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理杂志
《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办,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集刊。舒国滢教授担任本刊主编,王夏昊教授、辛正郁律师担任本刊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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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胡平仁《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

法理杂志  · 公众号  ·  · 2025-02-01 17:10

正文






《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是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平仁教授新近出版的一本专著性教科书。书中充分突出“法理是法的构成和运行原理,法理学是源自法律和法学自身的理论,在法学理论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这一主题,紧紧围绕“纯粹”“基础”“前沿”三个关键词展开铺陈和论析。

《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

胡平仁  著

ISBN: 9787548759584

定价:68.00 元


就“纯粹”而言,本书是国内第一本纯粹法理学著作, 一改通行的众多大杂烩式的法理学教科书模式,自始至终以法律和法学的内部视角,来清理和整顿大学本科法理学的既有知识点,突出纯粹法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科学的法律观与法律史观,二是法律思维与法治世界观;并根据这两个基本问题的具体化,来展开纯粹法理学大致范围和具体内容的论析。该书始终坚持研究视角的内在性和研究对象的明确性及单纯性,在反对把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纳入自己的阵营的同时,自觉地以法理学的自我意识吸纳、消化和统摄与法相关的知识,确立与壮大源于法本身的内在原理。它坚守自我及领地,而又不固步自封、画地为牢。通过该书导论和各章节的知识点,读者可全面而具体地感知“纯粹法理学”的整体构成,及其与现行众多大杂烩式的法理学教材的根本区别。


从“基础”来说,该书立足于本科生和研究生阶段的求学实际, 在充分借鉴与吸收学界迄今为止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尽可能推陈出新,既凝练法理学丰厚的历史底蕴,又展示出该学科崭新的时代风貌;不少传统的范畴、概念和命题,因此得以在当代学术话语体系的炉火中重铸与打磨。如对“法”“律”“规”“范”“义务”“行为”“责任”等众多基础性及核心性专业术语,都能从其本义出发,进入其专业含义;对“法律权利”的微观构成、“法律义务”的内涵辨误、“权利本位论”的重新定位等问题,提出了众多新颖而确切的创见;对“法律要素”“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律体系”等众多基础性知识点,大胆精简,合理归并为“法律的形式结构”一章,从而使其与“法律的核心内容”一章相呼应;并就“法律体系”提出了部类法结构和部门法结构的两分法。随后新增了前沿性和创新性的“法律主体”,使之统摄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司法主体、法律接受(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监督主体等,并由此引出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在法律运行板块,重新清理了“法律实施”的内涵和外延,把作者世纪之交首倡的“法律接受”理论置于更为重要与适当的位置上,使之与“法律执行”相对,刷新了“法律关系”,并设专章总揽与探讨“法律救济”。在法律纵向发展板块,用作者所提炼出来的“法的国家化、国际化和全球化”来涵盖与深化法的历史发展进程的描述,且用“法律传统”理论来沟通历史上的法与现代法治理论及实践。在新增了许多基础性和前沿性知识点的同时,将丰富庞杂的法理学知识系统集约为12章,使其更为紧凑合理。这不仅优化了教材结构,减轻了学生学习、理解与记忆负担,而且有利于学生以简驭繁及整体把握能力的培养。



在夯实“基础”的同时,把学生直接带到学术“前沿”。 该书以理性的批判眼光和强烈的创新意识,重新审视学科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现实法律生活及法治实践,基于逻辑生长点和现实生长点,提炼出众多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广阔发展空间的法学范畴及法学理论命题,尽力凸显法理学对现实生活和法律实践的解释力与引导力。 如在法律的核心内容问题及相关表述上,本教材没有沿用学界流行的“权利义务”的观点,而是采纳了作者本世纪初首倡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提法,这样更切近法律实际。 该书首次将“法律权力”提升为法律的核心内容与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并在与相关学科权力概念的比较研究中,深入论析了法律权力的独特意蕴和现代社会的法律权力结构,颇具学术新意。


