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滨所做的药品推介,稍有常识的人一看便知真假,但它们却能一路绿灯,“攻陷”各大卫视,委实值得深思。与其说刘洪滨等人神通广大,毋宁说有人大开方便之门,监管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尽到监管之责。
众所周知,国家对医疗广告的发布极其严格,《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那些所谓“药到病除,完全康复”的药品广告,是否真正经过核实?
“魏则西事件”之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严禁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还强调,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而刘洪滨所做的医疗广告,显然与规定毫不相符。
广告法更有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不仅刘洪滨应该承担责任,电视台也难辞其咎。更重要的是,相关责任不只是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责。可是,刘洪滨们被追究刑责了吗?
刘洪滨们逍遥法外,只会坑害更多的无辜患者。无论电视台还是监管部门,理应守土有责。在这条黑色的利益链条上,哪怕有一个环节负起责任,刘洪滨就不可能得逞。医疗广告,人命关天,不让刘洪滨再招摇撞骗,不让患者再被坑,需要法律硬起来,监管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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