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谓法律,大体上有三种截然不同的理解方式。第一种是从社会生活的事实出发,把真正对人类行为有引导作用的一般性规则理解为法律;第二种是从国家意志的角度出发,把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来确保实施的一般性规则理解为法律;第三种则是从超越经验事实的普遍道德律或神圣意志的角度出发,认为符合这些超验律令的规范才是法律。第一种视角是社会科学的视角,第二种视角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视角(或法律人的内部视角),第三种视角是自然法或道德主义的视角。显然,苏力迄今为止的所有作品都以社会科学视角为主线,并以此来观察和理解来自后两种视角的观点。社会科学视角要求观察者从自己的意识形态和道德立场中抽离出来,从“价值中立”的立场来发现和解释经验事实。但正如海森堡测不准定律等科学原理所揭示的那样,完全置身于观察对象之外的旁观者立场在自然科学中都是不可能的,人深深地镶嵌在他所处的世界之中,每时每刻都在影响他人并被他人影响。因此,在涉及人类社会的研究领域,任何宣称具有普适性并试图借此改变现实的概念、原则和原理,可能都是宣称者本人的一己之见,要了解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个人的主观判断,我们需要了解作者的背景和立场。对此,苏力十分崇敬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说法:
“内心确信(certitude)不能作为客观确定性(certainty)的检验标准。我们对许多并不确定的事情深信不疑。请允许我再次重复自己曾经说过的:财产权、友谊和真理都同样根植于时间。一个人不可能被强行与自己寄居于其中多年的小生境分离而不感到自己的生活受到剧烈冲击。我们最爱什么和最尊重什么一般来说都取决于我们先前同什么发生过关联。我喜爱花岗岩和伏牛花丛,这是因为它们同我生命中已无从追忆的儿时欢愉有着某种关联。但是,尽管一个人的经验使某些特定的偏好对其本人来说天经地义,只要追思一下这些偏好的来源,他就应当能够看到:其他人,那些可怜的灵魂,可能会具有不同的偏好并认为它们天经地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作者能够不带矫饰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和前见,便能省却读者加以分辨的麻烦,也因此更有助于促进知识的进步。在这一点上,苏力表现出了明确的自觉意识,他写道:“我所采取的立场是一个温和的罗蒂式种族中心论。我将依据我的知识从我的传统来做出判断,但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自我反思,用孔夫子的话来说,就是‘毋必毋固’,不把自己的观点视为一种永恒的最终的真理,因此总是希望为他人立法。”也就是说,苏力自己很清楚也希望读者看到,他是作为一个热爱自己民族、热爱自己国家的中国人在写作。同时他也表明,这种热爱不意味着把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一切都当成好的东西来加以维护和辩解,而是试图用自己所掌握的社会科学知识来发现、理解和提炼本土的经验。判断好与不好的标准,不是符不符合某种外来的、伪装成普世价值但实则是另一种地方性知识的理论,而是其本身的功能和效果,比如是否维护了秩序、扩展了自由、促进了经济发展。当然,苏力借以判断一项本土制度(无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的、国家的还是民间的)之效果的尺度,仍是源自于西方的现代社会科学知识,尤其是社会学和经济学。在苏力看来,这些知识固然有其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背景,但它们毕竟更像自然科学,有助于我们描述和解释事实。与法学和伦理学这样的“规范科学”不同,它们并不试图告诉我们什么样的目的是实质合理的(reasonable),而是在我们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而选定了目的之后,帮助我们选择形式合理的(rational)手段,也就是有助于达致给定目的的手段。进而,这一类社会科学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目的和方法本身的形成机制或条件:“在社会科学中,知识的进步以我们关于知识之条件的知识的进步为前提。这就是为什么它要求我们不断返回到同样的知识对象;每一次折返都是另一次更加全面地客观化我们与客体的客观和主观关系的机会。”
有了这样的自觉意识,苏力便不在意一项研究的结论,而更在意它的事实描述和论证。换句话说,他更欣赏一篇能够把故事讲好的作品,而不是一篇提出了美好愿景、警示或建议的论文。知识分子尤其是人文学科的知识分子,往往有一种“哲学王”或“帝师”情节,追求或以为自己的主张或建议能够影响“国运”,或至少影响一县、一市的政策或法律。但任何“改造世界”的主张都是主张者的一己之见,能否影响现实取决于其他人的反应。每一个具体的社会都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既有其历史的纵深也有其空间上的交错互嵌,社会秩序是由时空维度上无数人次的交互行动而形成的复杂微妙的动态协调,任何单一的个人或群体试图以自己的努力来改变社会秩序形成机制,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社会关系中的行动,宛如一种游戏,游戏中的每一个人都与他人相互依存。一方若要获取胜利,或要保全自己的地位,就必须考虑到另一方可能做出的诸种反应。社会生活加诸于我们身上的这类游戏,有其自身的规则,这些规则独立于我们而存在。”这不是说指出“应当如何”的理论不重要,恰恰相反,许多这样的理论(比如马克思的学说)最终都成了“自我实现的预言”,因为它们说服了许多得以影响历史进程的人。而是说,一方面,这样的理论能否影响社会变革取决于提出这种理论的人无法控制的因素,许多理论最后导致了令其提出者瞠目结舌或痛不欲生的结果;另一方面,一种理论之所以产生社会动员或政治动员效果,主要还是因为它以打动人心的方式揭示了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关键事实,比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德国和英国工人阶级悲惨生活状况的描述,没有这些事实叙述做前提,如何能唤醒“阶级意识”并进而呼唤起革命?当然,更多的关于“应然”的理论自提出后便无人问津,这是它们再妥当不过的归宿,否则社会生活便会失去其基本的秩序和稳定性。
笔者儿时看《伊索寓言》,读故事本身时饶有性味,而在读“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时总是不耐烦。比如,在著名的狐狸和葡萄的故事中,作者的总结是:“有些人能力小,办不成事,就推托时机未成熟。”但现在当人们提到这个寓言时,主要是形容“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自我安慰(合理化心理防御机制),与作者所欲让人们看到的意义已经完全不同。所以,在阅读学术作品时,笔者也更喜欢那些能够把故事讲好的作品,苏力的大多数论著都符合笔者本人的阅读品位。可惜的是,迄今为止我国的多数法学论著仍是以某些未经分析和检验的“普遍真理”为大前提,以未经语境化描述的中国法律实践为小前提,最后得出中国法律及其实践方式需要如何修改的结论。相较之下,苏力拒绝站在任何普遍主义和教条化的前提上来“审视”社会生活的现实,而把这种现实作为检验自己理论的标准,这与康德式的先验理性主义立场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他不会自以为是到认为“现实错了,因为它不符合我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