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鲁02民终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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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与张三签订了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劳动合同。
2017
年
8
月
31
日,甲公司书写员工离职表,甲公司在员工离职表上填写了其姓名、性别、部门、职位、入职时间
“2015
年
11
月
27
日
”
,离职时间
“2017
年
8
月
31
日
”
,
离职原因
“
世界那么大,我要去看看
”
,
甲公司在部门负责人处签字,人事部、院长处空白。张三自此离职。
甲公司为张三
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至
2017
年
11
月,其中
2017
年
9
月至
11
月社会保险费由
张三出资向甲公司转账缴纳。甲公司向张三
支付工资至
2017
年
8
月。
甲公司为张三
办理了
2017
年
12
月
1
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18
年
11
月,张三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4710
元……
关于甲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张三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在员工离职表中填写了其姓名,其填写的离职原因内容可证实系张三个人原因,张三主张是甲公司劝退,未提交证据,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且张三自此离职,一审法院认定张三因其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因张三个人原因单方辞职,提交离职报告即成立,无需甲公司批准,张三主张甲公司人事部门及院长未签字未生效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张三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张三上诉称,甲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表复印件,系
2017
年
8
月底,甲公司院长在办公室口头通知让张三离职,并给了张三该表格要求张三填写,
突然面对该情形,张三不知道如何填写,填了部分,认为是甲公司辞退,所以并没有在离职表下方签字,并且张三已经取回该离职表,
因此,该离职表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张三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本院认为,张三对甲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表的真实性认可,且
2017
年
9
月
1
日之后张三未再向甲公司提供劳动,故一审认定张三系个人原因单方离职,并据此判决驳回张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如下:
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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