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立法者批准建立碳移除认证体系的法规
欧洲理事会宣布已最终批准建立首个欧盟级的永久碳移除、碳农业和产品碳储存认证框架,旨在建立一个量化、监测和验证碳移除的认证体系,并打击“洗绿”行为。
碳移除解决方案包括从工业技术(如直接空气捕集项目)到自然碳汇等多种方式。碳移除项目的融资可以来自碳信用或政府激励等多种渠道,这就需要一个系统来验证和量化项目的影响和质量。该法规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20天后生效。理事会表示,届时它将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遵守该框架的组织将获得认证,投资者、合作伙伴和客户可以利用该认证来确定组织在碳减排方面的合规性。要获得认证资格,组织需要实施能够实现永久碳移除的系统,这些系统可以捕集并储存大气或生物碳数百年(如碳捕集与储存的生物能源、带储存的直接空气捕集);实施将碳捕集并储存在长期产品中的系统(如木材建筑产品),储存时间至少为35年;以及有助于提升森林和土壤中碳封存的农场系统,或减少土壤中温室气体排放的系统,这些活动需要至少持续五年(如再造林、恢复泥炭地或湿地、改进肥料使用)。
这些碳移除活动需要满足四项标准,组织才能获得认证:它们必须带来量化的净碳移除效益或净土壤减排效益;它们必须是额外的,这意味着它们超出了单个经营者层面的法定要求,并且它们需要认证的激励效应才能在经济上可行;它们必须确保碳的长期储存,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碳释放的风险;它们不应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并且能够为一个或多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带来协同效益。此外,符合认证条件的活动需要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独立验证,才能获得理事会认证。第三方认证机构必须遵守严格透明的监督、验证和报告规则,这将提高对该系统的信任,并确保环境的完整性。
该法规生效四年后,欧盟委员会将建立一个全欧盟范围的电子登记系统,以确保各组织的透明度和完整追溯性,该系统将根据认证的碳移除和土壤排放减少活动所产生的碳净效益发放证书。
欧盟通过立法监管ESG评级提供商
11月19日,欧洲理事会的欧盟成员国宣布已通过了监管ESG评级提供商的新规则,来提高ESG评级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对可持续金融产品的信心。该法规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20天后生效,并在生效18个月后适用。
新法规是在欧洲市场监管机构(ESMA)于2021年初致函欧盟委员会后制定的,该信函指出ESG评级行业目前处于无监管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缺乏透明度问题对投资者构成了潜在风险。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推出了新的可持续金融战略,其中包括承诺采取行动提高ESG评级的可靠性、可比性和透明度,并随后要求ESMA开始审查市场参与者。2023年6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项提案,要求ESG评级提供商接受ESMA监督,以确保质量和可靠性,要求包括使用严格客观的方法、防止利益冲突以及提高方法、模型和关键评级假设的透明度。
根据新法规,ESG评级提供商将被置于ESMA的管辖之下,提供商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授权和监督,并遵守包括评级方法和信息来源在内的透明度要求。新法规还要求在欧盟以外设立的ESG评级提供商必须获得欧盟授权的ESG评级提供商对其ESG评级的认可,或获得基于量化标准的认可,或根据提供商原籍国当局与ESMA之间的等效性决定,将其纳入欧盟ESG评级提供商登记册,才能在欧盟开展业务。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发布指南,帮助企业识别和披露可持续性风险与机遇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于11月19日宣布发布一份新指南,旨在帮助企业识别和披露可能对其短期或长期现金流、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产生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重要信息,并评估重要性。据IFRS称,新指南是在“投资者和全球资本市场越来越多地要求提供此类信息以便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的情况下发布的。
新指南的一个重点领域是指导公司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中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风险和机遇的概念,还重点关注重要性流程,包括强调应用ISSB准则的公司如何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利用已有的重要性判断流程。
此外,新指南还为公司提供了推动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披露与财务报表之间相互联系时的考虑因素,以及公司在应用ISSB准则的同时应用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或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准则(GRI)时的考虑因素。
英国公布监管ESG评级提供商的立法草案
英国政府公布旨在监管ESG评级提供商的立法草案,并计划于2025年初向议会提交最终确定的法律。新的立法草案提出将把ESG评级提供商置于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之下。
根据立法草案,ESG评级提供商必须获得FCA的授权,并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对提供商的监管有效性、商业模式和其他要求的评估。该法规将同时适用于在英国制作的评级,以及通过业务关系向英国用户提供的海外评级。该立法草案还概述了一些ESG评级提供商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情况,如FCA法规已经涵盖的信用评级和投资研究提供商,它们提供ESG评级是现有活动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评级。
在推出立法草案的同时,英国财政部发布了对2023年咨询的回应,该咨询发现市场对该法规有广泛支持,95%的受访者(包括87%的评级提供商本身)同意对ESG评级提供商引入监管。受访者支持的主要监管要求包括提高ESG评级方法的透明度,以及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政府在咨询答复中概述了启动ESG评级监管制度的预期四年过程,预计将于2025年初出台立法,然后由FCA制定监管政策提案并进行咨询,之后受影响的公司将完成授权程序,然后该制度将正式生效。
COP29闭幕达成“巴库气候团结契约”
11月24日凌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COP29)在延期30多个小时后正式闭幕。大会达成了2025年后气候资金目标以及相关安排,设立了到2035年发达国家每年至少3000亿美元的资金目标以及每年至少1.3万亿美元的气候融资目标,达成了“巴库气候团结契约”,为发展中国家开展气候行动、明年提交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奠定了基础。
近200个缔约方打破了多年多边谈判僵局,终于在23日晚的会议上就《巴黎协定》第六条下国际碳市场机制达成一致。这标志着《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碳市场机制运行细则已经明确,《巴黎协定》中最后一个未决项目最终确定。大会还就减缓气候变化工作计划、全球适应气候变化目标等做出安排,进一步巩固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势。COP29中国代表团团长、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指出,今年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30周年,30年的气候公约虽非一帆风顺,但始终在向前行。人类是命运共同体,面对气候危机,我们唯有团结协作,共同应对,坚持多边主义,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马来西亚、印尼、泰国以及新加坡结成东盟碳市场框架联盟
11月19日,马来西亚碳市场协会(MCMA)、印度尼西亚碳贸易协会(IDCTA)、泰国碳市场俱乐部和新加坡可持续金融协会在COP29上签署了一份合作备忘录以推进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内部的区域合作。东盟碳市场联盟(ACM)下的合作备忘录为期两年,旨在加强高完整性碳信用的供需,提高市场流动性,并为日后增加联盟成员做好准备。该联盟还在探索建立东盟共同碳框架的可能性。
这些国家碳市场协会的成员已经在通过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的举措为共同碳框架奠定基础。成员们一致认为,这样一个联盟将分阶段运作,第一阶段是产生足够的供应,然后就是讨论市场需求,第三阶段将涉及走向履约市场,最后的第四阶段将是该框架尝试让这些碳信用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交易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