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增业务
今年2月份的“再融资新规” 已经给定增业务套上了紧箍咒(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前总股本20%,距前次募资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只允许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
而此次“减持新规” 又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行为予以规范限制,定增投资者的退出时间将进一步拉长,退出成本也势必增加。
无疑是雪上加霜!
2、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本次“减持新规”要求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而减持股份的,也应当参照规定执行,因此担保品(股票)的平仓变现受到了一定限制。市场上有观点认为“减持新规”影响了担保品的流动性,从而联动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质押率、利率,进一步导致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规模萎缩。
我个人观点:不利影响肯定是存在的,但不至于过分解读。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资金融出方最关心的是融资人的还款能力以及担保品的价值,至于担保品的流动性并不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实践中,以限售股作为担保品而限售期长于融资期限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非常常见,在限售期内融资人违约或触发平仓条款还需要等到限售期结束后才能处置担保品,可见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担保品的流动性对资金融出方开展业务的意愿影响有限。
3、创业投资业务
IPO是创业投资项目的重要退出渠道,而根据“减持新规”,IPO前股份属于“特定股份”,减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扩大直接融资的政策背景下,创业投资肯定是监管政策重点保护的业务品种。为了避免 “减持新规”误伤到创业投资业务,证监会在“减持新规”《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在“减持新规”出台不到一周的时间内,证监会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与《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对A股IPO审核中掌握的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的原则和要求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归纳如下:
A、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锁定期为1年。
注: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行人的任何股东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应适用比《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更长的锁定期,即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IPO前股份锁定1年是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标准。
B、在IPO中,存在一种相对较为少见的情况,即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为了,鼓励创业投资,证监会规定: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是第一大股东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为1年。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 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 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 “522”条件,即:
(a)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b)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4)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成为协会会员,产品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请注意: “股权投资基金”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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