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概念描述了中国社会的一种基础性社会关系结构。在本文中,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周雪光教授尝试将“差序格局”提炼和建构为一个具有分析力的理想类型,从自我中心、身份基础和亲疏有别等三个特征的整体性意义上刻画和阐释一种特定的组织机制。本文提出,差序格局植根于传统宗族(家族)制度,泛化为拟家族制度的表现形式,为在中国社会中处理人际关系和组织起来提供了重要的文化资源。差序格局与其他中心概念(如科层制、家产官僚制、家国主义等)既有鲜明对比又有密切关联,为社会组织方式和制度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概念工具。本文原载《社会学研究》2024年第4期。特此转载,以飨读者。
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学重建以来,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概念在学界引起广泛注意和讨论,发展出数量可观的文献。许多学者应用这个概念来解释不同领域中的社会现象;与此同时,学者们围绕这一概念进行了理论讨论,从解读澄清、批评修订、延伸推进到直言放弃,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差序格局概念成为社会学领域中的关注热点,这一方面反映了这一概念的强大生命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一概念的不同界定与解读以及随之而来的不同意义解析,为社会学理论的讨论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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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
(1910年11月2日—2005年4月24日)
差序格局概念得到广泛关注不无理由。这一概念生动地捕捉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的处理社会关系的行为取向。中国社会关系和行为的研究文献注意到了带有鲜明本土色彩的“关系”行为;在历史上的官僚体制和当代政府行为中,非正式运作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非正式运作始终伴随于正式组织和正式制度之侧,存在于不同组织、不同领域、不同社会活动中。上述“关系”行为和非正式运作大多带有差序格局的鲜明特点。对于差序格局的理论开掘有助于加深认识中国社会组织起来和实际运作的机制与过程。这一观察是本文的研究起点。
本文提出,差序格局提供了一种特定的组织机制,是中国社会组织起来的重要文化资源与动员工具之一。一个社会的结构和文化提供了特定的组织资源库,诱发出相应的组织方式;而这些组织方式一旦形成,就会反过来影响和强化相应的文化观念的延续性和正当性。差序格局与其他组织方式(如契约制度、等级制度)对比鲜明,为比较制度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一概念以往更多地被应用于象征性比喻和一般性比附解释,因此被注入了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意义和解读,这反而降低了其分析力度。
本文的目标是,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将“差序格局”建构为一个理想类型,从自我中心、身份基础和亲疏有别三个特征出发,刻画和阐释一种特定的组织方式及其在中国文化中的意义。本文的贡献在于提出三位一体整体性意义上的、具有分析力的理想类型。所谓“分析力”,是指提炼和界定差序格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使其具有具体可辩的内容特征,澄清差序格局与其他中心概念(如科层制、家产官僚制、家国主义等)间的边界和关联,为经验研究和比较制度分析提供一个有益的概念工具。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追溯差序格局的制度渊源,指出这一组织方式植根于传统宗族(家族)制度,并在社会活动中泛化为拟家族制度的表现形式,在中国文化中有其持续再生产的社会土壤。
下文将依次讨论这些内容:首先,回顾文献中有关差序格局的解读和争论,提炼差序格局作为理想类型的基本特征;其次,追溯差序格局概念在中国社会中的根源和再生产过程;最后,讨论差序格局理想类型带来的研究思路和课题。
