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
张彬彬
机构丨家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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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在双方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确定抚养费金额之后,存在诸多一方起诉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的是抚养孩子的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有的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降低抚养费,不同的案件存在不同的结果,笔者通过近期办理相关案件的思考,再结合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就变更抚养费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与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抚养费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主张超过协议或者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抚养费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明确约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司法解释中除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形外,也有兜底条款,对于能否增加抚养费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那是否存在降低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呢?在具体的案例中法官支持降低抚养费的理由,一般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提出,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父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降低负担比例:1、收入明显减少;2、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3、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但恢复人身自由后又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元协议或判决给付。[1]但是需要注意,并非父母出现负担能力的变化就可以降低抚养费,需要审查新的情况是否直接影响抚养费的支付,如果未造成较长时间的收入明显降低,且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也一般不会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1、支持:在支付抚养费一方相较离婚时出现收入增长、孩子花销增加的情况,法官会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且在较低抚养费金额的标准下,增加的可能性也会更高。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16287号民事判决
中,法院认为虽然抚养费问题在《离婚协议书》有所约定,但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孩子的上学等实际需要,对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满足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本院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对于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抚养费由500元增加至12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9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
中,法院认为2014年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不付抚养费,但至今已有9年之久,随着物价水平提高以及孩子年龄增长,生活学习等花费随之增加,且孩子的母亲为低保户,收入较低,男方亦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故本院综合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2、不支持:在未充分证明存在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下,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9883号民事判决
中,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生活支出及日常消费发生显著的变化,本院综合考虑孩子的现实需要及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5179号民事判决
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但其并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生活、教育的开支有大幅增加的事实,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能够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需要,故对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支持:在支付抚养费一方相较离婚时由于身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收入急剧减少的情况,法官会支持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且在高额抚养费金额的标准下,降低的可能性也会更高。
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
中,原告主张降低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现阶段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孩子的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等多种因素,酌定抚养费由3万元变更为按每月12000元。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4)冀0203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
中,原告主张降低抚养费,法院根据被告王某涵自身的身体状况及教育费支出情况以及原告王某帅现在的月平均收入,判决抚养费由从4000元降低至人民币2600元。
2、不支持:在未充分证明存在降低抚养费的情形下,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1156号民事判决
中,原告以旅游业停滞,无法从事旅游行业,没有收入的理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在于:第一,原告与被告之母孙某1之间的离婚调解书是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扶养问题,也包括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确认问题,该协议应属原告与孙某1针对曾经的婚姻关系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对其中的抚养费条款进行变更。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时应当对于自身的经济状况、未来的收支情况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其与孙某1协商的抚养费数额应当是在充分考虑了被告的日常支出及原告的收入水平的情况下确定的,因此原告应当依据调解书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第二,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父亲,对原告负有养育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其银行卡中有充足款项的情况下未按期足额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导致被告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依法成功执行到部分款项。本院认为,即使原告存在收入降低情形,其亦应依据其负担能力向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而不应在其账户存在相应款项的情况下拒付抚养费,被告拒付抚养费的情形应属不诚信的行为,基于该不诚信的行为,本院难以继续判决降低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第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据等存在矛盾。故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属于应当降低抚养费的情形,予以驳回。在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6民初957号民事判决
中,张某主张以没有工资、领取失业保险、没有其他收入为由降低抚养费,法院认为,张某以自己没有收入且身体患病为由要求降低,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需要降低抚养费的情况,且其在离婚后变卖房屋、车辆所得金额较大,结合孩子的年龄及实际生活需要,参考社会一般平均消费水平,本院对张某降低抚养费的意见难以采信,予以驳回。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415号民事裁定
中,原告主张以存在债务为由降低抚养费,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通过相关案例检索以及笔者亲办案件,就变更抚养费的问题有如下几点总结:
首先,抚养费并非属于在离婚时确定、之后就一定不能变更的固定数额,因为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也并非一成不变,需要考虑孩子的实际花销变化、父母负担能力的变化等。但同时,我国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均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抚养费的数额关乎一个孩子的成长环境、接受教育的水平,所以实践中法院在抚养费的变更问题上,会充分考虑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孩子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相较于增加抚养费而言,降低抚养费的诉求比较难得到支
持,法院审理标准也更为严苛。
其次,离婚时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是一揽子的协议,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内容,而抚养费作为其中一项内容,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单独考虑的一项,而是综合了整体协议的内容。由此,变更抚养费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法院会考虑双方协议时的真实意愿、以及协议的整体性等从而驳回增加或者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所以在沟通离婚事宜时,要客观真实的去约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考虑孩子的实际花销,维护孩子最大的权益。
最后,司法实践中在变更抚养费的问题上法官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提出变更的时间相较于离婚,如果时间较短也很难得到支持。如果想变更抚养费,提出一方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例如提出增加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考虑以下角度:其一,可以从孩子现在的花销、对方现在的收入角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支出的票据、支付记录等,对方的收入明细,如不掌握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其二,可以从情况发生变化的角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的花销相比离婚时多了哪方面的支出,对方的收入相比离婚时增加了多少。提出降低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主要从己方出现收入大额降低的流水明细、收入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诊断证明、另一方收入可以抚养孩子等方面来充分举证。除此之外,每个案件都具备自身的特殊性,需要考虑个案的事实情况,将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从而争取达到我方的诉求。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4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