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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P2P瑞盈贷非吸案一审判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

金融虎  · 公众号  ·  · 2018-12-26 16:45

正文




新金融探案 12月25日消息,近日,湖南省湘潭市P2P平台“瑞银贷”(金融虎注:又称瑞盈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一审判决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新审判。


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晓明、粟伟良、刘新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O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湘0302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一、原审被告人谢晓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原审被告人粟伟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三、宣告原审被告人刘新建无罪;四、责令原审被告人谢晓明、粟伟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各被害人投资款。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谢晓明、粟伟良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1、一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刘新建无罪,系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粟伟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为从犯,系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采信证据程序违法,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被告人谢晓明上诉称: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区别于自然人犯罪处罚,一审判决在量刑上没有区别对待;2、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小,系初犯且真诚悔罪、认罪。原审被告人粟伟良上诉称:1、其未参与非法集资;2、其在任职期间,九华瑞银中心所吸收资金已全部清退,其不应承担责任;3、原审被告人谢晓明以个人名义或者九华瑞银中心名义向特定对象借款,不应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犯罪金额,4、本案系单位犯罪;5、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6、原审判决责令其退赔投资人的投资款没有事实依据。原审被告人刘新建辩称,其公司协助上诉人谢晓明在“瑞银贷”平台上做300万元虚假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湘0302刑初461号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据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了解,湘潭九华瑞银中小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旗下运营有瑞银贷(又称瑞盈贷:www.ruiyindai.com)平台,当前该平台域名已无法访问。据天眼查信息显示,上述案件中的谢晓明、粟伟良、刘新建均为该公司股东。据百科资料显示,谢晓明系瑞盈贷总经理,粟伟良为副总经理。

通过股权渗透显示,湖南瑞盈投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34%的投资占比成为九华瑞银公司的实际控制方。根据实控方股权渗透路径显示,最终受益人显示有4位,分别为肖正元31.47%、刘新礼7.74%、梁维5.2%、谭海玲5%。


新金融探案注意到,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07月09日,湘潭九华瑞银中小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先后6次被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2018年7月26日,该公司又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今年8月7日刊登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湖南瑞盈投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瑞银中小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湘潭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湖南省弘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盈投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湘0105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解散被告湖南瑞银投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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