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的全面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规范价格、提高效率和促进创新。当前,在我国竞争政策推动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多元目标权衡不当、制度设计不完善、行政垄断、产业政策负面影响、新技术执法困难和竞争文化缺失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竞争政策的顺利执行和有效发挥。为此,要从顶层设计入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深入推进竞争政策实施。
当前我国已进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攻坚期,竞争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增长至关重要。然而在经济活动中竞争政策的推进却面临诸多问题与障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我国竞争政策存在经济目标与政治社会目标、短期静态效率和长期动态效率之间等方面权衡。如果权衡不当就会出现过于随意的豁免情况,致使竞争政策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增加主观因素影响,降低标准、放松管制,从而影响竞争政策的实施效果。
这种情形在“危机卡特尔”案件中较为典型。为了避免扩大失业、维护重点扶持企业等政治社会目标,而模糊维持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经济目标。2017年3月,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和省八大发电集团的案件处理中,基于火电企业经营困难的考虑,拟对51家发电企业罚款从上年度销售额6%降至2%,减少近3.6亿元。然而电力企业对处罚结果仍提出了听证申请,要求豁免处罚。最终,对参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涉案企业处上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这种现象是在经济增速放缓期,面临规制垄断和培育市场的权衡,从轻处罚“危机卡特尔”违背了竞争政策的初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周期性和结构性产能过剩,国际经验已验证了这一点。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为了振兴萧条行业,竞争政策的目标兼顾保护竞争和鼓励技术创新。美国国会特许为联合研发活动提供反托拉斯豁免,由此产生的价格卡特尔带来的是消费者福利的损失,滋生了行业垄断,也没能实现预期政策目标。同样,德国在经济衰退期,容许“危机卡特尔”的存在,一方面为了避免厂商破产,另一方面为了缓解失业,结果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种实际上允许衰退部门的厂商签订协议的行为,违背比较优势原则,实质上是默许低效率企业依然占有市场份额,并对高效率厂商造成损害。
因此,如果不能够较好的权衡竞争政策的多元目标,就可能出现降低执法标准,造成消费者福利损失,放缓公平竞争市场体系建设进程,最终阻碍经济持续性增长,违背竞争政策的初衷。
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竞争政策缺乏自下而上维护制度的动力,进而影响竞争政策作用的发挥。在制度设计上,竞争政策的形成过程是自上而下非自下而上的。那种主要依靠中央竞争政策主管部门的行政力量推动竞争政策实施的方式,易导致人们对中央行政权力的过度依赖,随之造成市场主体自主促进公平竞争的相关激励机制的严重缺失。
实践中,往往存在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缺乏维护公平竞争意识的问题。如,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的政绩考核,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以产业扶持或奖励的名义从公共财政资金中安排给企业扶持资金等现象,都会对竞争政策的顺利执行造成挑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保障竞争政策顺利实施。
行政垄断通过设置区域壁垒、歧视性定价、政府强制采购、为串谋提供便利等方式给竞争政策的顺利实施制造障碍。这些手段都导致了严重的资源错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方面,行政垄断带来歧视性的金融支持政策,导致资本要素错配。
具有政府信用背书的企业可以赢得金融机构的青睐,但这些企业并非信用状况良好。以企业债违约数据为例,从2014年至今,地方国有企业占所有违约企业的27%,位居第二。究其原因是行政垄断形成政府隐性担保增信,干扰了市场正常的风险定价机制,从而造成金融资源的严重错配。
另一方面,行政垄断使得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要素边际产出不等,资源配置就偏离了最优状态。
政府会把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资源无偿或低偿地授予欲扶植的企业,收取象征性的资源税和资源使用费,使得这些企业能获得相对廉价的生产要素,而其他企业却只能通过相对高昂的市场价格获得生产要素。最终造成不同企业之间要素价格和边际产出的巨大差异,导致资源配置严重偏离最优状态,从而造成经济总体低效和社会产出的巨大损失。
根据靳来群等(2015)的测算,1998-2007年,由于行政垄断带来的所有制差异造成的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TFP)损失每年都在200%以上,其中劳动要素错配带来的TFP损失约为100%,资本要素错配带来的TFP损失约为50%。因此,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产业政策出于“赶超战略”的驱使,往往违背比较优势原则,给予欲扶植的产业财政、金融、土地等各种优惠政策,往往会与竞争政策产生冲突,不利于竞争政策的顺利实施。但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与竞争相冲突的产业政策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
目前,相关部门出台了包括支持和鼓励、结构调整、投资核准等不同方面的产业政策。这些产业政策都是出于“赶超战略”的目的,通过给予特殊补贴、市场划分协议、固定价格协议等形式扶植产业发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虽然产业政策是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进而对某些高附加值产业放松竞争限制,以提高产业平均利润水平,吸引更多的投资。但长期看这些投资并不一定投向了具有自生能力的产业,没有遵循资源禀赋规律,违背了比较优势。最终可能形成一系列庞大的、非竞争性的、受管制的行业。这些产业往往存在市场进入壁垒和压制竞争性市场力量的弊病。这些产业政策和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因此,如何推动产业政策的市场化转型,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竞争产生的扭曲和限制,是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主攻方向之一。
信息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给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政策实施带来了很多问题与挑战。如何通过反垄断执法确保互联网行业竞争机制良性运转,成为新时期我国推进竞争政策需要克服的难题。
一方面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出现致使反竞争行为更加隐蔽。
反垄断法形成于实体经济时代,互联网作为新经济的代表,注重动态竞争、创新竞争和跨界竞争等,与传统行业的模式有很大区别。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产业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互联网企业产生的竞争行为隐蔽性强,消费者不易察觉,执法机构也不易取证,这都对反垄断执法形成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特殊性。
立足于实体经济制定的《反垄断法》对于互联网这种经济形式明显滞后。如截止到2016年6月,淘宝网月活跃规模指标占移动购物市场份额的70.1%。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这些互联网巨头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隐患,但在执法中又面临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困境。腾讯与360、互动百科诉百度等案件,都凸显出现行《反垄断法》已经滞后于新经济发展的尴尬。新业态的出现,对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虽然近年来法律制度建设和竞争执法有了长足进步,但我国的竞争文化还没有形成,一部分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竞争文化的认识还比较粗浅,难以形成竞争政策所需的良性制度环境。
我国从竞争法立法至今只完成了企业竞争意识的初步培养。有些政府部门与公众都未对竞争政策形成客观认识,前者体现在忽视竞争法律的存在而继续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短期利益或部门利益限制、排除竞争,后者则表现为对垄断行为和垄断现象认识单一化,救济渠道的单一性。竞争文化的培育有利于为竞争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反之,竞争文化和理念的缺失,难以形成政府、企业、公众的三方合力进而全面实施竞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