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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行还是不行?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3-14 21:30

正文


还记得今年两会伊始因一场肺移植手术而声名大噪、刷爆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的陈静瑜医生么?他来北京,除了为肺病患者做肺移植手术,更重要的是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来京履职。在他的众多建议中,最引人关注也最有争议的正是已经连续被提及多年的“脑死亡入法”。



实际上脑死亡的立法并不是全然为了器官捐献,这是我国真正的社会进步,是文明的标志。因为全球,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立法认可脑死亡标准,而我们的器官捐献目前做得风风火火,反而没立法。另外,脑死亡立法更多的意义在于减少无谓的医疗资源的浪费,因为脑死亡就是死亡……

陈静瑜



戳音频听陈静瑜医生详解“脑死亡”


其实,业内一些专家都对“脑死亡立法”进行过阐述——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陈鑫

连续数年提出“脑死亡立法”,指出推行“脑死亡”判定标准,可以节省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临床经验看,从‘脑死亡’到‘心死亡’相隔两周左右。这时候住在ICU的病人往往医疗资源消耗最多。


武汉同济医院教授陈忠华

认为作为器官移植手术专家,如果不对脑死亡立法,医生们就一直游弋在法律的底线和伦理道德的禁忌之间:“在国家没有通行的脑死亡标准前,我们根本不能谈捐献器官问题,否则公众就会怀疑你的动机。


麻醉学教授刘进

“脑死亡需立法但要谨慎,整个社会都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也要照顾文化传统。”


相比较专家们对于“脑死亡立法”的支持,有的网友则显得顾虑很多——



围绕“脑死亡”的几大争议和误区


依照现在的医学定义,临床上对于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永久性丧失,最终必致死亡的病人,称之为脑死亡


依照现代医学技术发展,病人的许多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先进设备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无法逆转的结构性破坏,就算用先进的仪器维持心跳和其他器官功能,也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简易脑组织结构示意图


即便如此,关于究竟如何界定“脑死亡”,国际医学界也是争论不休,目前支持脑死亡的国家普遍采用的是“全脑死亡”标准,即需要同时具备3个基本的条件——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射全部消失和脑电波消失,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不过,现代的医学上虽是这么说,但显然,在普通人的脑海中,关于“脑死亡”的误区还是不少。


脑死亡=植物人?

植物人与脑死亡的关键区别在于,植物人的脑干是活着的,因此通常不需要呼吸机的维持,家属可以把患者带回家自行照顾。而脑死亡患者却只能靠呼吸机来维持“活着”的假象。



植物人虽然自身和周围的环境完全缺乏意识,但他们还有部分觉醒状态,比如吮吸、咀嚼以及自发性或反射性睁眼、哭笑等等,存在醒来的可能,而脑死亡患者却没有。


“医生,我觉得还可以再抢救一下”

别想了,脑死亡是不可逆的。脑死亡的概念之所以很难接受,是因为患者可以通过药物和医学器械维持呼吸和心跳,这会让人以为患者还活着,不忍放弃。



但实际上,经过临床试验,就算是失去全脑活动的患者凭着呼吸机呼吸,这个过程的时间一般也就只有几天,所以给予其再多救治也无力回天。


“脑死亡立法”是为了获得更多器官捐赠吧?

我国伦理学家邱仁宗曾说过,“将‘脑死’定义的讨论与供给器官的效益问题联系起来是不道德的。”



脑死亡立法对器官移植的实际作用不如有些人想象得那么大,日本自从1997年通过脑死亡法以来,仅有16人捐献器官;然而由脑死亡而停止治疗所节省的开支则相当可观。


中国在“脑死亡立法”上的犹疑


中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讨论“脑死亡”的问题,对于其界定和立法有长达数十年的讨论,从这些争议中可以看到国家对“脑死亡立法”方面的犹疑归根结底来自于国民对于“死亡”一事的接受和与之相关的伦理、人权的问题。


“脑死亡立法”涉及到破除旧时观念、排除科学发展的阻碍,想要改变国人关于“死亡”的概念更是不易。2000多年前的《黄帝内经》记载:“脉短,气绝,死”,尤其自古以来国人还有“人死为大”的传统观念,而今天,一个人还有着心跳和呼吸却被判定死亡、失去救治,于心何忍?另外,如何坚持生命伦理学的无伤、有利、尊重和公正原则,又怎样防止居心不良的人利用脑死亡和器官移植谋杀他人?这些问题也是摆在“脑死亡立法”前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2014年衡阳7岁男孩脑死亡,父母捐献其器官救5名患者


传统的思想观念,虽不成文,虽落后,但却真的在许多时候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行为,要让广大群众认同“脑死亡”进而调整自己的行为,仍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即使专家们不停地宣传着科学的观点,一旦患者亲属和社会上很多人不接受脑死亡的判定,那这对于“脑死亡立法”的阻碍还是很大的。



多年前,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就曾指出,“现在连很多医生都不清楚脑死亡的概念,再加上国内医患关系相对紧张,而且正在进行医改,群众还没有很好认识脑死亡的情况下就推动立法,非常危险。”


现在为何如此迫切要立法?


今年陈静瑜医生再提“脑死亡立法”,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其发现曾经为人质疑的“群众基础”问题已经改善了许多——


“2016年,我们中国有4080个病人脑死亡了以后进行了器官捐献,而这一部分病人,他们的家属60%到70%都是认可了脑死亡,认可脑死亡他们才做的器官捐献。我国每百万人口年捐献率(PMP)已达2.98,绝对值列全球第二位,这说明该法已经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据了解,目前有近30个国家立法通过了脑死亡标准,医学界也在不断完善着脑死亡的临床判断标准,可以肯定的是,人类对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会越来越科学严谨,医生也绝不会轻易宣判脑死亡,更不会轻易放弃救治病人。


而我们之所以需要为“脑死亡立法”,是因为不将其立法,会阻碍许多社会事务的进行。


有限的医疗资源不能再浪费

这是出于卫生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ICU病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在ICU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费用是抢救成活病人的两倍,我国每年为此付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没有为脑死亡立法而造成的医疗资源浪费,和我们要达成的卫生改革目标是不相称的。



司法实践需要科学的死亡概念

在今天,“死亡”越来越成为一种科学的事情,司法上需要对“死亡”明确地界定来判断、量刑。我国《刑法》与《民法》中许多条款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死亡与重伤、定罪和量刑,需要更科学的鉴定(而法医学鉴定中,“脑死亡者”到底是死亡还是重伤,也没定论)。总之,越早为“脑死亡立法”,越有利于司法实践和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业界普遍认为,脑死亡阶段是器官移植的最佳时机,通过体外呼吸机维持血液循环和心跳可以保证器官在最佳使用状态。而经过立法、能够科学、有效率地移植器官以后,将会更多的垂危病人能获得重生机会。




“脑死亡立法”尊重死者尊严,是社会认同科学观念的标志,更是人类在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上的进步。


虽说立法之后有利于其与国际医疗常规接轨,但可以预见短时间内人们的观念恐怕还是难以扭转。从质疑到接受,黄洁夫曾建议,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概念可以同时并存,群众选择死亡标准时可选择其中之一或两者,允许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



阅读原文,你支持脑死亡立法么?



编辑:刘曦文

微信编辑:徐啸

综合来源:新华网、澎湃新闻、人民政协报、中国妇女报、大众日报、中青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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