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就对“差序格局”概念进行了生动形象的描述。他提出,传统中国中人们的社会关系“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大半个世纪以来,学者们对这一概念及其背后的理念展开了深入讨论。这些讨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其一是解读和澄清作者原意、这一概念的边界条件及其模糊之处。如许多学者注意到的那样,费孝通并没有对这一概念提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加以细致的学理讨论。孙立平认为,这是“一种极有洞见和启发的思想,而不是一种严格的学术结论”。翟学伟指出,费孝通“对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始终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其二是修订、延伸和推进这一概念的应用性。这方面有多条线索,而就本文关注的议题来说,有关“尊尊亲亲”维度的讨论尤为重要。阎云翔指出,以往有关差序格局的讨论更多地着眼于横向“差”,即社会关系中的“差异性对待”特征,而对其纵向“序”的等级制度关注不够。换言之,在儒家“亲亲、尊尊”的伦理秩序中,差序格局更多地关注了“亲亲”的横向维度,而忽略了“尊尊”的垂直维度。针对这一问题,吴飞、周飞舟的研究工作从丧服制度着眼,进一步发掘了这一制度的“亲亲、尊尊”间关系的立体性结构。这一辨析工作对于提炼差序格局概念很有意义,下文会进一步讨论。
其三是对这一概念的批评,甚至有学者直言其过时、应当被放弃。陈建洪比较了不同文化中的相关描述,并指出在其他文化中也可以找到与差序格局的同心圈结构相类似的现象,且这些现象各有不同意义。一些学者认为,差序格局概念反映了费孝通针对特定社会现象的讨论,但时过境迁,它已不再具有概念工具的意义。例如,苏力提出:“差序化是每个人同他人交往并想象其生活世界的自然倾向;但人类个体普遍分享的这一主观倾向并不足以构成一种客观的社会格局;这个概念不具描述或概括历史中国,甚或乡土中国社会格局的意义,并因此很难有作为社会学基本概念的学术潜能”。
从以上讨论可见,关于差序格局的解读和意义学者各有见解。笔者同意文献中的主流看法:差序格局所刻画的社会关系结构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不过,差序格局的亲疏远近结构并不是中国社会或中国文化的独有特征。比较一下费孝通对“差序格局”所作的水面波纹的描述与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关于部落社会中“互惠与亲属居住区域”关系的同心圆图,就会发现两者的相似之处。换言之,费孝通描述的差序格局刻画了社会交换和社会关系的一种特定形态。如果说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结构亦存在于其他历史文化中,那么它为什么在中国文化中坚持下来了?差序格局对于解读中国社会具有怎样的意义?
本文提出,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结构对于社会各个领域的运作和制度安排仍然发生着深远影响,超越了传统社会与当代社会之别,提供了认识中国社会和国家制度一个重要维度。我在下文中将尝试建构“差序格局”这一理想类型,抽象出其内在要素和内在机制,讨论其整体性意义。
三、作为理想类型的
“差序格局”概念:理论建构与阐述
(一)理论建构与阐述路径
本文着眼于差序格局概念本身及其理论意义,提出一个内在逻辑统一、要素明确的理想类型,用以刻画一种特定社会关系结构和组织方式,旨在一方面与现实社会现象建立联系以便推动理论开掘,另一方面又与其他类型的现象区别开来,澄清它们间的关联,以利于比较分析。
首先说明一下本文着眼于理想类型建构与阐述的策略。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首先提出了“理想类型”(ideal type)作为社会学理论分析的概念工具。按韦伯的讨论,所谓的理想类型是,为了概念上的清晰明朗,针对一类社会现象,按特定的视角,从混杂在各种现实中提炼出那些最为清晰、最为一致的特征而建构起来的抽象概括。换言之,理想类型提供了一种用来分析和比较所观察到的某类社会现象的概念工具。
以“科层制”(bureaucracy)为例,韦伯在建构这一组织形式的理想类型时,提炼出其不同于其他组织形式的基本特征:等级结构、文书制度和职业生涯。如此建构的科层制理想类型与建立在传统权威基础上的组织(家父长制)或建立在卡里斯玛权威基础上的组织(领袖魅力形式)形成了鲜明对比,我们可以将其用于比较制度分析。在当代社会,人们可以将科层制这一理想类型与松散关联组织或“列宁式政党组织”(Leninist party organization)等其他组织形式加以对比,进行比较分析。
