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大案、要案、难案、奇案、冤案,以法律人的专业,公共人的热忱,书写者的温情,关注中国刑事诉讼的前世今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女法官国际日丨 MV《正义玫瑰》推出!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因为一张AI生成的图片,他告到了法院!一系列 ... ·  3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王花萍、李燕锋、邓莹莹代表:亮出法律武器,向 ...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备忘录

法院指派援助律师不当亦可成为发回重审的理由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11-16 11:45

正文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刑事备忘录”关注本公号

欢迎投稿:[email protected](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玉昆,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阳原县,现住阳原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 刑事 拘留,同年4月14日取保候审。现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审理经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玉昆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作出(2017)冀0727刑初44号 刑事 判决。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审判程序违法,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经审查查明,原审被告人刘玉昆是从沈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药,二人是销售假药的上下线关系,犯罪行为存在关联,阳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指派律师桑某同时担任二人的辩护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四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7刑初44号 刑事 判决;

二、发回阳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敬民

审判员王伟新

审判员牛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思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伪造党支部印章与入党志愿书冒充中共党员如何定性


罕见:被控受贿393万法院仅认定13万


代购毒品时在毒资以外另收50元车费能否认定为牟利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