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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最新进展!最高检和山东高院作出回应

中国经济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3-26 12:06

正文

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发生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借款后无法还清欠款,遭致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暴力催款行为。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因无法忍受追债人对母亲身心的欺辱,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


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


最新进展


针对广受关注的山东“辱母杀人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山东高院均给出了回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 " 辱母杀人案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山东高院已受理当事人上诉



这场惨案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呢?


讨债引发的血案


2016年4月14日,这起血案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案发过程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一名催债人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被告于欢的面。


之后被告的姑姑报警,而在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案件审理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案件判决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然而,地方法院的判决却在民间炸开了锅,民众一片哗然!有网友认为法院“判决荒唐”,于欢做了一个儿子应该做的事。


判决书全文今日披露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今日披露。判决书中透露了于欢杀人前经历的母子受辱过程。


这份判决书显示,嫌疑人于欢杀人之前,他和她的母亲苏银霞在自家公司的接待室内遭到前来讨债的杜志浩一行人的言语和行为上的侮辱。


“在办公室一楼接待室,那个下巴有胡子的瘦子(即被害人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苏银霞说,杜志浩又脱下裤子和裤头,露出下身对着她和儿子。


被害人杜志浩露出下体的行为被多位证人证实。


儿子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这个判决合理吗?


案发地


庭审时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这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


法院解释: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被告者于欢代理人:至少属于防卫过当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


他还认为,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判决书没提及的细节


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 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 确实并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人民日报评论


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此案只求公平与真相!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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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人民日报、澎湃新闻、新京报、中国之声、新浪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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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金美 丁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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