费孝通在提出差序格局概念时将其与“团体格局”比较,对比和阐释它们各自不同的组织方式与特点。不难看出,他是在理想类型的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的。但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费孝通当时的学术兴趣和时事关怀影响了他的思考与写作。这些文字本身不是严格的学术写作,在表述上形象生动、通俗易懂,并不追求严谨准确或理论界定与提炼。费孝通在随后的写作中有方向各异的延伸讨论,这在学界引起了不同解读。
基于此,本文建构这一理想类型的目的不在于针对费孝通原文或后来研究者的各种解读进行意义辨析,而是按韦伯的“理想类型”的思路,从费孝通刻画的这类现象以及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中提炼出有关基本要素的抽象概括。这一理想类型旨在概括一个特定的社会组织类型,超越具体的历史阶段或特定的社会背景,为比较制度分析提供一个概念工具。例如,韦伯提出的卡理斯玛权威多与早期氏族社会相关,但这一理想类型一旦抽象出来,则可以被用来认识当代社会中的类似现象和制度安排。
下文分三步进行阐述讨论。第一步,提炼出差序格局理想类型的基本特征。第二步,通过与其他相关组织形式的对比和讨论来澄清这一理想类型的内涵与外延。第三步,讨论这一理想类型与其他中心概念之间的关联和区别,以便进一步阐述其特定意义。
(二)作为理想类型的差序格局概念
基于以上思路,本文首先提出差序格局作为理想类型的定义如下:以自我为中心、以差序身份为基础、以亲疏有别为特征的一种特定社会认知和组织方式。具体来说,这一理想类型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自我中心。如费孝通的“水纹波图”所示,差序格局中远近不一的社会距离是以自我为中心来建构的。这里的“自我”可以是个人或家庭。自我中心不是“自私”或“个人主义”的价值评判,而是指从自身出发来界定与他人的社会距离,从而赋予其相应的社会意义,并引发相应的社会行动。这些社会角色和距离是由特定文化价值观(如儒学)塑造的。例如,个人从父子关系引出“孝”、从个人与宗族关系引出“亲”、从个人与朋友间关系产生“义”等社会关系和行为期待。这意味着自我中心特征蕴含了差序格局因人(家庭/家族)而异的多中心意义,与一统中心的社会结构形成对比。
二是身份基础。差序格局建立在特定的“差序”身份基础之上,如血缘、婚姻、宗族等,因此具有信号明晰、边界清楚、持续稳定的特点。这一点与其他同质聚类的身份基础(如职业、性别)区分开来,也与其他工具性社会网络区别开来;后者随着利益或功能变化而变动不居、持续调整,利益尽则朋党散。而差序格局建立在稳定的身份基础上,不断地强化或再生产出同一关系结构。
三是亲疏有别。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结构的核心是自我与其他群体因其不同的社会距离而产生松紧强弱远近不同的关系,从而导致差异性对待。换言之,自我在与其他个人或群体的互动中产生差异性对待是差序格局的鲜明特征。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例如市场中的平等契约关系或组织中的等级权威关系形成鲜明对比。
差序格局这一理想类型刻画了一种认知方式和一种组织方式,两者相互强化:远近差序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认知引发了相应的组织方式和实践行动,而这些行为活动又强化了这些认知倾向,塑造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意义理解。例如,婚姻为已有家族带来了新的社会关系,纳入了已有的差序格局,规定了相应的社会距离。同理,差序格局为朋友间关系赋予了兄弟义气的意义理解,提供了不同于其他组织形式(如科层制)的组织机制。我们可以把差序格局视为中国文化中一种制度化的组织机制,即人们广为接受、合乎情理的行动逻辑。
以上讨论展示了差序格局这一理想类型的鲜明特点,即多样性(多中心)、稳定性和差异性(差异性对待)。经过如此建构后,差序格局成为一个内涵明确、边界清晰和条件性清楚的理想类型,以及一个具有分析性的概念工具。差序格局的上述三个特征不是本文首先提出的,在既往文献中已有大量讨论。本文的一个贡献是将这三个特征从许多相关的属性中提炼出来,建构为三位一体的理想类型,并强调这三个特征相互关联,缺一不可,需要从整体性意义上认识差序格局所蕴含的社会关系结构。对此,本文拟进一步讨论如下。
我们注意到,应用差序格局概念的许多研究工作强调“亲疏有别”的差异性对待特点。但是,差异性对待这一特点不足以区分差序格局与其他社会关系网络。在不同文化或组织里,各种网络中关系间的强弱之分以及由此引起的差异性对待普遍存在,如朋友网络、合作网络、企业间关系网络,等等。可以说,社会网络中关系强度的现象正是差序有别的具体体现,具有一般性意义,并不是差序格局的特定组织方式。