该书特设“法律主体”一章,力挽国内外学界普遍把法律主体混同于法律关系主体,或是等同于“法律中的人”,并片面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自治性,忽视法律主体的内在条件,进而盲目地把动物、河流、人工智能等类推为法律主体等种种似是而非的状况,提出法律主体研究既要充分考虑被“视为”主体的实体享有并行使权利或权力的必要性,更要审慎思考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并刷新了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内涵及条件, 为当下热议的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问题和环境法学的相关讨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英美法系的法学研究一直是以司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而大陆法系等成文法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学研究是以立法为中心构建的,直到20世纪后期(我国则是近10多年)才逐渐从立法中心转向司法中心。


胡平仁教授立足于法律生活实际,率先把“法律接受”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范畴提出来并进行专门的学术探讨。 《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明确提出:有如被遗弃的孩子,在法学研究中一直处于缺位状态的“法律接受”,指的是社会公众对待法律的实际态度和行为,即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漠视、应付、规避、违背和抗拒等行为反应;法律接受不仅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一个能与法律创制、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相对应的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是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今后的一个重要生长点。


即使是附录,该书法理思想的洞见也随处可见:如认为道德依赖法律的最高形式是道德接受法律的锻造,即道德法律化。其 具体情形有四:


(1)道德的法律激励: 也就是将道德规范中一些正面倡导的行为转化为法律权利,使行为主体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尊荣权、优待权、报偿权、补偿权、抚恤权等)。


(2)道德的法律强制: 即将道德规范中一些正面要求、中性限制或反面禁止的行为,具体转化为法律上的应为义务或勿为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以法律强制手段令相关主体约束自身行为,或承当法律后果。


(3)道德的法律赋形: 内容细化(规则化)与程序化。道德通常只是关于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的一般性观念和原则,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表现形式,因而道德法律化意味着对道德的细化(规则化)与程序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反对见危不助、见死不救入罪的人,往往是基于对“见”和“救”的大而化之的日常大众思维状态,而忽略了法律思维的精细化要求与技术对“见”的状态和“救”的方式应该、也可以做出的细致区分与界定。


(4)道德的法律限度: “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法律是低限度的道德。”即法律中的道德内容必须是最基本、最普遍的要求。


《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所附“法律价值”部分,则透彻论析了“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平等是法律的普遍价值”“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等众多全新的命题。


总之,本书视野开阔,观点新颖、内容丰富、论析明快、结构简炼、体例规范、行文畅达生动;真正做到立足法理学的内在逻辑和现实情形,注重体系创新和学术前沿视野,本书因此而成为厚实且颇具新意和高度的法理学学习与研究的新平台。 除适合本科生外,于法学硕士生、博士生甚至法学研究者,都颇具置于书案、随时翻阅的价值。


作 者 简 介

CSUPRESS





胡平仁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胡平仁,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致公党党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2018.7- ),湖南省法学理论研究会会长(2008.7-2023.5),中国致公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法治专业委员会委员(2018.4-2023.4),在湘潭大学法学院工作期间,曾兼任副院长。2002年6月-2003年9 月,旅居大洋洲南太平洋岛国萨摩亚,考察宪政与社会自治、法律与习俗等问题,受到萨摩亚总理图伊拉埃帕·萨伊莱莱·马利埃莱额奥伊的接见。


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其中重点项目1项),出版《宪政语境下的习惯法与地方自治》《法律社会学》《中国传统诉讼艺术》《纯粹法理学》等法学著作 8 部,独撰和主编《法理学 》教材6部,在《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等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法学论文 60 余篇。


目 录

CSUPRESS

导论

一、学界对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基本认识

(一)等同论

(二)并列论

(三)从属论

(四)交叉论

二、回归纯粹的法理学与法哲学

(一)区分法理学与法哲学的根据与理由

(二)纯粹法理学在法学理论家族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三、走向纯粹法理学的几个观念性障碍

(一)“法理学”英文名称之误

(二)法理学是否需要哲学基础

(三)“存在纯粹的法理学吗?”

