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丹丹律师 ,公号: 白鹭枫丹。
近日,媒体报道,一位天津老太太街头摆气球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3年半。
无独有偶,不久前,一名刚满18岁的“军事迷”刘某,因从小酷爱玩具枪,在网上从台湾一卖仿真枪的卖家手中,花费3万元,订购了二十多支仿真枪,后来卖家通知交易取消,并退了钱。刘某以为网购未成功,却不想,原来卖家寄出的货物被海关截获,购买的仿真枪中,有20支被认定为真枪。
最终刘某被认定为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当18岁的刘某听到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当庭撕心裂肺地喊道:“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认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说到“回家”两个字,顿时嚎啕大哭。
此案引起广泛争议。
几年前,广州玩具小贩王某,在一德路玩具批发市场贩卖20支仿真枪而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在经历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和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四年的再审后,因为法律规定溯及力的问题被认定为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但何谓“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并未有清晰的界定。
随后,2008年《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2010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也就是说,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在法律上一律鉴定为枪支。
所以,什么是仿真枪、玩具枪?不是仅仅看外形,而是要看它的击发功能,当比动能达到甚至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有可能踩到刑罚的红线了。
回到刘某的案件,刘某到底冤不冤?
笔者认为,虽然刘某供述其本人并不知道所购仿真枪涉嫌犯罪,但个人的认知错误不是规避犯罪的理由。
而且,据卖家所称,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采用伪装的办法,将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台湾、厦门、泉州物流,伪造报关入境。从犯罪构成上说,定罪无误。
但在量刑上,刘某订购的是仿真枪,主观认知也自认为仿真枪,购买价格仅为3万元,而且事实上,对于枪支的击发功能,比动能是否达到甚至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普通民众也很难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与购买真枪支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因此,法律应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给予法定刑以下从轻处罚,而不应该僵化机械地去理解法条。对此,当年的许霆案就是一个参考。而且,司法实践中,深圳也有一起类似走私仿真枪案件,最终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8年。
即使是在经济发达的美国,公民也是合法的拥有枪支,而非人人可以持枪。且利用仿真枪抢劫案件时有发生,有的仿真枪的杀伤力足以造成人身伤亡,因此,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百利无害。
但是,优秀的判决应该是给人们教育和启发,而不是成为机械僵化的法律教条。如果如网上所说“买仿真枪买来无期徒刑,卖玩具枪卖成军火商”,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这样荒诞离奇的故事主人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