整,
从实务角度进行分析。
假设该案件以判决赔偿400万元结案(或以400万元调解结案),已冻结300万元,仍存在100万元的差额。
为避免因原告申请全额执行而承担与400万元对应的执行费用及更多的逾期支付利息,被告主动申请由审判部门先行扣划300万元。若审判部门依照《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裁定扣划,此举不仅符合原、被告双方的利益,也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显然也是符合最高院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原则精神,可谓“三赢”局面。
否则,原、被告本已达成和解意向,无意采取强制措施,但为实现扣划款项却不得不申请执行,待扣划完成后再通过执行和解结案。这样不仅产生了“非必要”的执行案件,耗费财力和时间,也违背了《指引》的初衷。
新《指引》的出台,为解决财保账户扣划难题提供了有效途径。通过直接扣划,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更加便捷、高效地化解纠纷,实现互利共赢。展望未来,法院在立审执一体化思维的指引下,必将不断推出更多便民、利民的举措,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