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近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导则》)意见建议的公告。《导则》明确了出具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等规划许可及相关规划管理要求。《导则》包括
总则、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
四章内容,以及
附则、附录、附表
等相关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
进一步明确出具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等规划许可及相关规划管理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市、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实施规划管理,应遵守本导则。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等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一)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体应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规定,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增加混合用地类型。
(二)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符合详细规划,
用地可兼容性应依据详细规划或附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三)混合用地应符合安全有序、功能互利、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混合用地各功能用地比例或建设规模应依据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四)为提升城市活力和功能集聚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在以下情形下鼓励土地混合利用:
1.在产业用地更新时鼓励配置一定比例的其他关联产业功能和配套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社区建设。
2.在城市中心区、滨水活动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公共空间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重要区域,鼓励土地混合使用,通过多功能复合吸引人口集聚,促进地区活力提升。
3.在社区更新中鼓励将居住、研发、办公、商业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在不影响相邻功能与安全的前提下复合设置,建设宜居宜业的生活社区。
4.除必须采用独立用地方式建设的设施外,鼓励用地和建筑功能在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复合设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建设项目的用地边界线应
保持地块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综合考虑
自然环境、土地权属、周边用地、城市道路地块形状和规模
等因素,便于土地供应。
(二)城市更新区域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实施绿地、广场、社区生活圈配套、道路交通场站、公用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充分考虑城市公共空间界面连续性,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中,
地块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指标应符合详细规划要求。
(二)在存量用地上进行城市更新,对保障民生的项目容积率核定如下:
1.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但仍需符合详细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
2.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三)各地可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对旧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各地可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四)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但仍需符合详细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
(五)在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统一规划的相邻地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由同一建设单位取得,且用地性质相同的,
如需实施统一规划,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规划建设规模之和。
在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统一规划的出让地块,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及配套要求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用地兼容适建表如下:
以上内容根据《导则》整理,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导则》全文。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该政策已收录进“国匠城-规划师工作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政策合集
http://gui-hua.com
【国匠城-规划师工作台】
政策+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与公示
+专题总结PPT+知识卡片+意向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