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发布医保、社保新政,与职工的生育、退休、工伤等方面息息相关。
2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围绕参保人员共提出8个服务事项。具体包括:
1.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新生儿
可凭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医保参保
,
生育医疗费用可“一站式”报销
,不需要到多个部门跑腿、多次提交材料。
2.落
实
职工退休“退休一件事”
配合养老经办机构开展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可
通过信息共享联办
,不需要到多个部门跑腿、多次提交材料。
3.落实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码
就医购药“一件事”
支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推动持医保码更便捷就医购药,实现移动支付,缩短排队就医购药时间。
4.实现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免申即享
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医疗救助对象,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在困难身份认定地参保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身份标识
直接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和医疗救助资助
,
不需要申请
,也
不需要先全额缴费
再发放财政补助。
5.“生育津贴审核支付”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生育津贴审核支付。
6.实现线上办理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可线上办结。
7.提供综合查询服务
统筹区有至少一种途径提供
参保缴费状态、待遇享受、转移接续办理进度、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年度报销情况等
查询服务。
8.门诊慢特病跨省费用直接结算病种扩围
在现有5个病种门诊慢特病跨省费用直接结算基础上增加病种。
二、四川成都:
成渝两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现互认
1月25日,重庆市、成都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了《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明确
自2024年3月1日起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1.缴费年限互认条件
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缴费年限互认的
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且
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
2.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
参照成德眉资的互认方式,设定
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
,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曾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3.两地累计年限不达标
👉在成渝两地的实缴年限
均未达到
当地年限规定的,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
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
,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以
统账结合方式
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
单建统筹方式
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温馨提示:
单建统筹参保人员指:由于企业改制等特殊原因,极少数职工医保参保人仅按照省平工资4%标准参保缴费,且不设个人账户。如果您有个人账户,则属于统账结合参保人员。
三、福建厦门:
医保费率下调
1月16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2024年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
《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
调整为6.5%
。
●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
调整为8.5%
。
调整后
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
一、四川: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险新办法
1月29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自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办法》在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系统开发等方面进一步细化。
1.超龄从业人员范围
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
即将超龄从业人员参保范围确定为: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
的从业人员。
2.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
明确
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缴费基数,下限不低于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
,上限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300%
。
3.劳动关系问题
明确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保为
自愿行为
,且参保行为
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
4.工伤待遇问题
明确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
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
,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
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
。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
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5.待遇重叠问题
明确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
同一事故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重复享受
。
二、
浙江:
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明确
自2024年1月1
日起,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伤残津贴与基本养
老待遇的衔接等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和明确。
1.明确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和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我省
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的百分之三十五确定
(每月以30日计算,元以下见分进元),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发。
2.明确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
,
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
3.明确伤残津贴和养老待遇衔接规则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
低于伤残津贴的待遇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4.明确未参保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
新成立用人单位
在三十日内
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其在
办理参保登记之前发生的工伤
,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