进一步来看,在差序格局概念中,如“水波纹”的比喻生动展示的那样,“亲疏有别”的评判标准与“自我中心”不可分离。所谓“亲疏有别”中的“亲”,正是指从自我出发来解读“亲疏”距离。如果人们在处理社会关系时不是以自我中心来差异性对待,而是从同一价值判断和标准来进行差异性对待,那么后者则犹如正式组织结构所规定的等级差别;如此,差序格局的意义就荡然无存了。
然而,以自我为中心而来的亲疏有别也不是差序格局的特有属性,而是社会关系的一般属性。人们以自我为中心来建立各种经济关系、协作关系或学术合作关系,这些网络都表现出各种强弱不一的社会关系。例如,学者以自我为中心建立的研究合作网络,其中的不同参与者因具体角色、投入程度不一而有差序之分。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合作网络因研究题目、各方利益、各自贡献的变化而变动不居,而不是像差序格局理想类型那样稳定不变。换言之,“自我中心”与“亲疏有别”这两个要素的结合仍然不足以构成差序格局这一理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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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仇英《二十四孝图册·子路为亲负米》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这里引出了差序格局理想类型另一要素的重要性,即这些亲疏强弱关系是建立在特定的身份基础上的,因此是稳定持久的。也就是说,亲疏有别中的“亲”还有另外一层意义,即稳定的血缘(或拟血缘)身份基础。这一点区分了差序格局与众多工具性关系网络。具体而言,血缘身份基础(如宗族制)的稳定性远超过功利性的网络结构:宗族制度的世代间社会关系具有信号明晰、边界清楚、长期稳定的特点,而工具理性基础上的网络关系随自我利益或其他需要而不断变动。
需要强调的是,亲疏有别中的“亲”随社会建构而来,有待社会学分析。依韦伯之言,人们的社会行动建筑在社会关系的意义之网上。任何社会行为都是通过其特定文化观念而被赋予意义的,而人们则通过文化意义从事活动。差序格局正是提供了这样的文化价值基础,从而引发了不同的行为取向。费孝通注意到,人们对同一行为的价值判断因其社会距离不同而异:“传统的道德里不另找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这在差序社会里可以不觉得是矛盾;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关于人们在不同场合听到“火灾”警报时的不同反应即是这样一个例子:人们在电影院听到“火灾”警报时的做法常常是夺门而出,在家里听到警报则是首先想到家人的安全。这里的不同行为不仅是因为不同场景所致,更重要的是因为自我与他人有不同的社会距离,引起了不同的意义解析和行动。
由此可见,差序格局作为一个理想类型,是建立在自我中心、身份基础、亲疏有别这三个特征相互关联的整体性意义上的。若将这三个特征区分开来,单独的某一特征则不再具有以上讨论的差序格局理想类型的意义。
(三)差序格局的边界与外延
一旦定义清楚差序格局作为理想类型的基本要素,它与其他相关概念间的边界和关联便变得更为清晰。我们可以将其与其他身份群体类型进行对比讨论,进一步认识这一理想类型的边界和外延。
这里的讨论先从差序格局与血缘、地缘、业缘间的关系说起。血缘基础上的氏族是人类最早产生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差序格局的原始起点。随后演变而来的宗族关系为差序格局提供了深厚基础,这一点在下文会进一步讨论。费孝通在讨论差序格局概念时提出,地缘关系也是这样的差序格局网络结构。这一观点与上文提炼的差序格局理想类型三位一体的整体性特征很是吻合。首先,地缘提供了差序格局的机制,即以自我中心来确认不同的社会距离(例如,以自我为中心的“温州人”延伸至“浙江人”“中国人”等差序距离),从而采取亲疏有别的差异性对待。其次,地缘提供了一种稳定的身份基础,信号明确、边界清楚,不为功利性需要而变动。按差序格局的自我中心、身份基础、亲疏有别这三个特征来看,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结构应当归入这一理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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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马远《春游赋诗图》(局部)
美国纳尔逊-阿特金斯美术馆藏
与血缘/地缘相比,业缘提供了一种迥然不同的身份基础,产生了职业、行业等身份基础上聚合的共同体。业缘团体没有自我中心、亲疏有别这些特征和意义,其成员具有同质性,即他们都有同样的职业特征(如医生、教师),他们之间有同样的职业关系(同行关系)。因此,业缘关系更具有均质性,而非呈现差序格局的特征。诸多其他身份基础上的群体类型,如同性群体、年龄同期群等都有与业缘类似的群体结构,属于“聚类群体”理想类型,不具有自我中心、亲疏有别的意义。由此可见,不同的身份基础构造了不同内在结构的群体。
