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夯实“基础”的同时,把学生直接带到学术“前沿”。
该书以理性的批判眼光和强烈的创新意识,重新审视学科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现实法律生活及法治实践,基于逻辑生长点和现实生长点,提炼出众多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广阔发展空间的法学范畴及法学理论命题,尽力凸显法理学对现实生活和法律实践的解释力与引导力。
如在法律的核心内容问题及相关表述上,本教材没有沿用学界流行的“权利义务”的观点,而是采纳了作者本世纪初首倡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提法,这样更切近法律实际。
该书首次将“法律权力”提升为法律的核心内容与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并在与相关学科权力概念的比较研究中,深入论析了法律权力的独特意蕴和现代社会的法律权力结构,颇具学术新意。
该书特设“法律主体”一章,力挽国内外学界普遍把法律主体混同于法律关系主体,或是等同于“法律中的人”,并片面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自治性,忽视法律主体的内在条件,进而盲目地把动物、河流、人工智能等类推为法律主体等种种似是而非的状况,提出法律主体研究既要充分考虑被“视为”主体的实体享有并行使权利或权力的必要性,更要审慎思考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并刷新了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内涵及条件,
为当下热议的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问题和环境法学的相关讨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英美法系的法学研究一直是以司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而大陆法系等成文法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学研究是以立法为中心构建的,直到20世纪后期(我国则是近10多年)才逐渐从立法中心转向司法中心。
胡平仁教授立足于法律生活实际,率先把“法律接受”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范畴提出来并进行专门的学术探讨。
《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明确提出:有如被遗弃的孩子,在法学研究中一直处于缺位状态的“法律接受”,指的是社会公众对待法律的实际态度和行为,即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漠视、应付、规避、违背和抗拒等行为反应;法律接受不仅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一个能与法律创制、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相对应的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是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今后的一个重要生长点。
即使是附录,该书法理思想的洞见也随处可见:如认为道德依赖法律的最高形式是道德接受法律的锻造,即道德法律化。其
具体情形有四:
(1)道德的法律激励:
也就是将道德规范中一些正面倡导的行为转化为法律权利,使行为主体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尊荣权、优待权、报偿权、补偿权、抚恤权等)。
(2)道德的法律强制:
即将道德规范中一些正面要求、中性限制或反面禁止的行为,具体转化为法律上的应为义务或勿为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以法律强制手段令相关主体约束自身行为,或承当法律后果。
(3)道德的法律赋形:
内容细化(规则化)与程序化。道德通常只是关于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的一般性观念和原则,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表现形式,因而道德法律化意味着对道德的细化(规则化)与程序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反对见危不助、见死不救入罪的人,往往是基于对“见”和“救”的大而化之的日常大众思维状态,而忽略了法律思维的精细化要求与技术对“见”的状态和“救”的方式应该、也可以做出的细致区分与界定。
(4)道德的法律限度:
“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法律是低限度的道德。”即法律中的道德内容必须是最基本、最普遍的要求。
《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所附“法律价值”部分,则透彻论析了“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平等是法律的普遍价值”“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等众多全新的命题。
总之,本书视野开阔,观点新颖、内容丰富、论析明快、结构简炼、体例规范、行文畅达生动;真正做到立足法理学的内在逻辑和现实情形,注重体系创新和学术前沿视野,本书因此而成为厚实且颇具新意和高度的法理学学习与研究的新平台。
除适合本科生外,于法学硕士生、博士生甚至法学研究者,都颇具置于书案、随时翻阅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