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的第一个月
又有一批新规开始施行
一起来看看吧
↓↓↓
根据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据此对放假调休原则作进一步优化完善,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8天,国庆节自10月1日起放假调休7天,劳动节放假调休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我国能源领域立法空白。其中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三种情形,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完善反洗钱制度措施。其中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评估国家、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加强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指导,支持和鼓励反洗钱领域技术创新,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其中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收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处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维护烈士尊严荣誉,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条例补充烈士评定情形,完善评定后的复核程序,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完善抚恤优待和服务保障,明确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渠道,并对烈士老年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加强荣誉激励和优待帮扶等。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调整共新增91种药品,覆盖肿瘤、慢性病、罕见病等多个领域。同时,调出了43种临床已被替代或长期未生产供应的药品。本轮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3159种,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中药饮片部分892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和准驾年龄上限规定,年龄上限均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申请延长驾车时间规定。年龄在63周岁以上需要继续驾驶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关于国家免疫规划百白破疫苗和白破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将现行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次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简称百白破疫苗)和6周岁接种1剂次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的免疫程序,调整为2月龄、4月龄、6月龄、18月龄、6周岁各接种1剂次百白破疫苗的免疫程序。
新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被单列为法律援助服务的类型之一,同时,遭受校园欺凌,农作物和养殖产品受损,征地拆迁权益受损严重,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也被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条例还明确了四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六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规模供水加压泵站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等新型供水方式纳入集中式供水进行管理;明确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作为消防设施使用。条例还设专章规范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要求有关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和回收的废旧材料,经营者应当建立涉水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苏首次针对单一机构进行专门立法。条例明确省产研院的机构性质和职责定位,确立省产研院运行管理架构,支持省产研院深化改革探索等。其中,对“项目经理”“团队持股”“拨投结合”等省产研院已有的改革探索予以确认,特别是支持省产研院公司依法设立长存续期限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探索“对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
《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办法明确,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预警信号种类和级别,规范预警信号发布,加强预警信号传播,完善保障措施等。其中明确,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规定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本省设置的标准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
《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于2025年1月2日起施行,就完善低收入人口分层认定体系、分类救助政策体系、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等作出细化规定。其中,适度放宽认定标准,扩大保障范围,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低保边缘家庭收入由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放宽到2倍,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由收入扣减刚性支出低于低保标准,调整为刚性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超过60%等。
《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新增城区常住人口100万城市建筑高度控制线,明确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严格限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并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项目范围拓展至所有城市新建的100米以上建筑。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自2025年1月起,苏州市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的划拨方式,由此前的年初一次性到账,改为按月划拨。个人账户每月划入额度为本人全年标准的1/12,于每月1日计入退休人员账户。此次调整仅涉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方式,不涉及其他医保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