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这个孕育希望和发展的日子,必将被中国创业投资发展历史所铭记,《国务院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这是对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五项措施的细化,也是国务院继2005年联合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之后再一次出手,联合十四个部门发布政策。十年磨一剑,如果说《暂行办法》是拉启了精彩纷呈的中国创业投资时代大幕,那么本次《意见》就是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至渐入佳境一幕的号角。鼓励和发展创业投资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自《暂行办法》2006年实施以来的十年间,中国创业投资行业迅猛发展,伴随着中国产业的发展壮大、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成熟以及全社会对创新创业的不断重视,一个监管科学有效的创业投资体系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发展差异较大的国家,而创业投资本身又是市场化程度高、变化快的一个行业。如果试图用一刀切或者一招鲜的方式来管理或解决行业问题,反将为之受困。之前一些区域性监管机构出台的碎片化管理规定,难以兼顾中国国情的差异性以及创业投资行业本身的复杂性。而本次《意见》的出台,联合了十四部委的力量,全面科学地考虑了创业投资本身的规律以及当前国情,形成合力助推创业投资发展。《意见》中亮点很多,充满了创业投资行业前瞻性发展的提法,例如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倡发展母基金。母基金作为大体量资金投入创业投资领域的最佳工具,一直以来游离在主流机构的视线之外。母基金是一种配置的工具,能够解决单一创业投资项目体量小、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克服非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地域风险、阶段风险和创业投资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意见》不但鼓励各类资金投资母基金,更进一步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母基金这种投资工具的双重放大作用,将在未来中国创业投资行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定义也是本次《意见》的一大看点。一直以来,PE、VC、Angel等泊来词汇的定义边界在汉语语境中被随意解读和误用,不同部门又根据相关权限加入行业、阶段、用途等限制条件,使得相关政策对于创业投资的定义边界模糊不清,政策推行对象认定存在困难。本次《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剔除了股票投资、债权投资等模式。同时,创业投资定义又小心呵护创投行业边界,不随意缩小认定范围,不冠以“早期”、“科技”、“新兴产业”等限定,使创业投资最大程度上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意见》也定义了天使投资这个最易被大众混淆的概念,明确指出天使投资的本质,是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天使投资的本质应该是带有个人自我价值实现和情怀的产物,而不单纯追求投资回报风险比最大化。很多自称为天使基金的机构,由于代理人行为的存在,只能归类为早期创业投资。做为中国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如何参与创业投资一直以来存在一些管理制度和认知方面的藩篱,《意见》多次提及国有企业有效参与创投的途径,不仅鼓励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创业投资或设立基金及母基金,更是突破性地提出建立符合创业投资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考核激励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意见》还特别指出要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为平台公司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指明出路。这些举措的提出,不仅使得国有资产监管中不适合创业投资J曲线发展规律的措施得以更加科学化和精细化,更使得困扰国有创投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更加适应市场规律,能够为国有创投留住人才,发挥国有创投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科学化和精细化体系建设,在《意见》中主要表现在多元化、差异化和统一性中:第一、主体多元化。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各类主体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意见》为各类资金和参与主体均预留了较大的空间,除了政府、国有企业等常规的参与主体,还特别提及了诸如中央企业、大学基金、创业孵化器、产业创新中心、保险公司、个人、各类外资投资人等。第二、工具多元化。除了上文提到的母基金之外,《意见》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了丰富的投资及相关配套工具,例如:与未来金融行业发展趋势相结合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面向个人价值实现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面向金融机构的投贷联动、并购贷款;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发行企业债券;服务于区域产业诉求的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中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让利等灵活措施的适用。第三、法制差异化。《意见》承认了创业投资行业的独特运行规律,建议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有效监管体制;健全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鼓励追求长期收益。《意见》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政策。全国因打击非法募资而被误伤的创业投资企业登记暂停政策可以休矣。第四、税收统一性。现在各地发展创业投资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形态行业的时候,愿意以税收作为撬动的杠杆,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让利。《意见》无疑为各地发展创业投资行业指明了方向,主要的鼓励方向为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同时强调很重要的税收原则,即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同样的创业投资标的,不应因为不同的投资法律主体而产生不同的税收待遇。这将有力解决诸如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及抵扣政策不清、个人投资公司制基金双重纳税以及契约型相关基金税收适用性的问题。期待伴随行业的发展及法律法规的健全,创业投资的从业人士不再将宝贵的精力投入到区分法律主体的税收套利或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比对中。第五、体系统一性。《意见》虽然科学地兼收并蓄了创业投资的差异性,但同时也是一个全国统一的体系。由于强调了行业自律的重要性,一个全国性的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势在必行。同时通过全国信用体系、优化知识产权环境等措施,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尤为难能可贵的是,《意见》明确要求各部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政策合力,避免政策孤岛现象的出现。这将创业投资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进行部门协调联动服务,为进一步科学管理举措的出台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最后还要提及一点,也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本次《意见》高屋建瓴,没有单纯局限于当前的问题进行指导,而是为中国创业投资下一个十年的发展树立了一个远大的目标:“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跻身世界先进水平。”随着中国产业走向世界,金融和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深,为中国产业代言的、具有国际水准的本土创投机构必将登上国际舞台,这个穿透短期迷雾的航标,不仅使《意见》在中国创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而且会不断激励我辈创业投资从业人士为之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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