另外一些身份群体或理想类型具有差异性对待和身份基础上的稳定性,但不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例如,组织中的等级制度或特定文化中的种姓制度等社会结构将人们安放在不同的等级位置上,不同群体的角色不同、地位不一。不过,这些安排设置不是以自我中心来规定的,而是一个社会中的整体性架构;对于每一个身居其中的个人来说,这一位置结构的意义是相同的,将会引发出相应的社会行为。同理,法理基础上的权威地位对于其组织成员来说都具有相同的意义。相比之下,差序格局刻画的社会关系因人而异,以个人为中心,“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明确差序格局理想类型的内涵要素有助于增强社会科学的分析力度。例如,徐勇在《关系中的国家:地域—血缘关系中的帝制国家》一书中提出,中国(农村)社会“保留和残存着非常古老的宗族传统”,但“经过长期演化和积累,中国变迁为一个大规模的帝制国家,得以超越长期束缚自己的血缘关系,形成一个主要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徐勇笔下的“血缘基础上的共同体”是指早期以王权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他讨论的地缘关系也是同一逻辑,即以皇权为中心的郡县制度。可见,徐勇笔下的血缘、地缘这些词汇及其描述的一统体制组织方式与本文讨论的差序格局理想类型不属于同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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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关系中的国家:地域—血缘关系中的帝制国家》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
以上讨论指出,差序格局为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特定的文化资源和组织机制,有别于其他各种组织机制。澄清这些概念背后的具体内容、建立理想类型对于推动社会科学分析来说十分必要。否则,将各种说法放在一起“乱炖”只会造成概念的歧义误解,削弱其分析力,无益于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和发展。
(四)差序格局与家国主义
我们可以通过讨论差序格局理想类型与其他理想类型或概念间的区别和关联来进一步认识其特定意蕴,并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其背后的机制渊源。在这里,我们集中对比讨论差序格局与家国主义这两个中心概念。
“家国主义”强调从个人、家庭到国家、天下的“修齐治平”这一关联脉络,反映了儒家的正统思想,也是历史上士大夫的理想追求。家国主义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皇权的意识形态与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约束皇权的文化观念。两者殊途同归:始于个人,都经由微观的“修齐”而通向宏观的“治平”,其核心是取自上而下的视角,以皇权、国家/天下为中心,将个人嵌入在国家的整体结构之中。换言之,家国主义折射出自上而下的一统结构,万溪归源,一统于上。如吕思勉所言,“天子之于诸侯,诸侯之于大夫,犹大宗之于小宗也。此古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所以一以贯之也”。尾形勇追溯了“家”与“国”在历史上的应用和诠释,特别是“国”如何超越并支配“家”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说,家国主义的话语建构正是中国文化力图解决“家”“国”紧张而产生的。
在社会学文献中,一直有各种努力试图将差序格局与家国主义两者联系起来。费孝通提出“推己及人”,试图打通由自我中心出发而走向修齐治平的理想途径:“从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到天下,是一条通道。《中庸》里把五伦作为天下之达道。因为在这种社会结构里,从己到天下是一圈圈推出去的,所以孟子说他‘善推而已矣’”。但家与国之间存在着无法忽略的紧张。翟学伟、吴飞、周飞舟在他们各自研究中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了费孝通笔下的紧张,并试图通过对这一概念的诠释和修订来解读和处理这些紧张。
