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莺
2024年4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
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小鹏汽车”)的一件名为“
一种车位共享方法和装置
”的专利
ZL202011233804.8
,经合议组审理后,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
专利权全部无效
。无效请求人是一个自然人。
根据说明书记载,小鹏汽车这件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停车场复杂导致车主很难找到停车位,因此通过预留共享车位的信息来解决这一难题。这件专利申请于
2020年11月6日
。
值得注意的是,无效请求人引用的证据1(
CN205862611U
),也是一件名为“
一种基于分享车位的管理系统
”的发明,解决的是与小鹏汽车该专利相似的技术问题,就是通过移动终端协助寻找空闲车位。这件专利申请人是杭州钰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申请于
2016年8月15日
。
从合议组的创造性评述来看,证据1几乎公开了小鹏汽车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虽然二者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足以使得小鹏汽车的专利具有创造性的高度。这一点,合议组评述的理由很充分。
因此这件专利从申请到无效的整个过程,也暴露了当前包括企业和专利局在内的对于专利质量问题的诸多隐患。
按常理来看,无效请求人引用的证据1,早于小鹏汽车专利四年,因此小鹏汽车在研发过程,乃至申请专利之前,应该对此进行充分检索,看是否有类似的创意已经被公开了。但是遗憾的是,目前从小鹏汽车专利的权利要求撰写和证据1公开的内容来看,并没有体现出显著的区别。
那么到了专利局审查阶段,审查员也理应在实质审查阶段对该专利进行全面检索和审查,以指出该专利存在的问题。但遗憾的是,从专利局系统中查询该专利的审查状态显示,该专利进入发明实质审查之后,审查员都没有发通知书,就基于首次检索的结果,直接授权了。这种方式的审查质量值得进一步研究。
而且在专利审查员的首次检索记录中,引用了大量现有技术文献(A类),没有破坏新创性的X、Y类文献。也没有检索到本案中无效请求人引用的证据1。
因此,这件专利的实质审查,更像是走了一个流程(权利要求没有任何修改),而对于该专利的质量似乎没有一丝贡献。
毫无疑问,这与当下专利局对外宣称的高价值专利和高质量审查是背道而驰的。
在此之前,小鹏汽车也有几件专利遭遇无效挑战,也有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像“剪刀门”专利
,所用的无效证据就是小鹏汽车自己的专利,湖北审协的审查员发出了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了X类文献。而另一件备受争议的反映专利审查质量的
小鹏汽车“自动泊车”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