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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已注销企业偷税,税局为何不追责 | 理道说案

理道财税  · 公众号  ·  · 2019-11-06 17:02

正文

■ 作者:蔡影雪 导师:陈秀仪

一、案情概况

王颖于2017年2月向北京东城地税稽查局举报了北京科羽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科羽翎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王颖从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知科羽翎公司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详情,包括人员名单,收入金额,应缴纳时间等,线索均很清晰。并且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也提出,若税务机关开具协查函,该中心就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北京科羽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具体信息。

而起诉时,王颖为无业状态,诉讼书也未披露王颖是否为科羽翎公司的前员工,王颖如何从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获取该公司的人员名单及完税情况,诉讼书也未披露。

由于该公司已于2016年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该纳税人实际为注销状态,因此稽查局对该检举案件做 暂存待查处理

王颖不服,向北京东城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京东城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对该检举案件做暂存待查处理的行政行为。王颖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败诉。

二、法规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及《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主体资格依法确定,涉案扣缴义务人即被检举人已经注销的法律效果相当于自然人死亡,在《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注销后继承其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的主体作出规定的情形下,税务机关不能再对已经消灭、不存在的被检举人进行立案稽查并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王颖要求税局对已经注销的被检举人予以立案检查,违反法律规定,税局作出的暂存待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理道分析

本案中,王颖是在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科羽翎公司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详情,证据、线索清晰,但由于该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手续,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因此税务机关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虽然本案例中,税局未对已注销企业追责。但在实务中,出现企业办理了工商注销但未办理税务注销,仍被税局要求补税的案例;也存在因虚开发票行为,虽然企业已经注销,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因触犯了《刑法》中关于虚开发票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注销纳税主体被发现注销前有偷税行为处理意见的批复》 (浙国税法[1999]75号) 对于纳税主体在终止前偷逃的国家税款,税务机关有依法追缴入库的义务。对原纳税主体为企业法人的,原则上以企业法人自有资产承担其偷税的经济责任。由于公司注销清算后的资产由股东承继,股东应在承继资产范围内补税。

因此,当法律责任涉及个人时,企业注销不能成为推卸个人责任的理由。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合法合规地经营才是致富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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