翟学伟讨论了差序格局与修齐治平之间的关系,提出“差序格局只可以表达关系上的亲疏远近,但难以表现家国乃至天下之间的连续性关系”。在中国社会中,国家与天下观只是士大夫阶层所有,士绅阶级与农民阶级间的流动需要有特定的通道,并不是畅通开放的。他指出,“以这样的通道观点来看,修齐治平的完整过程并不是面对所有人的,而是面对那些获得资格或身份的人的”。延续这一思路来看,差序格局与修齐治平不是同一类别的现象,应该分属不同的理想类型。
吴飞试图寻找从亲亲到尊尊的通道:“按照亲亲原则,五服之外的陌生人是和自己没关系的;不过,按照尊尊原则,君臣之间不仅不是最远的关系,而且相当于对父亲的丧服规则……无论如何,家国天下并不是同心圆层层推出的平面差序格局关系。国家与臣民之间,是家族之外的另一种伦理关系。从丧服制度的角度看,对待天子相当于对待父亲,是丧服制度中最高一级的伦理关系”。然而,亲亲、尊尊间并不是同质关系,两者间如何调和仍然有待辨析。
周飞舟就此做了进一步推进,讨论了丧服制度中宗族内部的“亲亲”与“尊尊”之间关系,强调宗族之外的“亲亲尊尊”维度建立在恩义之上。他提出,“亲亲尊尊作为一种社会结构的基本原则,超出了宗族范围,亦适用于亲属关系之外的社会和政治领域”。这一点也体现在丧服制度上,“施服者并非单纯为身份、地位高于自己的人制服,而是对高于自己且有‘恩义’的人制服,恩义越深,制服越重……所谓‘恩义’,是指君臣间因为共事的关系而产生的恩情,臣为君制服是报答这种恩情,所以关系越密切,则服制越重,没有直接的关系则不为之服”。换言之,“按照儒家的丧服理论,爵位之尊从根本上是源于父祖之尊的,父祖之尊因此而有绝对的重要性”。这一解释对于差序格局来说尤有意义,即丧服礼制关于“尊尊”维度的容纳是延伸而不是替代了差序格局。也就是说,君臣恩义也是建立在差序格局的基础之上的。具体的君臣关系各有不同,那么尊尊关系也因人而异。这个解释一方面建立了“天下为家”可能的通道,另一方面也隐含了多中心间紧张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讨论,笔者认为修齐治平和家国主义所体现的行为以及费孝通提出的“推己及人”行为不是差序格局概念的逻辑延伸,而是建立在不同的行动逻辑之上。这两种行为类型需要不同的概念工具和理论来阐释。从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国家理论视角来看,家国主义是象征资本垄断基础上国家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历史长河中,家国主义经过千百年的象征话语锤炼,塑造了士大夫的思维世界,成为他们修齐治平的理想抱负。这也反映在费孝通的文字中。一方面,他从社会学经验研究的视角观察“社会事实”,提出差序格局概念,走进社会世界。另一方面,费孝通和他的同代人(如梁漱溟等)仍然追求士大夫的理想,试图通过“推己及人”的努力,通过修齐治平来打通差序格局与家国主义之间的通道。不过,这一努力与本文关注的差序格局理想类型之间逻辑各异,只能分道扬镳、渐行渐远,最后将差序格局概念搁置一边。
(五)理想类型间的结合:从理想类型到现实建构
社会组织形式各有不同,可以通过不同的理想类型和分析概念来刻画概括。一旦提炼出差序格局理想类型,我们便可以进一步讨论它与其他理想类型之间的关系。举例来说,韦伯笔下的三种支配形式(传统型、法理型、卡理斯玛型)是理想类型,但历史上的具体组织可能混杂了各种理想类型的要素或成分。在现实社会中,差序格局作为理想类型,也可能与其他理想类型相互关联或交融,形成不同类型的混合体。我们可以通过这些不同概念和理想类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阐述差序格局理想类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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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孔子见老子画像石
山东博物馆藏,嘉祥县洪家庙出土
例如,瞿同祖提出的“法律儒家化”即是法家的秩序理念与儒家伦理体系两者的融合:“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换一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异性的法律的问题”。也就是说,儒家伦理体系具有亲疏有别、差异性对待的特点,融入法律后就产生了按照儒家伦理差异性对待的法律规则。值得强调的是,法律儒家化是以官方儒教伦理为中心、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继而融入法律条文,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自我为中心的。正因如此,儒家化法律可以由不同层次和位置上的官员加以实施,而没有自我中心带来的差异性。譬如,南宋时期有关“天理”的道德训诲影响了案例审讯,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但这里案例的不同判决来自对“天理”的解读,而不是判官自我中心与当事人间的社会距离。
