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曝光信息进行屏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备以下情形的六类被执行人即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对老赖实行更加严格管理方式,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王俊强(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804059XX8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李胡寨村
被执行人:张梦(女)
身份证号:410526199210279XX3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李胡寨村
孙俊迢诉王俊强、张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俊强、张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孙俊迢借款人民币14 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王俊强、张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孙俊迢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俊强、张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王俊强、张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申玉龙
被执行人:申玉龙(男)
身份证号:410526199011049XX0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申堤上村
周帅诉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滑王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申玉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周帅借款人民币74 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申玉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周帅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申玉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申玉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柴振梅
被执行人:柴振梅(女)
身份证号:410526195506079XX9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东程寨二村
仝福宁诉柴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柴振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仝福宁借款本金15 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因柴振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仝福宁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柴振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柴振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苏辉
被执行人:苏辉(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506199XX2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常庄村
李润涛诉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滑王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润涛借款人民币12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7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苏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李润涛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苏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申雪平、杨四祥
被执行人:申雪平(男)
身份证号:410526199107080XX8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申庄村
被执行人:杨四祥(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610029XX2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杨赵庄村
王新社诉申雪平、杨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4)滑王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申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新社借款人民币48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杨四祥负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申雪平、杨四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新社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申雪平、杨四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申雪平、杨四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攸金业
被执行人:攸金业(男)
身份证号:410526195503129XX2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东程寨二村
周青竹诉攸金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中院作出(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攸金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周青竹借款人民币42 7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3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约定的利息1分2厘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攸金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周青竹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攸金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攸金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攸清田(男)
身份证号:410526195104029XX8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东程寨二村
周青竹诉攸清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滑城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攸清田已偿还原告周青竹借款人民币30 000元,剩余借款人民币60 000元,被告攸清田自愿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周青竹;原告周青竹自愿放弃利息诉求。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攸清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周青竹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攸清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攸清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者了解其财产、收入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816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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