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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保干货】中登网登记应收账款,对于保理商权利保障有什么作用?

亚洲保理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10 17:36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 (简称中登网),平台的主要作用是用于以融资为目的的动产登记公示。对于以应收账款为标的的保理来说,平台主要涉及的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那究竟在中登网上登记应收账款,究竟对保理商的权利有啥保障咧?这里以2016年年底公布的《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为参考,分析一下目前现行法律框架下,前海人民法院对于中登网平台登记的效用认定。毕竟,前海人民法院受理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估计在全国排名也是数一数二的。 

恰好,《裁判指引》上刚好有一章关于中登网的登记公示和权利冲突的解释,这里特地拿出来分析,可以作为一个司法方面的参考,方便保理商认识公示登记的意义所在。


---------分界线·嫌烦请直接看最后一句话---------


第八章 登记公示和权利冲突

第三十五条【登记的效力和善意的认定】保理商应当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未经查询的,不构成善意。

其他民事主体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时,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予以登记公示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六条【应收债权先质押后转让】债权人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登记,后又转让给保理商的,保理商不能对抗质权人。

第三十七条【应收债权先转让再质押】债权人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又质押登记给第三人,应收账款转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评:

1、先在中登网做了登记的机构,总是占有优势。如果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不做中登网登记的,法律上输给做了登记的机构。

2、都在中登网做了登记的机构,先登记的有优势,受法律保护。

3、先在中登网做了登记的机构,债权早就被转给了其他机构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自己是善意获得的,受法律保障。

第三十八条【应收债权重复转让】债权人对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转让,导致多个保理商主张权利的,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权利人:

(一)应收账款转让有登记的,优先保护。在登记之前,债务人已收到其他债权转让通知,且已实际支付部分或全部应收款项的,办理登记的保理商可向原债权人主张权利;

(二)应收账款转让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先后顺序确定。但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既未办理登记手续也未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书的,按照发放保理融资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评:

4、中登网做了登记的机构,法律上优先保护。但是,登记之前买方已经获知债权转让,并且款项付了的,登记的机构只能向融资客户追索,不能向买方追索。

但是,买方没有获得债权转让通知(尤其是国内暗保理盛行的情况下),款项付了的,这里没有作出解释。买方获得债权转让通知,但是还没付款的,这里也没有作出解释。

5、都没有在中登网登记的,谁先让买方收到转让通知书谁就可以先主张权利。

6、都没有登记以及都没寄转让通知的,谁先放款谁先主张权利。


总结如下: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的机构,一定要在中登网做登记公示。有好处,没坏处。(注:本文作者emerson.liu,文章首发于知乎,转载请联系小编,注明出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