相比而言,周雪光提出的“组织儒家化”概念指向另一类现象:官僚体制中的官员嵌入一统的等级结构和文本制度中,但每个官员都带有以自我为中心而形成的亲疏有别的圈子,这些圈子建立在特定的身份差序基础上,如亲友、同门、同年,等等。因此,组织儒家化是科层制与差序格局交织产生的一种混合型制度。这意味着,一方面,官员们身处科层制的规则约束之中;另一方面,他们在处理公事时会按照与自我中心的社会距离来差异性对待,因此产生因人而异的多中心倾向。
由此可见,法律儒家化与组织儒家化不是同一类型的组织现象。具体而言,法律儒家化体现为在儒家伦理基础上根据案件对象的身份来加以差异性对待的审判标准,而不是基于行动者(法官)自我中心的多样性;与此相对的是,组织儒家化体现了基于行动者(官员)自我中心而来的多样性。前者强调了一统垂直的权威关系,而后者折射出了平行层次上多中心的亲疏远近关系。这两类不同现象都建立在儒学基础上,这是因儒学“既神圣又世俗”的“二元礼”性质所致。
以上讨论指出了差序格局的条件性,即差序格局是中国社会中人们据以行动的逻辑之一,而不是唯一的行动逻辑。在历史过程中和具体社会场景下,其他的行动逻辑可能会参与其中,并影响人们的具体选择和所作所为。例如,士大夫的官场行为和他们关于具体公事与人事关系的处理可能兼有家国主义情怀和差序格局的行动逻辑。在案件审判中,判官的差异性对待取向可能会影响到具体判决,但这不是法律儒家化本身蕴含的意义,而是另有其他行动逻辑(如差序格局)参与其中。正是在这里,不同的理想类型和分析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梳理与解析混杂其中的各种要素和行动逻辑,有助于识别和解读社会行动背后的不同逻辑及其相互关系,从而提出更为深入贴切的意义解释。
差序格局作为一个理想类型,其基本特征经过理论建构后得到更为凝练明晰的表达,但这不意味着它是静态的、不能应用于动态分析。恰恰相反,它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来认识社会关系在不同时点和空间的变化及其背后机制作用。例如,周飞舟提出:“以父祖之尊为核心,外接爵位之尊,内统血缘之亲,一方面使得宗族内部的亲亲关系中也充满了等级结构,另一方面使得政治领域的尊尊关系中也布满了亲属关系的影响。应该说,这是西周封建制度的主要特点”。这一描述捕捉到血缘之亲的宗族关系(理想类型)与等级之尊的政治关系(理想类型)两者的结合。
从上述讨论来看,这两个理想类型指向了不同的行动逻辑,即自我中心的差序格局(亲亲)与自上而下的君臣关系(尊尊)之间关系,也蕴含了两者间矛盾和紧张。历史上皇家内部内廷外戚之间多中心的错综关系和紧张为这两个理想类型间的互动关系提供了素材丰富的注脚,也提出了需要解释的问题:两者背后的行动逻辑有怎样的矛盾紧张?这些矛盾紧张是如何展现的?是怎样(暂时)解决的?其后果是什么?可见,边界清晰、内涵清晰的分析概念有助于提出好的问题和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开掘。
四、从宗族制度到泛宗族制度:
差序格局的渊源与再生产
差序格局作为一个理想类型具有一般性,不是中国社会或传统社会的独特现象。但差序格局在中国社会中长期坚持下来了,这是因为它建立在深厚的中国文化和制度土壤之中,其最为坚固的根基来自中国历史上的宗法关系。这一节拟进一步探究差序格局背后的社会渊源。
(一)一个比较视角:两种不同的家族制
历史学家顾立雅(H.G.Creel)指出,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与中国周朝分封制相距两千年之遥,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一个根本性方面迥然不同:欧洲封建制下的人们没有出现共同祖先的大家族,或者家族基础上的绝对忠诚。也许因为这个原因,家族在欧洲封建制下没有像在中国那样发展起来。人类学家罗伯特·贝拉(Robert Bellah)写道:“与其他已知历史文明形态相比,产生于基督教文明的当代西方社会根基与家庭的关系最为疏远。与此相对的是,家庭在中国文明中占据核心地位”。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注意到,父权制度在中世纪欧洲和中华帝国虽均存在,但有不同内容。中世纪后的欧洲社会组织形式,包括西欧封建制更多地带有“契约性”特点。欧洲的家族制来自更为古老的文明史过程,特别是源于基督教关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和随之而来的契约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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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特烈三世画像