四、纯粹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和范围

(一)确立科学的法律观与法律史观

(二)树立法律思维与法治世界观

思维弹射

第一章  法的涵义、特性和功能

法海潜航

一、法、法律的词义

(一)中国古代“法”的原始意义

(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

(三)西方及当代中国“法”和“法律”的区别

二、法的基本特性

(一)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

(二)法是一种权威性价值准则

(三)法具有制度化的强制性

(四)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五)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

三、法的功能与局限

(一)法的规范功能

(二)法的社会功能

(三)法的局限性

思维弹射

第二章  法律的核心内容

法海潜航

一、从人权到法权

(一)人权及其历史发展

(二)人权的法律保护

(三)法律权利的涵义

(四)法律权利的结构

二、法律权力

(一)相关学科的权力概念

(二)权力的法学意蕴

(三)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

(四)国家权力的类型

三、法律义务

(一)义务概念的语义分析

(二)法律义务辨误

(三)法律义务的表现形态

(四)为何要履行法律义务

四、法律本位问题

(一)“法律本位”论战中的几种观点

(二)对“权利本位”说的重新定位

思维弹射

第三章  法律的形式结构

法海潜航

一、法律要素

(一)法律概念

(二)法律原则

(三)法律规则

二、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涵义和形态

(二)当代中国大陆的法律渊源

三、法律分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四、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和特征

(二)法律体系的部类法结构

(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思维弹射

第四章  法律主体

法海潜航

一、法律主体的内涵及形态辨析

(一)主体、主体性和主体间性

(二)法律主体有别于法律中的人

(三)法律主体不等于法律关系主体

(四)法律主体的涵义及表现形态

二、法律主体的成立条件

(一)法律主体:法律性和主体性兼备

(二)权利能力:法律主体的必要条件

(三)行为能力:法律主体的核心条件

(四)责任能力:法律主体的保障条件

三、动物和人工智能可否成为法律主体

(一)动物不应成为法律主体

(二)人工智能不可成为法律主体

思维弹射

第五章  法律行为与法律程序

法海潜航

一、法律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脉动

(一)法律行为的内涵

(二)法律行为的外延

(三)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

(一)法律程序的生命体征和生命形态

(二)法律程序的功能及作用方式

三、程序正义是法律的生命护甲

(一)程序正义的含义和由来

(二)程序正义的标准

思维弹射

第六章  法律创制

法海潜航

一、法律创制的实质要义

(一)法律创制释义

(二)法律创制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

二、法律创制的体制与原则

(一)法律创制体制

(二)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三、法律创制程序

(一)法律案的起草

(二)法律案的提出

(三)法律草案的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五)法律的签署与公布

四、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含义和制约因素

(二)法律效力的范围

(三)法律效力的等级规则

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一)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及其方式

思维弹射

第七章  法律实施

法海潜航

一、法律实施新语

(一)法律实施的常态与病态

(二)法律实施的意义

二、法律执行

(一)法律执行的主体

(二)法律执行的类型和功能

(三)法律执行的原则

三、法律接受

(一)长期被忽略的法律接受

(二)影响法律接受的因素

(三)法律接受的方式

四、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性及类型

(四)法律关系客体的误区与辨正

(五)法律关系的生灭变更

思维弹射

第八章  法律救济

法海潜航

一、法律救济界说

(一)法律救济的概念重塑

(二)法律救济的原则省思

二、自力救济

(一)自卫与自助

(二)和解与谈判

三、社会救济

(一)民间调解

(二)商事仲裁

四、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的含义重整

(二)行政救济的形态重述

五、司法救济

(一)司法救济的含义和形态

(二)司法救济的原则和要求

材思维弹射

第九章  法律实现

法海潜航

一、普遍守法(法律遵守)

(一)守法的要素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三)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二、人人护法(法律监督)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理论依据

(三)法律监督的要素

(四)法律监督的体系

三、法律责任的地位与本质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和地位

(二)法律责任的类型

(三)法律责任的本质与条件

四、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归责的涵义

(二)归责要件

(三)归责原则

(四)免责条件

(五)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

思维弹射

第十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法海潜航

一、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的标志及历程

(二)法律职业机构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法律职业素养

二、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内涵和意义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三)法律解释的原则

(四)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

(五)法律解释的特殊方法

三、法律推理与推定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征

(二)分析推理(形式推理)

(三)辩证推理(实质推理)

(四)法律推定

四、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二)法律论证的进路

思维弹射

第十一章  法的国家化、国际化与全球化

法海潜航

一、法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二)禁忌与图腾——法律的源头

(三)从原始习惯到原始习惯法

二、国家法的产生

(一)国家法产生的必然性及标志

(二)东方国家法的产生

(三)西方国家法的形成

三、法律发展与法律传统

(一)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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