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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军文职人员工作业务骨干集训结束

军转在线  · 公众号  · 西藏  · 2018-01-1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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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3天的全军文职人员工作业务骨干集中培训18日圆满结束,为扎实抓好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高标准加强文职人员队伍建设。

这次集中培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紧紧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深刻领会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关于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有关政策,推动文职人员制度改革落地落实。与会同志感到,通过集训进一步深化了思想认识,掌握了政策规定,理清了工作思路,增强了工作信心。


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等单位兵员和文职人员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共计120余人参加了集训。

《文职人员条例》中关于级别管理的条款

第四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一条 第五款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 不被免职、降低岗位 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 岗位的编制员额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文职人员 岗位的编制及其调整 ,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 岗位管理制度 ,对文职人员 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两种类别。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 岗位等级设置

(一) 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 ,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 ,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招录聘用

第十六条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 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的文职人员。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 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 岗位的,50周岁;

(二) 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 岗位的,45周岁;

(三) 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 岗位的,35周岁。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 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登记管理。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 、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 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 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 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 ,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 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 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 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 分别为5年, 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 分别为4年, 科级副职以下 分别为3年;

(二)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 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 一般应当逐级晋升 。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 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 岗位等级调整 、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 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培训和考核、职务任免、 岗位等级调整、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 ,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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