维也纳艺术史博物馆藏
哈布斯堡第四位德意志国王和第一位神圣罗马皇帝
在欧洲与中国历史上,家族制有不同的演化轨迹。在这方面,社会学家汉密尔顿(Gary Hamilton)的讨论尤有启发。他提出,虽然欧洲与中国都曾有过家族制主导的历史过程,但它们经历的是两种不同的家族制。两者间的差别不在于父亲是否拥有权力,而在于他们如何使用权力。欧洲家族制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也受到基督教中“父权”隐喻的塑造,从权力者角度强调父权的主动性和法律权威,着眼于规定权力应用的范围。这一取向推动了契约和法律的制度化,以便明晰权力边界范围,如确认家族成员身份和继承权。在汉密尔顿看来,中国的家族制也是不断发展的,但走上了与欧洲不同的演变轨迹。他认为,宋明新儒教强调“孝顺”、服从,强化父权,从接受者角度出发,推动了特定人际角色关系的制度化,由此发展出一整套社会角色制度,并演变为更为普遍的行为方式。这一角色制度经过自上而下的规范化,强化了社会角色的责任与义务,在明清两个朝代推动了泛家族制在不同领域的扩散以及权力与顺从的制度化,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范式。
汉密尔顿关于中国父权演变的描述只是丰富庞大的史学文献之一瞥,他的主要贡献是提供了一个比较视角。借助这一视角,我们观察到家族制在欧洲和中国遭遇的不同历史命运。在欧洲社会中,家族受到宗教和国家权力的双重抑制,随着后者的加强,父权逐渐减弱,家族制根基不断削弱和动摇,让位于国家权力。韦伯认为,摆脱家族制,走向科层制是欧洲理性化过程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与此相对的是,中国历史悠久的宗族制度孕育出了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结构,提供了特定的组织资源。有关家族制的研究繁多,涉及家族制的多样性、持续性和历史演变性。郑振满的研究进一步发掘了家族制度的历史演变,特别是家族与国家关系。他指出,宋以来发展起来的民间家族制度在历史长河中血缘基础不断减弱,而其政治功能不断加强,与国家制度相辅相成,提供了二元的法律制度,即国家法律与宗族法规。
(二)宗族(家族)制与差序格局
宗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基于血缘关系建构的政治统制。它起源于西周王室与诸侯分封制度,“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宗法制度进一步塑造了大宗小宗血缘关系逐层而来的结构关系:大宗为“百世不迁之宗”,而小宗为“五世则迁之宗”;由此形成的以大宗为首,小宗依附的家族体系,“虽百世而其摶结不散。此宗法之组织,所以为大而且久也”。
在制度演变史上,我们看到自上而下建构国家观念的持续努力。邢义田提出:从周代封建制到春秋转型过程中,新兴封国之君一方面将各种权力向上集中,另一方面为了打击贵族而将其享有的特权下沉及平民,“使得封建制在新的形式下,得以扩大、延伸和转化”。例如,制度经典上的丧礼五服制和《孝经》使得“自天子以至庶人有了共守的礼制准则。《孝经》从‘天子之孝’讲到‘庶人之孝’,孝成了上下一体的道德核心”。
在历史过程中,这一制度向下延伸至贵族、大夫以及民间,推动了宗族组织形式的兴起和扩散。宗族制度成为中国文化的鲜明特征。钱杭指出:“世界其他民族历史上也曾经存在过号称‘宗族’的组织,但内部都没有发展出严格而系统的宗亲、姻亲范畴,更没有在父系单系世系框架内发展出一种像中国宗族制度那样完整严密的直、旁系规则……中国宗族对直、旁系进一步作出的‘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的上、下、旁边界划分,更是国际民族志报道中闻所未闻、绝无仅有的奇观。中国宗族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实在的祭祀和生活共同体,与‘以三为五、以五为九’的直系规则和‘五世迁宗’的旁系规则之间存在互为约束的机制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丧服制度的“本宗九族五服图”中以个人位置为中心,层层外推,亲疏有别。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宗族制度—丧服制度—差序格局之间的内在关联。如吴飞所言,“差序格局的解释力之所以如此之强,就是因为它抓住了丧服制度亲疏有别的根本原则”。
可以说,宗族—丧服—差序制度展示出一种特定社会组织形式及其一系列鲜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