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 (简称中登网),平台的主要作用是用于以融资为目的的动产登记公示。对于以应收账款为标的的保理来说,平台主要涉及的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那究竟在中登网上登记应收账款,究竟对保理商的权利有啥保障咧?这里以2016年年底公布的
《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为参考,分析一下目前现行法律框架下,前海人民法院对于中登网平台登记的效用认定。毕竟,前海人民法院受理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估计在全国排名也是数一数二的。
恰好,《裁判指引》上刚好有一章关于中登网的登记公示和权利冲突的解释,这里特地拿出来分析,可以作为一个司法方面的参考,方便保理商认识公示登记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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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登记公示和权利冲突
第三十五条【登记的效力和善意的认定】保理商应当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未经查询的,不构成善意。
其他民事主体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时,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予以登记公示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六条【应收债权先质押后转让】债权人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登记,后又转让给保理商的,保理商不能对抗质权人。
第三十七条【应收债权先转让再质押】债权人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又质押登记给第三人,应收账款转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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