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昂能源“(834238)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纠纷进展的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姜素华等人告上法庭。2016 年 8 月 26 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汪松华先生通过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0.24 元/股) 向苏强、侯思欣、姜素华、三河市博英启程商贸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 方式转让流通股合计 2,246,210 股,汪松华先生就此提出,该股票转 让事宜为其误操作股票账户所致,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该次 股票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等公允价格,构成公司股票 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为避免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布《紧急停牌公告》,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上午开市时紧急停牌。
汪松华先生已就上述股票转让事宜与苏强、侯思欣、姜素华、三 河市博英启程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回购股票的协商工作,但各方未达 成一致。故汪松华先生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前述四方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前述四方相关金额的财产, 并于 2017 年 1 月 6 日、2017 年 2 月 23 日分别作出《查封、冻结、 扣押财产通知书》,冻结前述四方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目前,汪松 华先生和三河市博英启程商贸有限公司的案件将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 开庭,其他案件的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姜素华”多次低价成交,被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2017年1月4曰,“姜素华”账户以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的0.92元 /股的价格买入“威明德”(证券代码:430207) 11.225万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113条关于 “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的规定。
此外,“姜素华”账户在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过程中存在多次以异常价格成交的违规行为:2016年5月27曰, “姜素华”账户以0.02元/股的价格买入“鸿铭科技”(证券代码: 831419 ) 0.2万股;2016年5月31日,“姜素华”账户以0.01元/股的价格买入“远航合金”(证券代码:833914 ) 1万股;2016年8月 26曰,“姜素华”账户以0.24元/股的价格买入“泰昂能源”(证券代码:834238) 124.421万股,上述行为均为点击成交其他投资者低价卖出申报。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曾对“姜素华”于2016年5月27曰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2016年6月2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2016年9月2日采取再次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然而“姜素华”无视前期监管决定,屡教不改,违规情节严重。全国股转系统对“姜素华”此次违规行为采取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既对“姜素华”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六个月)的自律监管措施。“姜素华”账户自2017年1月23曰到2017年7月21曰限制交易。
3月25日,股转系统“出其不意”放出一枚重磅“炸弹”,炸向“一分钱交易”、“乌龙指”等新三板市场此前热议的异常交易行为。
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本通知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遇有规则不明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联系。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2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4日
小编认为,公司股东虽然股票账户操作有误,姜素华等捡漏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获取公司股份,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低价交易也并非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考虑到低价交易本身会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小编这次站股东。
泰昂能源实际控制人起诉姜素华一案,可以算是首例因误操作导致损失的案件,其他被姜素华捡漏的挂牌公司,目前尚未提起相关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开庭,登陆新三板将持续跟踪报道。
本文来源:登陆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