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如何处理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法律上,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的义务,该项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是身份义务的一种。虽然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但赡养人之间仍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作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当然拘束被赡养人。只有赡养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被赡养人的意愿时,赡养协议才可能有效。例如本案中,赡养协议中完全免除部分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就因违反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一法律规定而无效。
同时,即使赡养人间订立了赡养协议并且经过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比如父母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致医疗费等支出增加,父母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仍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在被赡养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对赡养义务进行再次分配时,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赡养人在生活、居住、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赡养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上,既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支付,也可以通过实物的方式支付。有多个赡养人的,各子女应共同承担赡养费用。同时,赡养义务的履行,也不限于经济上的供养义务,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例如将被赡养人接到家中共同生活、经常探望被赡养人等。
综上,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协商安排被赡养人赡养事宜的重要途径。在被赡养人的要求下或者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之间以及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均可以达成赡养协议。但赡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首先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其性质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对此,建议如下:
●赡养老人本应尊重老人意见。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首先应征得老年人的同意。老年人在签订后知情的,也可以对赡养协议进行追认。赡养人之间对赡养义务有争议或者老年人提出要求的,赡养人或者被赡养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主持签订赡养协议,并监督赡养协议的执行。
●正确认识赡养协议的性质。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尊老爱幼的美德都不会因赡养协议的签订而消灭,我们应当认识到赡养问题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有伦理、有道德、有法律基本义务的要求。认可赡养协议的效力,仅仅是尊重一定限度内家庭就赡养问题所作的协商,而赡养义务从不会因这种安排而被免除。因此,赡养协议应当避免完全免除部分子女赡养义务的约定。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得协议免除。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未尽抚养义务、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财产分配不公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鼓励多种形式的赡养。基层组织日常要充分宣传赡养形式的多样性,鼓励子女从经济资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赡养老人,考虑老人的特殊需求;引导多子女家庭分工协作,共同照顾好老年人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