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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婚约彩产案,本来结婚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是因为彩礼的事两家闹到了法院,最终一家人成为两家人。
那么究竟这场纠纷是怎么产生的呢?
李伟和刘芳于2016年1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是两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结婚时,男方李伟家按照习俗向女方刘芳家送去了78666的彩礼钱,以及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银耳环一对。但婚礼举行不久,刘芳就离开了李伟家,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实际不足两月。刘伟家多次要求女方家返还彩礼及三金首饰,但是女方家拒不归还,刘芳也拒绝继续同李伟生活。原告李伟觉得自己受了骗,合法利益受到了侵害,就把刘芳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归还78666的彩礼以及三金首饰。但是被告刘芳却说,原告李伟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有疾病的事实欺骗了她,并说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已有八个月之久了,只愿意返还彩礼20000元。法院经过调查核实,
两人确实生活过一段时间,应酌情考虑被告应返还的数额,最终判决被告刘芳返还原告李伟45000元及三金首饰。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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