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列读物
《大宪章》
格兰维尔《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
福蒂斯丘《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治》
白哲特《英国宪制》
戴雪《英国宪法研究导论》
霍尔斯沃思《英国法的塑造者》
波洛克《普通法的精神》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
《大宪章》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历史长河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宪法文本
,自1215年起,距今800年来一直是各国近现代文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立法蓝本之一,它与美国宪法一起构成了人类法治历史上的里程碑。此次出版的《大宪章》,甄选国内最新译本,由剑桥大学英语历史语言学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陈国华翻译。本书由韩大元作序,王振民、屠凯合作撰写导读,开篇则是陈国华先生的译序《宪法之祖:800年后的回顾与解读》。正文部分是《大宪章》的中译本,最后的附录部分依次排列《大宪章》英文原文,旁加陈国华译注,以及《大宪章》拉丁文原文。《大宪章》的条文大多成为历史遗迹,但从
著名的第39条
演化出来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则永垂不朽:“
任何自由人将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到伤害,朕亦不会对之施加暴力或派人对之施加暴力,除非通过其平等人士之合法裁决或通过英格兰法裁决。
”它所代表的法治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是如今人们纪念《大宪章》最重要的原因。
《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
号称英国法的开山之作
,写于12世纪末,作者据称是格兰维尔,原书以拉丁文写成,
大量运用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论述英国法
。全书共十四卷,其序言模仿了查士丁尼法典序言,其内容主要涉及直属受封地诉讼、圣职授予权、寡妇财产、嫁资、赠予、遗嘱诉讼等。
《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是十五世纪英国法学的经典,作者为福蒂斯丘爵士,曾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本书首次将他的两部重要著作——《英格兰法礼赞》和《论英格兰的政制》——合并一处,并添加了导论、注释和参考书目。其中,《英格兰法礼赞》是福蒂斯丘在流亡中为英国王子讲英国法的讲义,后来听讲的王子随其父亨利六世一起被弑,所幸讲义留存。这本书开头称引《圣经》和罗马皇帝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说明王子为何应当学法:《圣经》有言,君有二职,“为他的人民征战,并用公义给他们裁判”。这本书还提出了另外
两个经典命题:英格兰的法律和习俗是最老的,所以是最好的;英格兰实行的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君民共治”),国王未经臣民同意不得改变国法和征税
。前者的理由是,英格兰法比其他任何法律都要古老,假如它不是最好的,那么它在被征服的时期或者罗马法统治世界的时期就会被废止。后者突显了英格兰法中古老的法治和共治色彩。
《英国宪制》是十九世纪从政治学角度阐释英国宪法的经典,作者为白哲特。本书言简意赅,从制度的现实运作而非人云亦云的理论出发,来阐释英国宪制。
最早准确而写实地阐释了内阁在英国宪制中的枢纽地位——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连字符”和“纽带扣”
。本书还
独树一帜地采用“尊崇”这一政治心理学概念,分析女王和贵族院存在的价值
。阅读本书,可以回答一个常见的疑惑:王室和贵族院几乎没有实权,似乎既非必要又无效率,其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应不应废除?白哲特一方面承认英国是“事实上的共和国”,是“坐在公共马车后排的秃顶男人”(意指中产阶层)在统治,另一方面却认为,正是王室、贵族院这些“政府的尊荣部分是那些带给它力量的部分”,内阁、众议院这些“有效用的部分仅仅利用这种力量”,“政府中华丽的部分有必要,因为它们是政府的生命力之依赖”。因此,在白哲特看来,
英国宪制的优点就在于“它包含了一个简单的有效率的部分,这个部分在有事的时候和需要时可以比任何没有试验过的政府机构都运作得更为简单、更为容易;而且它还同样包含着历史性的、复杂的、威严的、戏剧化的组成部分,这个部分继承自长久的过去——它抓住了大众——它通过一种感觉不到但却无所不在的影响力引导其臣民的思想
”。
《英国宪法研究导论》是
十九世纪
英国宪法学的经典,
作者戴雪在本书中
对英国宪法原则做了著名概括,即
“议会主权”、“法治”及“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惯例的关联”
。
原书首版于1885年,初稿是给牛津大学法律系学生授课用的讲稿,至今已出版至第十版。
本书已出版过两个中译本,分别由谢无量和雷宾南先生所译。
此次新译本汲取前人译本的优点,同时更贴近原文的语序和含义,对术语的翻译也做了更新,使之适应于目前学界的通说和当今读者的阅读习惯。
从这本书中,我们不单能知道英国这种未法典化的宪法之柔韧、保守、延续和实名相违,更重要的是,能知道英国为何没有法典化宪法而能实现限政、保障人权。
其秘密就在于:
英宪是英国普通法院遵奉法治、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法治、人权的来源
。
《英国法的塑造者》是二十世纪早期的一本介绍性著作,作者霍尔斯沃思曾任牛津大学瓦伊纳法学讲座教授。
阅读本书可以明晰英国法律史的“道统”
。前三讲介绍中世纪的法律塑造者——首先是格兰维尔与布雷克顿,他们是普通法之父与普通法的创立者;接着是爱德华一世
,正是在其当政期间(1272—1307年),人们才开始看到普通法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
然后介绍利特尔顿与福特斯丘,他们的著作对中世纪普通法的众多特点进行了总结。
接下来的三讲将处理英格兰法自16世纪到17世纪上半叶的发展状况——考察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对英格兰法的广泛影响。
通过圣·杰曼、托马斯·莫尔爵士、埃尔斯米尔以及培根
等人的作品,考察衡平法的基础问题,考察柯克爵士及其在英格兰法律史上的突出地位。