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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中的“诚信逃兵”——文昌锦山法庭判后督促履行

文昌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1-26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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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是一种深层次的诚信体现。它表明当事人敢于直面争议,不逃避责任,以坦荡的胸怀接受审视。这种诚信,能化解误会,重建信任,为公正的裁决奠定基础。

——“哥昌”致读者


诚实信用不仅是法律原则,更是为人经商的道德准则。近日,文昌法院锦山法庭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宣判后,积极督促被告公司“诚实信用”,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是什么触发了法院的“判后督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前恭后倨,玩起躲猫猫

因N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向锦山法庭提起诉讼,主张N公司立即偿还案涉货款。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发现N公司今年已有两起涉诉案件在锦山法庭审理,在之前两起案件中N公司均向法庭提交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且在之前的确认书中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但在本案诉讼中,N公司却玩起了“躲猫猫”,原以为会相对顺利的送达程序竟然异常艰难。N公司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且原先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N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的胞妹小J一直表示对该案“不知情”“不清楚”“和自己无关”,承办法官要求其携带证件材料到锦山法庭领取诉讼材料,他们也“置若罔闻”。之后,承办法官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N公司一直未到邮局签收邮件,导致邮件逾期被退回。在耗费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后,N公司终于签收了诉讼材料,并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承办法官发现其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预留的手机号码与之前两起案件中预留的手机号码、本案初始送达的手机号码完全一致。并且,诉讼过程中N公司又再次委托小J作为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既是之前两起案件中N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是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双方购销合同中N公司的联络人和合同执行人。

一概不认,法院依法裁断

庭审过程中,N公司对甲公司所有的陈述以及证据一概反对。N公司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农资产品单价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之所以如此约定是因为签约时有政府助农补贴。而后续因N公司不符合资质要求,未能成功获得补贴,那么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该合同。此外,虽然甲公司提交了双方接洽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是甲公司把农资产品放在田间地头后,N公司并未进行签收,且农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均存在问题,因此N公司不需要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甲公司和N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与N公司申请政府助农补贴是相互独立的事项,N公司不能因未成功申领政府补贴就否定甲公司与N公司之间的购销关系。

其二,根据甲公司与N公司合同联络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甲公司在签订合同、确认单价、交付货物的各个环节均与N公司的合同联络人积极接洽,自始至终N公司并未对该批农资产品单价过高提出过异议。

其三,在交付农资产品时,甲公司是按照N公司的指令将农资产品放置在N公司要求的地点,不存在N公司未签收的情况。退一步说,在甲公司已按照N公司指令在约定地点交付货物后,货物的清点以及保管的义务就已由N公司负担。

其四,关于N公司所称农资产品数量和质量的问题,该批农资产品于两年前就已交付,N公司始终未就农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向甲公司提出过异议,已经超过了《民法典》第621条规定的货物交付后2年的异议期限。在农资产品交付后的2年时间里,N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在本案的答辩期间N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或鉴定申请,N公司又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自然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诚实守信,应诉也是经商

针对N公司在诉讼中的种种表现,承办法官特意致电小J,告知其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原先的送达信息仍然有效。作为本案N公司的合同联系人、执行人,其明明知晓本案购销关系的存在情况,却在送达过程中多次表示“不清楚”“不是自己负责”,且多次拒接电话、拒看短信,显然是不诚信的表现,这不是处理争议应有的态度,只会对公司的声誉和长久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撰稿:吴昊

责任编辑:王雪晶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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