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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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一体保护、做好审判延伸 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首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法律适用  · 公众号  ·  · 2024-05-30 15:28

正文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准确理解本批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首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有哪些鲜明特色。

答: 每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利用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发布一些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是我们通常的做法。今年有所不同,我们利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发布首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概括而言,本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案例类型多样。 本批指导性案例涵括的范围较广,涉及学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属于涉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相关案例虽然类型各有不同,但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惩不贷,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政策。

二是案例意义重大。 本批指导性案例涵括了不少首例指导性案例。例如,《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8号)系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9号)系首例隔代探望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在推动建立司法裁判规则、甚至填补立法空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民法典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如果说立法尚可以留有适度空白,司法则不得拒绝裁判。对此,《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9号)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支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隔代探望,旨在针对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案件明确裁判规则,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妥当审理。

三是案例效力较高。 与以往发布的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有所不同,这次发布的是专题指导性案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且在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可见,本批案例的效力位阶较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批专题指导性案例,切实做好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问:请介绍一下首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选取的主要考虑。

答: 本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编选主要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各类审判职能,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本批指导性案例同时涉及刑事、民事等审判领域,正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各类审判职能,做实一体保护的集中体现,有利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强化一体保护意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同时关注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刑事犯罪预防和惩治及公共利益维护等。一方面,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例如,《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指导性案例226号)对虐待、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人予以严惩,依法判处重刑。另一方面,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未成年人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例如,《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9号)准许隔代探望,就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更多来自成年亲属关爱,促进家庭和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是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推“六大保护”的有机衔接和融合发力。 例如,《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8号)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婚姻关系存续但实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问题,特别是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最大限度避免相关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又如,《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指导性案例225号)依法保护被霸凌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学生霸凌事件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环境。再如,《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7号)明确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性质认定、责任承担等裁判规则,传递清晰的司法导向,有利于促推经营者落实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定责任。

三是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延伸工作,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应当坚持能动履职,根据案件情况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指导性案例226号)就是适例,人民法院在案发后及时撤销被害人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协调解决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正是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延伸工作的应有之义,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温暖。

问:《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指导性案例225号)是一件涉学生霸凌的案例。请谈谈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和应对学生霸凌事件。

答: 近年来,全社会共同强化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不断健全完善各项预防和处置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但有的地方学生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个别学生霸凌行为引发了恶性事件,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非常恶劣。如何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学生霸凌,每个家庭都非常关心。《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指导性案例225号)发布,旨在依法保护被霸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学生霸凌事件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有效防范和减少学生霸凌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应当注重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学生欺凌报告制度,教职员工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应当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对情节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学生霸凌事件,考虑到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被霸凌者及周边同学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不宜轻易直接还击、甚至“以暴制暴”,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害。学校对学生霸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家长要做好家庭教育,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特别是,监护人对实施霸凌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同样,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指导性案例226号)是一件惩处虐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例。请问人民法院在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 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的关切。对此,我们充分理解、感同身受。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切实有效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

一是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 人民法院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2023年审结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1万件6.1万人,同比增长28.5%。对“姐弟坠亡案”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假借恋爱性侵多名幼女的倪笃群,线上“隔空猥亵”线下威逼强奸的王小山、孙保昌等,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严惩的坚定立场。可以说,对每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明确表达了“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的鲜明态度。

二是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 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还要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力量,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三是明确法律政策依据。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审判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发布案例等多种形式,明确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相关司法政策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指导性案例226号)相关裁判规则即是如此:明确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实现刑法对所涉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对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直接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明确适用故意伤害罪,并可以视情与虐待罪并罚,以全面评价犯罪行为,最大限度罚当其罪;通过综合考量残疾等级、数量、所涉部位等情节,以及伤害后果对未成年人正在发育的身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等因素,可以突破一般故意伤害案件通常以六级以上残疾认定“严重残疾”的规则,正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问:《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7号)是一件涉及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引发损害后果的案例。请问该案例对促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规定的落实有何意义?

答: 未成年人饮酒是引发各方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酒精会对其神经产生更为严重的刺激和麻痹作用,使其自我控制和行动能力受限,影响健康成长。1999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即规定任何经营场所均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亦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并规定“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可见,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已经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经营者禁止性义务。然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实践情形亦复杂多样,导致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现象一直存在,甚至多数经营者并未意识到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规定亟待落实到位。

在此背景之下,《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7号)发布,有利于促推上述法律规定的落实到位。该案例明确:“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就传递了清晰的司法规则,引导售酒者合法经营、强化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为违法售酒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且,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本案宣判后,人民法院即以司法建议方式向相关部门作了提醒。

本案中,未成年人胡某甲系初二学生,酒后游玩不慎溺水死亡。年轻鲜活生命的逝去,不仅使亲朋遭受极大精神痛苦,也是社会新生力量的不幸流失。胡某甲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其监护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饮酒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其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损失。本案例也警醒未成年人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提示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从而促进强化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社会保护,让未成年人远离酒精伤害。

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对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有何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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