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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为《平等保护产权,给民营企业吃颗定心丸》
2016年11月2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了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全文,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这时,距离同名文件被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已近3个月。很多民营企业家都在观望,自己头上“原罪”的帽子,这次是不是真的可以摘掉了?
“因为今年上半年民营企业的投资增长率掉到了2%,同时资本流出的量非常大。中央高层也获得了这个数据,他们有一个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关注,应该说也是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盛洪说。
5月,盛洪被国家发改委邀请参加了这一文件的专家论证会,看后的感觉是,中央的态度是真诚的,确实想纠正错误,希望挽留住民营企业,不要往国外走。
盛洪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计算后发现,从2000年以来,国企就业岗位在减少,民营企业提供了百分之百的新增就业。到2015年,民营企业提供了90%以上的新增GDP,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另一方面,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份报告则显示,大陆民营企业海外并购交易的数量,从2011年的139个增加到2015年的207个,增加了约50%,金额更从64亿美元增长到222亿美元,翻了近两番。这一数字,还未包括海外置业、大额保险购买等个人资产的流出。
上海某服装企业加工厂内
北京商人南湖第一次看到这份文件,是在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一个企业家同学群里。一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老大哥转了一篇解读文章,题目叫做《中央大赦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
“我当时就觉得这个题目很有意思,所有的原罪都大赦了,应该是个‘喜大普奔’的事情。但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出台,我觉得非常及时,甚至也许有一点晚了。因为我看到今天我周边的同等级别的企业家,或者企业规模小一些的,基本上都移民了。我可能是硕果仅存的少数人之一。”南湖说。
南湖发现,尽管周围的朋友都走了,但几年后很多人绕了一圈又回来,继续在国内做生意,似乎什么都不耽误。毕竟国外文化不同,生意不如国内好做。但这些人的身份是否变成了外国人,资产的性质也变成了外资呢?南湖也不方便问,只能心里嘀咕。
南湖看到的,是很多人企业做到一定程度后就开始想移民,没有心思去想怎么把企业做得更大,或者长久经营。
走的原因有很多,雾霾,食品安全,孩子的教育——现在把孩子送出去留学的时间越来越早,但最重要的还是安全。“因为这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没有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保障,企业家的心就定不下来。”南湖说。
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一般指大陆民营企业家们在早期经营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对此,文件中的表述是,“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通俗地讲,就是一些在当时属于“非法经营”、“投机倒把”,但现在认为属于正常市场行为的,不再追究。
但在全国律协刑专委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看来,这个用法并不准确。
“一提到企业家的原罪,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偷税漏税、走私、投机倒把这些不好的行为,当初你靠这个起来的,好像现在不追究了。但实际上,基督教里说的原罪,针对的不是行为,而是身份。你是亚当、夏娃的后代,所以什么都没干,也生下来就有罪。最开始我们对民营企业的理解就是这样,只要不是公家的,你肯定是骗人的。这个概念要搞清楚,否则一说赦免原罪,好像所有的民营企业家起家的时候都有问题。”他说。
田文昌理解的赦免“原罪”,更多体现为一种观念上的平等对待。过往代理民营企业的案件,他常常遇到不公平的对待。例如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有时法官甚至公开告诉他,我首先要保护国有资产,因为不这样做的话有可能会受到指责。
最极端的一个案件,有次一位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庭长平反了一个民营企业主的案件,后来就被调查了。
“人们天然的就会想,为什么你翻这个案子,肯定是对方给你送了钱。查了三个月,发现那家穷得叮当响,根本没钱。然后就说,是不是你跟他老婆有什么问题?再一查发现他老婆六十多了,也不可能。最后虽然被证明是清白的,但查这一回也折腾得够呛,说以后这样的事儿我再也不管了。但如果翻的是个国企的案子,大家就不会觉得有什么。”
田文昌认为,这种观念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就是民营企业家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低,因为弄错了也不用太担心后果。为此,律师们常常会给客户建议,如果可能,最好能让企业上市。
“哪怕上个‘新三板’,融不到什么钱没关系。因为上市的过程中,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都要对你的财产进行严格的审查、审计,查着都没问题才能上,这就等于为上市公司的财产合法性做了一个背书。而且上市以后大家一买股票,也让这个公司不再是私人财产,有了一定的公共性,地方政府执法的时候就会有些忌惮、不敢太乱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律师韩良说。
相关配套措施出台前,如何让民营企业家们感到安心?盛洪和田文昌都认为可以通过平反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争议案件来实现。
11月29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特别提到要“着重抓好重大典型案件的甄别、纠正和宣传工作”,一些案件的平反或许为期不远。
最高法院文件提到,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专门作出系统的决策部署,给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作出明确分工,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法院的工作任务。
它要求各级法院,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同时,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认为,过去在不同的背景和情况下,对于一些产权案件的处理方法和尺度上可能会有所不同,民营企业家遇到这些问题可能比较多。对于历史上的案件应该怎么正确认识,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思路,这样才能对人们的看法有一个调整。
“标准就是这次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文件,前半部分列举了大的原则。把这些历史上的问题能够讲清楚、解决好,对于稳定今后的财产关系,稳定财产所有者特别是企业家的预期,是有现实意义的。”他说。
(文中南湖为化名)
记者/任重远
编辑/李克难 美编/黄静
新媒体编辑/丰泽 马茹均
本文节选自《平等保护产权,给民营企业吃颗定心丸》,原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6年第35期,总第6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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