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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禁在互联网播出任何“未删减版”节目

影视全版权  · 公众号  · 电影  · 2017-06-02 18:06

正文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和生产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阐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坚决反对歪曲历史、美化反动、调侃崇高、否定英模的错误倾向。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要发挥好道德教化和价值引领作用。


《通知》要求,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无情鞭挞挑战道德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行为,自觉抵制过度商业化、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决不能成为市场的奴隶。


娱乐报道要崇德尚艺,绝不能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噱头博取点击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要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坚决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通知》明确,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和错词别字。遣词造句要坚持正确导向,符合语法规范,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严禁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谩骂等极端言辞。


《通知》指出,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上播出。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


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网络视听节目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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