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对照表
自2019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时隔两年财政部正式发布修订稿,这意味着新修订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即将正式发布。202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将迎来大变动,请提前预览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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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012年发布实施的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2012〕16 号)、以及2019年7月8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厅函〔2019〕428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 财资便函〔2021〕83号)。【三个文件的区别】
总体来讲
1、从范围来讲,应急厅函〔2019〕428号把应急管理部门管的写的很清楚,把他们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写的不清楚,比如交通、军用等,这一次到了财政部又把以前财企〔 2012〕16 号涉及到的军用等纳入进出来了。
新增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这些都单独列出。毕竟财政部管费用管的业务范围要比应急部要广。按照“管业务管安全”的原则,这个文也应该由财政部牵头编制。
2、里面涉及排序的问题,除了第四十六条解释权,其他条只要涉及两个部门的,均将应急管理部放在了财政部门前面,这是财政部写的,可能出于谦逊的态度吧。
遵照煤监变成矿山安全监察局,把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责也划入矿上安全监察局,这次统一改为了“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3、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内容中改动大的主要是: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演练支出;
重大危险源的使用范围增加了很多,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支出;
将事故隐患奖励放在每个行业中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4.第十七条【缓提、少提的条件】企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在确保安全投入的基础上,安全费用上年末结余达到企业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但是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
增加了追责条款
第四十二条【违规处理】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追责条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修订后对照表
来源:HSE中心
来源:EHS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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